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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微罪重罚 台立院三读明确区分肇逃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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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5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明确区分驾车肇事逃逸的刑度,立法院会21日三读通过《刑法》第185条之4条文修正案,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而逃逸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于死或重伤而逃逸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2019年5月31日做出释字第777号解释,认为《刑法》第185条之4肇事逃逸罪当中的“肇事”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自解释公布日起失效。

另外,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轻微个案构成显然过苛处罚,不符宪法罪刑相当原则,这部分应自解释公布日2年内失效。

对此,行政院会今年4月8日通过法务部拟具的《刑法》第185条之4条文修正草案,由行政院函请司法院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全案21日在立法院会进行处理,在场立委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三读修正通过。

民众党团总召邱臣远三读后发言表示,肇事逃逸样态众多、有轻有重,却往往有微罪重罚情形,民众党团认为实有不妥,且《刑法》已有诸多条文能论处肇事伤害刑责,包含遗弃罪、杀人罪、过失致死罪、伤害罪等,再以肇事伤害罪惩罚伤害行为应为重复立法,重点应该是惩罚逃逸行为。

时力立委邱显智表示,这次为了避免大法官解释失效,赶在期限届满前勉强通过法案,但只处理刑度,还有进一步修正空间,重点核心是,车祸发生后肇事者为什么要留在现场?目的是促成救护义务,台湾每年因车祸死亡3,000人、数十万人受伤,还曾有孕妇因大货车肇事逃逸而变成植物人,留下来才能避免伤亡扩大,盼各党团共同努力,进一步修法。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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