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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9民营电厂联合拒降价遭罚? 第7家电厂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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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7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湾台北报导)麦寮等9家民营电厂拒绝调降台电购电费率,因涉及《公平交易法》的“联合行为”,遭公平交易委员会裁罚63亿多,9家电厂不服提起诉愿与行政诉讼,公平会重做处分改罚60亿。行政诉讼历审均判9电厂胜诉,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9电厂具联合行为,先改判麦寮、长生、嘉惠、星元、新桃、国光等6电厂败诉确定,日前又改判星能电厂败诉确定。

公平会调查,长生、麦寮、和平、新桃、国光、嘉惠、森霸、星能及星元9家民营电厂曾组成“台湾民营发电业协进会”(简称IPP),达成不调整台电购电费率的共识,还用“以拖待变”拒绝与台电协商,已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4条之1“事业不得为联合行为”的规定,共裁罚9电厂63.2亿元。

9电厂不服提起诉愿,经行政院诉愿会撤销罚锾部分,公平会重做处分,仍裁罚高达60亿700万元。

9电厂亦针对被认定违反《公平法》一事,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至更二审均判决9电厂胜诉,认为9电厂并非以全国为一个发电市场,地理市场各有不同,且各业者与台电均订有保证时段容量费率,彼此间无竞争关系,难以认定构成联合行为。

公平会不服,上诉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认为,9家民营电厂彼此间处于同一产销阶段,电力产品具有替代性,可透过有利价格争取更多交易机会,属于水平竞争关系,9家电厂彼此合意内容属于与竞争有关事项,藉联合行为采取一致性行动,避免竞争风险,已影响市场供需功能。

此外,9电厂售予台电的电力占台电外购电力76%,可见9家电厂对国内发电市场占不可或缺地位,台电为维持营运绩效及电能供给,对9家电厂具依赖性,其联合拒绝协商修订调整购售电费率,已构成联合行为,公平会要求民营电厂停止违法的联合行为合法有据,因此自为判决,之前改判麦寮等6家业者败诉确定。

星能电厂因被认定违反《公平交易法》,遭裁罚4亿3千万元,虽然北高行判星能胜诉,但最高行政法院仍改判星能败诉确定。

最高行政法院共有4个合议庭,先前改判6电厂均败诉分属最高行政法院第1、3、4庭等合议庭,一致认定6电厂已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的“联合行为”,现在第2庭也判星能电厂败诉,也就是最高行全部的合议庭均采一致见解,均判电厂败诉确定。◇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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