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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免职处分侵害司法惩戒权?宪法法庭: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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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6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犯下窃盗、妨害秘密罪被判刑的前消防员林男,年终考绩遭基隆消防局核予丁等,并依《公务人员考绩法》免职;争取消防员工时的前消防员徐国尧,因有多项违失行为遭记两大过,同样被免职。两案皆涉及行政惩处逾越司法权的疑虑,经宪法法庭审理后,判决皆合宪。

基隆市一名前消防员林男因触犯妨害秘密、窃盗等罪遭判刑,基隆消防局将他的年终考绩核予丁等,并依《公务人员考绩法》予以免职处分;林男不服而兴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宪法》第77条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显示免职惩戒是司法权专属,不应遭到行政机关侵害。

此外,积极争取消防员工作权益的徐国尧被高雄市消防局认定有浮报补休、虚伪病假、无故未参加训练等多项违失,2014年间被记两支大过、6支小过、6支申诫,因功过相抵后达到两大过的免职门槛,在年终考绩核定前就被依《警察人员人事条例》免职。除了有侵害司法权疑虑外,徐国尧也主张,该条例比《公务员考绩法》严格,违反平等原则。

宪法法庭审理认为,免职权的性质属行政权,且为行政机关人事权之固有核心权限,若完全剥夺行政机关对所属公务员的免职权,并由司法权取而代之,已逾越权力制衡之界限;司法惩戒与行政惩处制度的效果及目的皆有差别,《公务员惩戒法》所定的免职有不得再任用为公务员的效果,但《公务人员考绩法》并无法根本剥夺公务员资格。

判决指出,虽然《警察人员人事条例》中的免职条件较《公务员考绩法》少了“年终考绩丁等”一项,确实有差别,但警察人员的纪律要求较一般公务人员高,对其违纪失职的容忍程度也较一般公务人员低;该条例采取即时汰除不适任人员的手段,以避免人民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及社会秩序受到威胁或危害,目的为追求重要公益,并未抵触《宪法》。◇

责任编辑:林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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