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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条例修法 警遇4情况可直接开枪

立法院会30日下午三读通过修正《警械使用条例》,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总召柯建铭(右4)与立委合影。(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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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9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会9月30日三读通过《警械使用条例》修正案,除放宽警械使用范围,也明定四种警员得使用枪械径行射击的情境,规范调查小组设置及国家赔偿范围,以保障员警在维护治安时使用警械的正当性。

立法院会30日三读通过修正《警械使用条例》,国民党立院党团总召曾铭宗(左2)与同党立委合影。
立法院会30日三读通过修正《警械使用条例》,国民党立院党团总召曾铭宗(左2)与同党立委合影。(中央社)

台南杀警案引发外界关注《警械使用条例》修法进程,立法院会9月30日三读通过,完成修法。

本次修法三大重点,第一项为“紧急开枪时机明确化”,明定员警为执勤所需,于紧急情况时得使用警械以外的现场物品,以有效达成任务并维护自身及现场人员之安全。

为使员警执勤用枪得径行射击时机明确化,明定警察人员面临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击意图等四种情境,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危急情形,得不经鸣枪警告,径行射击,让员警更能大胆用枪,不再迟疑。

根据三读条文规定,四种警员得使用枪械径行射击的情境,包含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险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击、伤害、挟持、胁迫警察人员或他人时;有事实足认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险物品意图攻击警察人员或他人时;嫌犯意图夺取警察人员配枪或其他可能致人伤亡之装备时;其他危害警察人员或他人生命或身体,情况急迫时。

重点二为成立“警械使用调查小组”,为厘清员警使用警械之妥适性及适法性,本次修法增订设置“警械使用调查小组”,内政部应遴聘相关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调查小组,得依职权或依司法警察机关申请,就所属人员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伤时,其警械使用时机、过程与相关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及提供意见,以协助厘清真相,保障当事人权益。

重点三为国赔入法。由于员警执勤不只充满危险,也容易遭受司法诉讼,打击员警士气,故本次修法明定,员警执勤违反警械使用规定致侵害人民权益,依《国家赔偿法》办理。不过,若警员行为出于故意,赔偿义务机关得向其求偿。

另外,警员依规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损失时,第三人得请求补偿。三读条文新增,有可归责该第三人的事由时,得减轻或免除其金额。

对于《警械使用条例》完成三读,内政部长徐国勇表示,员警遇危及生命情形时,可不经鸣枪警告直接用枪,以符合实务所需;使用警械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强化对员警权益保障。

徐国勇说,增设“警械使用调查小组”,藉由公正客观专家学者协助调查用枪争议案件;当员警使用警械导致可能须赔偿民众权益的话,可适用国家赔偿机制,让员警不会因为用枪而需直接面对诉讼,强化对员警权益的保障。

外役监条例修法 立院付委列优先法案

攸关外役监遴选资格的《外役监条例》修正草案,立法院院会9月30日也完成一读程序,交付司法法制委员会审查,列为本会期优先法案。

据行政院版修正草案,除了强化申请遴选进入外役监受刑人资格审查外,还缩短外役监收容日数,排除重大暴力罪犯并增列淘汰事由,可降低脱逃风险,落实中间处遇功能。

行政院版草案也修正遴选要件,积极要件有三项,分别为服刑逾三之一刑期、累犯逾二分之一;一年内可提报假释者;在监行状善良且无危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之虞者。

消极要件是排除恶性重大、易生公共秩序、社会安全危害的犯罪,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为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务致重伤、脱逃、强盗、加重诈欺、掳人勒赎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人口贩运防制法》等特定犯罪。

此外,也增列“回笼条款”,包括违反返家探视规定情节重大、受伤或罹患疾病致不适于外役监继续执行、受刑人有违反外役监秩序等情事。◇

责任编辑:林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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