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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安佐涉枪炮案 士院认无审判权谕知公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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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1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方清月台湾台北报导)孙安佐被控在美制枪未遂,士院认为,孙触犯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制造改造手枪未遂罪,但此行为为犯罪地即美国法律所不处罚,依刑法规定法院无审判权,26日谕知公诉不受理。

依中华民国刑法第7条规定,“本法于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二条以外之罪,而其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适用之。”同条但书规定,“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罚者,不在此限。”

士院表示,孙安佐所涉犯行属最轻本刑3年以上之罪,但行为为美国法律所不处罚,因此,台湾法院无审判权。

士林地方法院新闻资料指出,士林地检署起诉指控孙安佐于民国107年1月7日至同年月9日间(美国宾州时间),在美国境内透过不同网路卖家,购得枪支零件加以组合,但未能组合成功而未得逞,涉犯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制造制式手枪未遂罪。

承审合议庭认为,孙安佐坦承购买枪支零组件的目的是为了持有手枪,并钜细弥遗陈述尝试组装的过程,且枪支零件经美国员警组装,确实可以操作,足以认定孙安佐已着手制造枪支。

合议庭指出,孙安佐遭警查获时,仅被查获枪支零组件而非完整枪支,美国检察官函覆台湾检察官的电子邮件也表示:“若枪支已被组装完成,被告将被宾州政府当局起诉持有枪支罪,然本案并无此情形。”

合议庭认为,孙安佐已着手制造枪支但未遂,但由于孙安佐是购买不同厂牌零件进行组装,因此认定枪支可发射子弹且具杀伤力,属于改造手枪。

新闻资料指出,孙安佐的行为触犯《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的制造具杀伤力之改造手枪未遂罪,仍属最轻本刑3年以上之罪;但得否依台湾法律诉追处罚,仍应查明是否有《刑法》第7条但书规定的情形。

合议庭认为,检方援引美国联邦法典、美国宾州法律等条文,都无法作为认定孙安佐犯制造具杀伤力手枪未遂的美国法条依据,既然孙安佐的行为为美国法律所不处罚,依法谕知不受理。可上诉。

全案起于,艺人孙鹏、狄莺之子孙安佐涉嫌于107年1月间在美国网购枪支零件,并因向同学声称将持枪朝学校射击而遭逮捕,随后于美国服刑238日后遭遣返,于107年12月11日入境台湾。

士检认为,台湾法院对孙安佐在美犯行具有审判权,侦查后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的未经许可制造手枪未遂罪起诉。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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