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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坚律师团对台大学伦会审定撤销学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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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8月09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林智坚委任律师团针对台大学伦会审定有关林智坚硕士论文案所涉学伦会之审定、组织及程序不符程序正义及比例原则等,林智坚律师团代声明如下:

一、苏宏达未依法回避,致无法确保学伦会组织及处理程序之公正客观。

无论按专科以上学校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原则及国立台湾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违反学术伦理案件处理要点,均明定抄袭为违反学术伦理行为,而就本案是否构成抄袭而有违反学术伦理之情形,自属应经依法组织之审定委员会审定后所认定之结果。讵本件审定委员会召集人苏宏达院长于本件审定委员会审定之前,即藉撰写公开信之方式,评论、指称并定调林智坚论文案为“抄袭丑闻”(plagiarism scandal),已然先入为主断定本件有前揭违反学术伦理之行为,无异于未行调查、审定程序前,即已就本案获致“抄袭”之结论,并贴上“丑闻”标签后予以公表。

台大审定会对于回避案件,在由苏宏达选任的委员在苏宏达参与表达意见的情况下,自行驳回回避的要求,本身就有程序的瑕疵,这也再次凸显前面所述,因欠缺内部或外部的监督机制足以担保委员会组成及程序公正、客观处理,显有高度致生结果错误之风险。

二、学伦会审定违反行政程序法第9条规定客观义务。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9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就该管行政程序,应于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客观义务,台大学伦会竟对有利于林先生证明著作在先的公证书等客观证据,未有一律注意,无视相关文字确系林先生先予撰写,而非引用他人文字、资料之情形,仅机械式以论文口试前后时间比对,即草率认定林先生抄袭,显然违反行政程序法第9条规定。

三、学伦会曲解保密规定,无异黑箱作业,既漠视当事人权益,又欠缺有效监督机制担保,有失公正。

行政程序应以公正、公开、透明为原则,采取不公开之秘密处理程序,对当事人之权益影响甚钜,为属例外,而基于“例外从严解释原则”,其保密之对象应仅限于“外部”不特定人员,不及于参与程序之“内部”特定人员,才符合手段与目的相当的比例原则。

举例来说,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不公开”,但侦查秘密是对外保密,当事人仍可知承办检察官是谁,其调查过程如有偏颇情形,当事人仍有异议或声请回避等程序救济机制,但反观台大学伦会却全然黑箱作业,又毫无内部或外部监督机制的配套,对于学伦调查程序及人事选任的公正性与正当性,完全无从提供有效可信的担保,导致对于本件能否符合学伦要点第一条“公正客观处理”的最高原则,产生很大的疑虑。

简言之,台大学伦会以绝对保密方式进行审查,形同黑箱作业,既欠缺担保组织公正性及程序正当性的有效机制,也损及当事人应有的知情权,有失公平,其最终决定如何能取信于人?

四、学伦会之组织与程序公正客观有疑,却有撤销学位之权限,违反比例原则

学位授予是严肃的法定程序,也经过包含校内外口试委员的专业判断与决定,而学术伦理如果涉及撤销学位,在审定委员的组成及处理程序上,至少要有相对应的组织及程序保障作为担保,否则,在委员会的组成、程序都不严谨的情况下,草率审定,最终却有权撤销学位,显然轻重失衡,有违比例原则。

林智坚律师团包括,黄帝颖律师、洪伟胜律师、翁国彦律师。◇

责任编辑: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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