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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并法修正兼顾保障股东权益 KPMG指三大利多

《企业并购法》修正草案在今年4月已于行政院完成审查。图为台湾证交所。(SAM YEH/AFP via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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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7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侯骏霖台湾综合报导)《企业并购法》修正草案在今年4月已于行政院完成审查,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协理丁英泰指出,综观本次修法包括放宽非对称式并购、明确化无形资产项目、提供新创公司个人股东股利所得缓课的租税优惠,以及增进股东资讯请求权和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等。

丁英泰认为,此次修法可透过并购公司面向、被并购公司面向与保障股东权益等三个角度观察。

首先,以并购公司面向来说,修法草案的立意是要促进并购公司的并购效率,因此而放宽非对称式并购(俗称“大吃小”)的适用范围,只要交付被并购公司股东的股份、现金等财产价值未超过两成的并购公司净值,就可经董事会特别决议通过并购议案,使决议效率大幅提升。

其次则是可辨认无形资产类型的扩大,涵盖营业秘密、电脑软体、积体电路布局权等各种特许权,并且规定得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十年做为摊折的计算标准,使并购方的租税成本更容易进行预估。

观察被并购公司面向,丁英泰表示,《所得税法》规定被并购公司股东取得的合并对价若高于出资额时,该差额应列报至股利所得,所以就造成新创公司被并购时,其个人股东综合所得税负担过高,进而降低其参与的并购意愿。他认为,修法草案规定新创公司个人股东,得申请在并购后五年再就股利所得进行课税,以期所得税负担不会成为个人股东参与并购的阻碍。

丁英泰建议,《企业并购法》修正草案应扩大参与并购股东资讯请求权保障,规定公司须于股东会召集事由中,明述董事就并购利害关系的重要内容,以及赞成或反对并购决议的理由,并在公开发行公司占10%以上大股东为参与并购公司董事时,也应有相同的资讯揭露义务。

此外,修正草案同时扩大反对并购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对于股东会决议时未放弃表决权,而投下反对票的股东都有适用,确保其议价能力。

“本次《企业并购法》修法通过,将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活络,同时,更兼顾股东权益的保障。”丁英泰提醒,企业应密切注意修法动态,才能及早规划并购的法律程序与租税优惠适用性,让并购个案得以达成最大综效。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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