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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双重国籍国民可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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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5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了让公务体系用人更为弹性,吸纳更多人才,立法院会5月10日三读通过《公务人员任用法》修正案,放宽台湾国民具双重国籍者,在一定条件下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的规定,并以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机关及职务为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去年10月审查《公务人员任用法》修正草案,当时铨叙部长周志宏列席报告表示,这次修法是为了因应机关弹性用人需要,适度简化修编作业,并完备初任人员试用机制,以及合理规范公务人员任用消极资格等。

现行《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原规定,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者,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本次修法增订但书,若上述双重国籍者,是因为他国法律以致无法放弃外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但于到职前已办理放弃外国籍,且经外交部查证属实,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并以不涉及国安、国家机密的机关及职务为限。

本次修法也新增试用人员如有其他不适任情形,且有具体事实,机关长官得依其实际试用情形,予以考核为成绩不及格;并增订试用人员于试用期间,不得调任其他职系的限制;同时,将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原因消失后“复职”,修正为原因消失后“回职复薪”。

三读完成后,立委李德维发言表示,期许通过修法后,公务人员能更勇于任事,为国家人民服务。

地制法三读 配偶不得代理行政首长职务

同日,《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也三读通过,明定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的血亲,以及三亲等内的姻亲,不得代理直辖市、县市长、乡镇市长及村里长。另外,为保障原住民族地区的参政权益,该法第57条条文也修正,山地乡乡长如果辞职、停职、去职或死亡,受派任的代理人应具备山地原住民身份。

对此,内政部表示,这次修法解决实务上代理人资格争议,将有助于促进地方廉能治理,符合社会各界期待。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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