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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遵循整并 台金管会对金控法提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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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3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侯骏霖台湾台北报导)台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林志吉24日表示,由于规范各种利害关系成因、授信以外交易样态繁多,因此发布释疑金控法第45条释疑(以下简称令释),将有利于业者的日常业务运作需要。

林志吉指出,为防止金融机构与利害关系人从事非常规交易,影响金融机构健全经营,故订定金控法第45条,针对金控或其子公司与利害关系人从事授信以外的其他交易限制,而这次令释的出现,是因为规范分散在4个函令中,不管在考察或使用上,都不利于法遵遵循,因此将各项函令进行整并。

林志吉说,令释主要是依重要性、常态性、交易价格标准化、较无不当交易及利益冲突疑虑的原则,规定金控或其子公司得采概括授权的交易,就已研拟内部作业规范,经董事会重度决议者,可授权经理部门依内部作业规范办理,将无须逐案报董事会重度决议。

林志吉表示,修正重点首先是在金控法第45条第1项所列对象发行的指数投资证券(ETN)、证券子公司担任ETN流动量提供者于集中交易市场从事避险交易,以及办理定期定额业务以调节专户买卖利害关系人发行的指数股票型基金(ETF),皆纳入得采概括授权的交易范围内。

其次,非属金融同业间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若依规定提报董事会重度决议时,提案可采“逐案总额度”方式办理。

林志吉也提及,金控法第45条第1项第2款所称的“金控负责人及大股东担任负责人之企业”,定义有包括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

此外,金控法第45条第2项第6款所称“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范围包括本人或配偶担任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的总经理,或是相当于总经理的职责;而规定中所称的“本人”,范围为自然人。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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