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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夺6命凶嫌逃死 最高院改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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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7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综合报导)新北市男子汤景华2014年与翁男发生嫌隙,怀恨在心而于2017年至翁男家门外纵火酿6死,法院历审4度判他死刑,但最高法院认定,他是基于间接故意而犯下杀人罪,不符人权“两公约”规定应判死的“最严重之罪”,因此2日撤销原判,并自为改判无期徒刑,全案定谳。

汤景华于2014年在新北市小吃店与老板友人翁男起口角,事后提告翁男伤害罪却遭判无罪,汤嫌怀恨在心并于2017年预谋至翁家门外纵火,导致翁男的父母、胞姊、叔叔、嫂嫂与堂妹等共6人身亡,仅表哥获救外,当时人在军中服役的翁男也逃过一劫。全案从一审历经更二审,法官皆认定他犯后无悔意,4度依杀人罪判他死刑。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6月18日召开言词辩论进行“生死辩”,莅庭检察官强调,汤嫌预谋纵火杀人,明知公寓只有一个出口却于深夜放火,致无辜6人葬身火窟,属“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最严重的罪行;且汤嫌迄今既无悔意,也无心赔偿,被害人家属也表明从未原谅他,因此建请法官驳回上诉、维持死刑。

不过,最高院认为,更二审认定汤嫌放火烧机车时,具有不确定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且检察官起诉书、最高检检察官意见书中也都认同是不确定故意,但更二审判决的部分理由却称汤嫌是“预谋型纵火杀人”,有事实与理由矛盾的违法;而根据“两公约”规定,最严重的罪行是指“直接故意杀人”的犯行,而间接故意杀人则不适用死刑。

最高院审酌,汤嫌仅因小纠纷就计划报复,即使预见可能导致住宅烧毁、住户死亡的严重后果,仍不违背其本意而纵火,造成翁男及其他亲属天人永隔,承受巨大恐惧、苦痛,并危害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巨大犯罪情节极为严重,且犯后态度恶劣;无期徒刑至少须执行25年才能申请假释,届时汤嫌已逾75岁,属罪责相当,因此自为改判无期徒刑。

对此,彰化地检署检察官陈宗元在脸书发文质疑,虽然直接故意使犯罪事实发生的欲望会比间接故意高,但是否就可以不考虑整体犯罪手段、侵害结果,而认定直接故意的罪行一定比间接故意严重?他认为,故意放火烧死6个人的罪行未必会比直接故意杀死1个人轻,此种想法太僵化、不食人间烟火,不应仅以故意的种类判断是否为“最严重之罪行”。 ◇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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