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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争议处理法3读通过 强化工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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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4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使不当劳动行为裁决更受劳资信赖,立法院4月13日三读通过《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正案,明定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制度需增设“常务裁决委员”,相关裁决书应定期出版。同日,《劳工保险条例》修正案、《工会法》修正案及《船员法》修正案,也都三读通过。

现行《劳资争议处理法》明定,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会应设置裁决委员7至15人,由劳动部遴聘熟悉劳工法令、劳资关系事务之专业人士担任。

提案修法的民进党立委刘建国表示,原本《劳资争议处理法》规定设置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会,常被质疑是国内集体劳资争议和打压工会发展的机制,透过修法可解决目前工会组织运作面临的问题,同时优化裁决机制,让劳工可安心地透过工会力量争取权益。

由于现行裁决委员均为兼职,为使裁决委员会运作更具效率及专业,三读通过条文增订,未来将设置1至3位专职裁决委员,明定裁决委员会应秉持公正立场,独立行使职权。

此外,现行“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决定书”公开与否?取决于申请裁决人是否同意公开,三读条文增订,劳动部应将公开裁决决定书定期出版、登载于网站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开;裁决书含有政府资讯公开法应限制公开或不提供事项,应仅公开其他部分。

另外,为使工会组织可正常运作,立法院也三读通过《工会法》修正案,明定工会可以设置候补理事、候补监事至少1人,不过名额不得超过该工会理事、监事名额的1/2。

《船员法》三读 前往海盗威胁海域应告知船员

鉴于国际海盗日渐猖獗,《船员法》修正案三读通过,明定船员随船前往受海盗或非法武力威胁的高风险海域,若雇主未依《航业法》规定雇用私人武装保全人员,应先告知船员并依其意愿。

现行《船员法》规定,船员随船前往战区,应依船员之意愿,并签同意书;相关危险津贴、保险及伤残死亡给付,由劳雇有关组织协议,报经航政机关核定后实施。此次修法,将伤残修正为“伤害”,并新增“失能”认定。

提案立委刘櫂豪表示,近年随着各国反恐范围的扩大,恐怖组织在陆地的活动空间已经逐步丧失、减少,反将阵地转向海洋;海上恐怖活动已逐渐结合海盗,造成海盗日益猖獗之情形愈趋严重。其中,索马利亚海盗攻击事件就占全球海盗案件的54%。

刘櫂豪认为,进入海盗出没频繁区域,如同进入战区,都具危险性,而台湾《航业法》及《渔业法》均于102年针对防范海盗的海上安全配合修正相关条文,因此,宜将受海盗威胁的高风险海域纳入条文规定。

劳保条例三读 劳保给付专户免遭强制执行

现行劳保年金给付得开立专户免遭强制执行,但没涵盖其他保险给付。三读通过的《劳工保险条例》修正案,扩大适用范围,未来只要是劳保条例所定的保险给付,都可以开立专户存入,内有存款不会被扣押、供担保或强制执行。

《劳工保险条例》明定,劳工保险分类及给付,分为普通事故保险的生育、伤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给付等5种给付,以及职业灾害保险的伤病、医疗、失能及死亡等4种给付。

现行劳保年金请领人若有债务问题,可向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专户,避免因为债务问题而让汇入一般账户的金额被扣押或强制执行,影响请领人基本生活所需。《劳工保险条例》修正后,其他一次金给付也可以透过开立专户请领。

提案修法的国民党立委蒋万安表示,禁止扣押专户的保障不应只限于年金给付,弱势劳工或受益人领取一次金,也有必要保障;且考量其余劳保给付有社会照顾性质,应准许开立禁止扣押专户,借此保护弱势劳工或受益人基本经济的安全。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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