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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不动产暂行条例三读 解决庙产归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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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5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保障宗教团体财产不沦为私产,立法院会20日三读通过《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宗教团体可在条例施行起两年内向主管机关申请权利归属审认,经审认权利归属后,办理更名登记以保全不动产。

三读条文明定,在条例施行前,宗教团体以自有资金购买、受赠或是依证明文件可供认定所持有的不动产是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宗教团体,可以在条例施行两年内向主管机关申请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审认。

三读条文也规范,宗教团体可以检具登记名义人同意书、不动产为宗教团体实质所有等申请资料,经主管机关审认权利归属后,依法可登记为宗教团体所有者,可办理更名登记。

此外,三读条文规范,未办理寺庙登记的寺庙非权利主体、宗教团体因农业发展条例规定不得承受耕地、购买或受赠之不动产因未缴纳法定税赋导致未移转登记在其他自然人名下者可办理限制登记,使登记名义人不得任意处分不动产,给予宗教团体不动产相对性保障。

为使宗教团体积极处理以自然人名义登记的不动产,给予相当期限处理或解决相关权属纷争,三读条文明定,条例的施行期间为10年。

对此,内政部表示,过去宗教团体购置或受赠的不动产,因无法登记在宗教团体名下而以自然人名义登记,随着时间推移,导致其继承人与宗教团体间发生产权归属纠纷,因此订定本暂行条例,呼吁有需要的宗教团体务必把握时限,在暂行条例施行两年内尽早申请。◇

责任编辑: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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