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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学院教授月退金缩水 主张违宪兴讼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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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9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恤条例》于2018年7月1日施行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退休教授陈志龙质疑,教育部已先于2017年2月1日起核准他领取月退金,重新计算所得已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因此提起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认定无违宪,判他败诉确定。

陈志龙主张,他于2017年2月1日起经教育部核准选择领取月退休金而退休,但《退抚条例》2018年7月1日施行后,教育部即自同日起重新计算每月退休金核定数额,有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疑虑;他提起诉愿遭驳回后,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处分,教育部应给付他退休所得差额。

陈志龙认为,《退抚条例》相关规定虽合宪,但他是在该条例公布前退休,且选择领取月退休金,与公布前退休选择领取一次性退休金、公布后才退休者的情形不同;而他与国家间退休给与关系的内容、种类、金额,皆在退休生效当时就已确定,但教育部原处分却径自变更,并将他得办理公保养老给付优惠存款的额度调降至零,使他无法获得优存利息。

教育部则认为,《退抚条例》是就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及年金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并未违背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或信赖保护原则。教职员自退休后每月持续领取国家给予的退休金或优惠存款利息,应属每个月所生个别法律关系,为“继续性”而非“已确定”的法律关系,因此并不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并未要求退还已领取的退抚金。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为,教育部原处分未侵害陈志龙退休所得的制度性保障,也未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及比例原则,并无违宪瑕疵;且《退抚条例》也无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教育部重新计算审定月退休所得是于法有据,因此判他败诉。陈志龙不服而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并无违误,因此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责任编辑:林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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