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午被重判18年巨额罚款 律师: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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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7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李韵、林岑心采访报导)中国知名农民企业家、河北大午农牧集团创办人孙大午案,28日河北高碑店市法院宣判,以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8项罪名,判处徒刑18年,罚金311万元。中国人权律师谢燕益告诉大纪元,无论从刑期和经济刑罚来说,都判得很重,而且从程序、证据上都存在瑕疵,具有严重的司法不公。

大午集团20人 刑期1年至18年

根据法院的公告称,判决孙大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刑18年,并处罚金311万元(人民币,以下同)。

除孙大午之外,与他同案的19名公司员工,也被判处1年至12年不等。其中他的儿子孙萌和两个弟弟孙德华和孙志华,分别被判处12年、12年和9年,并处罚金190万、51万和55万。

法院还当庭宣判,大午集团被处罚金3,0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47.54万元,退赔非法集资款项10.37亿元。

谢燕益表示,孙大午数罪并罚,被判18年,就人身自由刑里算是顶格判,在有期徒刑里,是判得比较重的,尤其对于大午集团的经济上的处罚也非常重,判决结果如果执行的话,大午集团恐将面临倾家荡产,“从经济上的代价上来讲,我觉得是难以承受的,估计对大午集团来讲,将是灭顶之灾。”

大午案法律团队也在稍后发表声明指出,有鉴于多名当事人当庭表示自己无罪,将继续协助当事人提起上诉、申诉,直到所有合法手段穷尽为止。

大午律师团队声明。(网路截图)

8大宗罪争议大 辩方观点不被采纳

谢燕益提到,所谓非法占用土地、非法集资、妨碍公务、冲击国家机关等这些罪名,具有很大的争议性,所谓的犯罪行为,必须得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大午集团本身作为一个农牧企业,如同孙大午说的,对农村发展、农民就业有利,为社会创造财富,应该是有利于社会,但法院却做出了这么一个判决。

虽然没有参加这次庭审,但谢燕益的一些同行、同事,参与庭审并为大午集团进行辩护,“从现在看来,所有律师辩护的观点,基本上都没有被法院采纳。”

谢燕益分析,首先,从程序上来说,此案本来应该公开审理,却没有依法公开进行,而且,所有参加辩护的律师,都遭受很大的压力,包括司法局在现场押审监审,从程序上来说,并未充分保障辩护权。

尤其辩护人当庭披露,孙大午等人在指定监视居住和逮捕期间,遭到了严重的酷刑、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言词证据,律师们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但皆没有获得采纳。

至于大午集团所谓“冲击国家机关”争议性这么大的罪名,谢燕益认为,无论从事实认定、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性等,都存在很多问题,辩护律师也就犯罪构成、违法性提出质疑,“所谓冲击国家机关,从法律专业层面来说,肯定是不构成。”

有关土地争议问题,谢燕益看到,辩护律师们也做出非常有利的辩护,包括农民愿意把土地出让,以发展出互利共赢的模式,并不违反当时的国家政策,“所谓非法占用土地,这个我觉得也是非常牵强。”

位于河北省徐水县大午农牧集团。(大午农牧集团网站)

大午案背后究竟存在哪些案外因素?

存在明显违法取证、程序违法的情况,河北省高碑店法院仍然照单全收,予以重判,引起外界质疑。

谢燕益说,“无论从程序上、从法律专业层面,从事实上、从证据上,这个案子不仅具有很大争议、严重问题,而且存在严重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的层面。”

他认为,大午案的判决,凸显了公检法部门是否依法独立行使职责,或被沦为政治的工具?以及是否存在案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相关问题,有待大家进一步观察。

法学专家:大午案标志中国法治倒退

中国资深法学专家、原公安大学法律系讲师赵远明告诉大纪元,孙大午及集团遭到重判,有多种原因:或孙大午在经营或做善事过程中,触犯了某些领导人的利益;或因为没有和当官的利益勾结,而有意整大午集团;或通过罚款提供公安局、看守所创收;或任由公检法司胡作非为,剥夺民营企业家,财产充公,增加税收。

赵远明认为,民营企业家遭到数罪并罚,无处喊冤,标志在不民主的环境下,中国法治日益倒退的迹象。

责任编辑:高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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