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调职北京遭解雇 台航空业务员求复职胜诉确定

人气 390

【大纪元2021年06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钟元台北报导)台湾吴姓女子在一家航空公司担任业务,拒从台北调职北京,遭公司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雇。台湾高等法院认为,公司调职违反两造劳动契约而不合法,判雇佣关系存在,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定。

吴姓女业务员提起诉讼主张,民国79(1990)年起即在公司担任内勤业务员,工作地在台北;公司105(2016)年间告知大中华区销售业务将改组集中至中国北京,询问是否愿意到北京任职;但她表示没有意愿、不愿配合,即遭公司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雇。

吴女主张,公司没提供住宿、返乡探亲假,形同实质减薪,且她有高龄80岁父亲需每日照料,公司终止劳动契约违反诚信原则,亦不符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两造劳动契约应仍有效存续。

航空公司则表示,员工手册载明在公司经营所必需的前提下,可调动到任何地点,而公司基于企业经营需要且无不当动机及目的,合法调动吴女职务并提供必要生活协助,吴女仍拒绝,足认已不能胜任工作。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认为航空公司解雇并无违法,仅判航空公司补发吴女遭解雇当年未休特别休假的工资新台币1万余元。案经吴女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

二审认为,本案航空公司为国际运输业,但将员工调动至台湾以外地点,攸关公司政策及员工权益,竟未将相关政策及补助标准订明于员工手册,也代表公司制定手册时,无将员工调动至台湾以外地区的主观预期,公司抗辩吴女因已签署员工手册而同意调动,不足采信。

二审判决指出,吴女往返台北、北京的交通费用占吴女每月薪资约五分之一,且需另行负担长期居住北京的租屋费用,对吴女而言形同实质减薪,调职已对吴女劳动条件造成明显不利的变更。

二审认定,航空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与原劳动契约存有极大差距,片面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已违反劳动契约,并将对吴女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调动不合法,判两造雇佣关系存在,公司并应补发薪资至吴女复职日为止。

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并无违法,日前驳回航空公司上诉,全案确定。

(中央社)

责任编辑:钟元

相关新闻
青年戒网瘾 专家:探索自我强项
假护肤骗购物 绿委吁稽查美容定型化契约
打诈专法 绿委吁设窝里反奖金
青年取得技术士证可获奖金 五职类为申请大宗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