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直幡收告票 香港法轮功学员自行抗辩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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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6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张晓慧香港采访报导)法轮功学员董女士去年5月28日在香港东涌巴士总站讲法轮功真相,并在手推车上竖立一个写有“法轮大法好 真善忍好”的直幡及一块标语牌,其后收到食环署告票称她“未经准许展示海报”。董女士否认控罪并自行抗辩,6月22日在东区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温绍明在宣布裁决时表示,被告人作供说,上次在巴士总站展示宣传品是在2018年,与本案相隔数年。考虑控辩双方的供词,难以证明被告人的展品具有“习惯性”、“规律性”,按照终审法院判词,不受《公共卫生及市政条例》104A条“禁止未经准许而展示海报”规管,因此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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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向法庭申请充公董女士的手推车、直幡及展板等物品,董女士表示反对。裁判官指,展示物品本身并非犯法,既然没有定罪,法庭没有理由充公被告人的物品。他解释说,《公共卫生及市政条例》104条的立法原意不是针对示威,主要是规管贴海报等行为,根据终审法院去年对该条文的解释,如果展示品未达到“某程度上持久及有规律性”,就不构成犯罪。

控方法律代表在退庭后对董女士说,要等一个月后才能归还她的物品,因为要先向律政司汇报。

董女士:我要出来申冤

案件于今年5月27日和31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审理,控方由大律师凌蔚玑代表,董女士没有律师代表。控方传召2名食环署职员作供。

董女士没有传召证人。她在庭上作供说,5月28日,她在11时许来到巴士站展示直幡,同时向过路人派发写有“法轮大法好 真善忍好”的护身符卡片和小莲花,祝愿市民在疫情下平安健康。一个多小时后,她打算离开,由于要去其它地方见朋友,不方便携带展品,她打电话请另外一个朋友帮她带走直幡、展板。正当她的朋友收拾物品时,食环署人员没收了展品。

当被裁判官问到为何前往现场,董女士表示,她从1997年开始炼法轮功,中共江泽民集团1999年迫害法轮功,在中共非法镇压法轮功政策下,大陆还发生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罪恶,迫害到现在都没有停止。她的家人也受到迫害,父母因为炼功被捕,在迫害中离世,因此她要出来申冤、讲真相,希望市民帮助制止迫害。

董女士说,法轮功是佛家气功,祛病健身效果神奇。现在疫情严重,她告诉市民“法轮大法好 真善忍好”、派发吉祥护身符是希望市民得到神佛护佑,平安健康。

当被控方大律师问到是否没有向食环署申请摆放展品时,董女士回答:“食环署没指示让我申请,也没渠道给我申请。”她续说,几年前她曾问过食环署职员如何申请准许,职员说要向地政总署申请。当她打电话询问地政总署,对方回复说只有议员才可以申请摆展品。

控方称仅已申请的集会可豁免规管 法官反驳

控方在结案陈词中引述终审法院去年5月在潘莲花、洪瑞峰案件的判词,提到《公共卫生及市政条例》104A条“禁止未经准许而展示海报”适用于示威时展示的物品,不一定是固定或附着在土地上,但仅限于“涉及某程度的持久性及习惯性”的展品,对于有时限的示威例如游行集会并不适用。

终审法院没有解释什么是“涉及某程度的持久性及习惯性”的展品。控方认为,除了有申请的游行、集会时展示的展品,其余展品均受到104A条规管。不过,裁判官随即表示,示威行为是否有申请,不会令展示物品的性质改变,又质疑展示旗帜一两个小时,相比将海报贴在墙上后离开,是否也算有某种时限性。

除了5月28日之外,控方案情也包括5月22日至24日在巴士总站附近拍摄到有关法轮功的横额。控方认为有理由相信并非完全与被告人无关。董女士则在结案陈词中表示,其他法轮功学员的展品与她的旗帜不同,她也不能为所有法轮功学员的行为负责。

董女士也在结案陈词中强调,法律不外乎人情,她在巴士站展示一支小旗没有阻碍任何人,质问食环署“为何花这么大人力、财力追杀我?”她说,法轮功受到中共的残酷迫害,因此学员要以街头和平抗议的方式制止迫害,“杀人犯杀我们的兄弟姊妹,我不申冤、不出声是不是不公平?”

董女士赞判决彰显公正

对于法庭裁决“未经准许展示海报”罪名不成立,董女士在庭外表示,结果是意料之中,因为她本来无罪,认为法官判决彰显公正。

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由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在1992年公开传出。根据中共官方统计,至1999年修炼人数约有7千万到1亿。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发起迫害法轮功,编造“天安门自焚”伪案等谎言污蔑法轮功,对法轮功学员骚扰、非法关押、强迫劳动、酷刑及活摘器官贩卖,引起国际社会谴责。

加拿大前亚太国务卿大卫‧乔高(David Kilgour)与国际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David Matas)在2006年7月就中共活摘器官发表调查报告,被联合国及多国人权报告所引用。去年6月,联合国12位独立人权专家发表联合声明说,对中共针对法轮功学员等宗教信仰者及少数族裔摘取器官的可信指控感到极为震惊。

在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香港法轮功学员就以各种方式和平抗议,并向民众讲述法轮功真相,在香港闹市及景点经常看到法轮功学员的横额、展板等。

2013年,前特首梁振英任内下令食环署没收大批法轮功学员的横额展板。两名法轮功学员在同年申请司法复核,2018年高等法院原讼庭裁定《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104A条“禁止未经准许而展示海报”给予食环署过大酌情权,不符限制公民自由必须“依法规定”的原则,判学员胜诉。但政府其后上诉胜诉,法轮功学员再申请终院上诉许可,但今年5月13日终院宣布拒绝受理。

终审法院判词肯定高等法院上诉庭的裁决,裁定在示威时展示的展品同样受到《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104A条规管,但仅限于“某程度上固定及有规律性”(some degree of permanence and habitual regularity)的展品。

去年5月27日及28日两天,食环署、地政署及警察等部门联合行动,在全港多地没收法轮功学员的展品。据大纪元不完全统计,至少7名法轮功学员在该次行动后收到食环署告票,本案是首个开审的案件。◇

责任编辑:连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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