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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求偿近2千万判赔1万多元 法院:损害赔偿不是中乐透

马路、车辆、行人资料照。(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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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4月19日讯】黄姓男子于民国107年间被吴姓女子开车撞伤,认定自己损害5000万元,提告求偿1999万元。北院判决吴女仅须赔1万6000元,并表示损害赔偿不是中乐透,不能将生活成本要求对方负责。

中央社报导,判决指出,吴女于民国107年6月5日晚间开车行经台北市复兴南路、市民大道交叉路口,右转时撞到正在过马路的黄男,导致黄男左侧胸、左侧肢体多处挫伤。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依过失伤害罪,判处吴女拘役40天,得易科罚金。

黄男另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黄男主张,他的损失包括精神慰抚金新台币400万元、肉体痛苦200万元、交通补助443万余元、汽车高速冲撞造成身体多处挫伤的权利金500万元、无法工作损害494万余元、医药费1293万余元等15大项。

其中,黄男表示,他的祖母101岁过世、外祖母86岁过世,他隔代遗传长寿基因,可以活到100岁,还有62年余命,则每年医疗费13万9056元乘以62年,考虑通货膨胀乘以1.5倍,计为1293万2208元。

另外,黄男表示,他受伤无法洗碗,需要洗碗机,一台1万2800元,两年换一台,余命62岁,需要31台,涨价因子计1.5倍,花费计为29万5200元,又电费估计8789.1元。共计37万5989元。

黄男主张,他受损害约5031万元,但仅求偿1999万余元。吴女则认为,黄男求偿金额太高,且黄男未依规定行走于行人穿越道上,应负20%过失责任,赔偿金额应该只有2万4000元。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指出,“损害赔偿”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并非当事人主观上对于权利行使的一种想像,而可以任意请求。黄男却提出许多与车祸无关的医疗、生活用品、营养品支出单据,主张许多与本件侵权事实没有因果关系的请求。

北院表示,损害赔偿不是中乐透,并非权利侵害事故发生,权利受侵害者即得将生活成本全部附加于权利侵害人身上。

北院仅认定黄男请求精神抚慰金2万元有理由,其余均驳回。另外,黄男事发当时未依规定行走于行人穿越道上,要负20%过失责任,因此判决吴女赔偿1万6000元。可上诉。

责任编辑: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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