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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剂零检出地方条例无效 宪法法庭判决合宪

宪法法庭认定,进口肉品残留莱剂的安全容许量标准,属中央立法事项。图为美国猪肉。(大纪元档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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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5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政府2021年元月1日起开放含莱克多巴胺(乙型受体素之一)猪肉进口,2020年底陆续函告台北、桃园、台中、台南、嘉义等五市零检出的《食品安全自治条例》无效或不予核定,五市议会认为政府违宪而声请释宪。宪法法庭认定,安全容许量标准属中央立法事项,判决合宪。

五市议会主张,地方的《食品安全自治条例》多年前已经行政院核定通过,确认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行政院不应在遇到莱猪零检出议案时又改成宣告无效,此举已侵害地方自治权限,有违宪疑虑。行政院认为,猪肉及其制品具全国流通性,也不属于因地制宜的地方自治事项,函告其无效或不予核定,属适法性监督,并未违宪。

由于五件声请案争点相同,因此并案审理。宪法法庭认为,地方自治及中央与地方如何分权,在《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直辖市自治事项在《宪法》中并未予以直接保障,而是授权立法院以法律定之。针对进口肉品残留莱剂的安全容许量标准,属中央立法事项,《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已明文授权并容许卫福部得不采零检出标准,而另订安全容许量标准。

判决指出,我国《宪法》就政府体制之垂直权力分立,采“单一国”而非“联邦国”体制,因此,地方自治团体就自治事项之立法权,仍应受《宪法》及中央法律拘束。如专属中央立法事项,地方没有以自治条例另行立法的权力,只能就其执行部分,在不违反中央法律的前提下,依中央法律授权自订相关之自治条例或规则。

大法官认为,食品安全卫生管制标准应具有全国一致性,系争自治条例在表面上虽看似仅以各该地方居民或事物为规范对象,但实际适用结果明显会对辖区外产生直接、密切的实质影响,已超出地方辖区范围,进而限制及于跨地方辖区甚至全国性质之事项,显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权的范围及界限,自治条例自订零检出标准显然抵触《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宪法法庭13日宣判,进口肉品及其产制品残留乙型受体素之安全容许量标准,属中央立法事项;而卫福部、行政院函告台北、桃园、台中、台南、嘉义等五市议会通过的食安自治条例无效或不予核定,并未逾越《宪法》赋予中央监督地方自治的权限范围,均属合宪。◇

责任编辑:林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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