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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接触翁茂钟案 石木钦案改判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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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9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惩戒法院审理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现改制惩戒法院)前委员长石木钦与涉讼当事人翁茂钟不当接触案,二审认定,原审将他20年来不当宴饮、球叙等行为拆分,各别以超过追惩时效为由判决免议,适用法规不当,因此基于“违失行为一体性原则”,改判撤职、停止任用1年。

石木钦被控自1997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间,长期与时任佳和集团董事长翁茂钟饮宴、球叙,且在翁茂钟所涉5件诉讼案的委任的律师在场时,不但未主动回避,更提供法律意见。一审认定,多数行为超过追惩时效,因此判决免议;仅依他2008年以其子名义购买翁茂钟持有的联亚公司股票,并于2015年由他的儿子卖出的部分,判决罚奉1年。

监察院、石木钦均提起上诉。合议庭审理认为,石木钦的最后一个违失行为适用《法官法》,且还在追惩时效内,基于“违失行为一体性原则”,应该把他过去所有的违失行为一起综合评价后再决定惩戒种类,而非把个别违失行为切割论惩,因此废弃原判决,改判他撤职、停止任用1年。

对此,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表示,《法官法》中所指的“行为终了之日”,应以受惩戒人整体的违失行为而定,不应割裂适用各行为终了的时间点,惩戒法院愿意采纳以往见解及学者建议的“违失行为一体性”原则而改判撤职,已向社会大众彰显我国司法系统勇于认错及改正的精神,将成为日后惩戒法官的典范案;但停用1年尤嫌过轻。

司改会也呼吁,监察院自2019年起陆续弹劾法官石木钦、罗荣干、郑小康、曾平杉、林奇福、颜南全、苏义洲等人,惩戒法院应基于同一标准,严加审理这些相关连的案件,并综合评估他们长年的违失行为后,处以违纪法官最适切的处分,以杜本案对司法信誉造成的伤害。◇

责任编辑:林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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