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避免多数暴力 台民团提公投法10点修法方向

民团28日召开记者会,提出民团版《公民投票法》修正版本,并列出10点修正方向。(林仕杰/大纪元)
人气: 34
【字号】    
   标签: tags: ,

【大纪元2022年10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台湾公投门槛2018年修法降低后,虽然民众可透过公投行使直接民主,但如何避免多数暴力也引发讨论。台民团28日召开记者会,提出民团版《公民投票法》修正版本,并列出10点修正方向,包括明订危害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事项不得公投、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等,呼吁公投法应全面修法。

民团“经济民主连合”及“台湾公民阵线”28日召开记者会,提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的十点修正方向,包括明订危害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事项不得公投、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公告名册避免伪造情事、延长公投准备时间、明定政府机关与党团的实质对话义务等。

台湾公民阵线活动部主任罗宜表示,目前中选会最晚可于选前3个月公布公投件数与内容,导致民众没有充分时间了解公投细节。他们提出3点主张:首先、为避免公投仓促决定,应该将公投案成立至投票日应延长为6至12个月,强化民主参与。

其次、为了让主关机关有充裕时间针对“提案内容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核,提出时间应由60日延长为4个月,补正期间由30日延长为2个月,并保障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之参与权。

第三、为了促使民众对公民投票进行深入讨论,避免在时间压力下未经深思径自决定,故松绑公民投票日之规范,延长公投前的讨论期间,取代特定公民投票日规范。

经济民主连合会长徐伟群表示,公投制度是为了实践宪法中主权在民的方法之一,其行使不得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因此需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若有危害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疑虑,主管机关应该向司法院大法官声请违宪审查。

此外,听证会程序中对提案提出违宪主张者亦有违宪审查声请权,强化行政诉讼规范,保障利害关系人之救济权利。

而过往公投案通过后效果不明,徐伟群建议,增订公投通过后的3个月内,向立法机关报告实现投票案内容之必要处置,且提案领衔人应出席,确保后续施政方向与公投提案方诉求一致。此外,他表示行政机关与立院党团具回应义务,促进公投实质对话。

为促进公投与政府的实质对话,徐伟群说,草案中增订在公民投票案第一次连署完成后至公告成案前,行政机关或立法各党团对公民投票案需限期提出正式回应,并进行实质对话程序,包含办理咨商会议、听证会及电视辩论会。

他表示,选举人可根据政府机关及立院各党团所提出之回应,决定是否撤回连署或新加入连署。但若是因撤回连署导致该案未达法定连署人数,由于连署人撤回连署,是基于支持回应机关及党团的正式回应,故机关及党团应该针对正式回应推动实现之必要措施。

避免伪造连署 应公开名册并受理删除申请

经济民主连合新闻暨社群部主任卢嘉安表示,过往公投连署程序中出现大量伪造事宜,甚至有“死人公投”,根据中选会于2021年5月7日的查对结果,无效连署达19万件,可见目前公投提案及连署冒名签署情况严重,遭冒名当事人无从得知自己“被提案”或“被连署”。

她表示,为了降低造假伪造情事,在草案中提出公开提案人、连署人名册于网路上,或刊登电子连署系统,以利本人查询确认有无伪造情事,若发现有冒名状况,可提出删除申请。

另外,为了避免公投正反双方透过资本垄断广告,压缩另一方曝光机会及平等讨论空间,卢嘉安建议,应修正《公投法》,限制公投正反意见广告金额上限,与正反方宣传金额及数量差距之倍数上限,并限制捐赠推动公投案的资金上限,相关经费应准用政治献金法。

她表示,近年来公投常以简称形式出现在宣传广告上,却造成简称有误导民众的情况出现,因此将公投简称作为提案事项,此外,主文、简称或理由书不应有自相矛盾、语意不清或有误导之虞的情况发生。

责任编辑:玉珍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