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杰司法复核被拒 法官称律政司司长是唯一决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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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5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叶泽宇香港报导)“国安法”首案被告唐英杰,早前申请司法复核,指律政司指示案件由3位法官取代陪审团审理,未有解释其决定理据。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昨日颁布书面判词,拒绝受理复核申请。称国安法案件是否采用陪审团制度或三法官审理的新制度,律政司司长是唯一决定人,毋需知会被告。

唐英杰早前以无机会抗辩、律政司无提供证据支持、及决定本身不合理3个理据申请司法复核。李运腾将3个理据全数驳回,认为本案不涉违反程序公义,复核并无合理可争辩之处,因此驳回唐英杰的要求。不过由于“港区国安法”属新实施的法律,以及本案议题涉及公众利益,因此决定不作任何讼费颁令。

法官李运腾指,过往《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规定,高院原讼庭审讯只能采用陪审团模式。但国安法落实后制造了一种新模式处理刑事审讯,3名法官合议庭处理。他强调,案件是否采用陪审团制度,律政司司长是唯一决定人,国安条文无要求司长事先听取或通知被告有关决定,司长有强制性权力。

李运腾表示,虽然申请人强调陪审团审讯是被告的基本权利,唯国安法作为全国性法律,地位特殊。国安法第46条字眼清晰,其立法原意明显是,在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审讯程序中,任何原讼庭陪审团权力可被废除。

对于律政司无提供证据支持,李运腾指国安法第46条列明,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机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以及保障陪审团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便可指示不设陪审团进行审讯。李运腾强调“等”字,即第46条并无尽列所有原因。除上述3个原因外,司长亦可以其它原因选择三法官审理案件。

李运腾亦同意律政司的观点,律政司司长就46条作出的决定受《基本法》保障,若无证据指控决定是基于恶意或不当动机,法庭无基础介入检控决定。

李运腾并非首次处理唐英杰的法律争议。他早前拒绝唐英杰的保释申请,其后被终审法院裁定错误诠释国安法保释条文。

唐英杰(23岁)被指2020年7月1日驾驶插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的电单车撞向3名警员,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两罪。案件不设陪审团,改由3名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彭宝琴和陈嘉信审理。◇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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