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保险规划财产 律师:避免亲人争遗产反目

作者: 林静如, 钟依庭, 彭志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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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位晚辈依依来家里跟我请教赠与税的问题。我当然不是税务专家,不过前几年因为考了一张保险业务员证照,顺带修习了一系列财产规划课程,所以约略有些了解。

还记得当时上课最颠覆我以往的观念的是,我们一般会以为拿到钱的人应该缴税,所以《赠与税》应该由受赠人缴纳,但刚好相反的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七条,《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实是赠与人,只有在赠与人行踪不明或应该缴纳的赠与税款超过缴纳期限未缴,而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是赠与人死亡时《赠与税》还没有核课时,才会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

为什么会跟依依聊到《赠与税》的问题呢?

听朋友说,依依从小父母就不在了,由奶奶扶养长大。她的父母结婚得早,很年轻就有了依依,经济状况都不稳定,常常为钱吵架。有一天吵得很厉害,依依的母亲气到离家出走就再也没回来了。

而依依的父亲为了维持家计,说要到别的县市工作,后来很少回家,年幼的依依和奶奶住在一起,没有父母的疼爱,常常失落的一个人坐在家门口,等著有一天爸妈会回来找她。

依依的叔叔、伯伯、姑姑们都很心疼依依,也会轮流照顾她,有时候奶奶的身体状况不好,他们会接依依去家里住。她的小叔叔没有结婚也没孩子,对她更是百般照顾,常常送礼物给她,也偶尔会带她出去玩。虽然没有父母在身旁,依依从小还是在充满关爱的环境长大。

后来,依依的父亲在异乡过世了,她父亲一直穷困潦倒,虽然偶尔会寄点小钱回来给奶奶,但多数时候都音讯全无。或许是自觉拖累家人,也没有颜面回家。依依一直到父亲过世之前,见到父亲的次数寥寥可数。

而最照顾依依的小叔叔一直很想代替她父母留给她一点什么,但小叔叔自己经济状况也普通,于是想到可以用保险的方式,将自己的保险受益人填上依依的名字,希望让依依有个嫁妆,拥有娘家的依靠。

就在依依刚出社会准备开启新的未来时,传来了坏消息。小叔健检时发现了恶性肝肿瘤,而且长了不只一颗,癌细胞扩散了,病情来得又急又猛。

临终的那段日子,依依一直陪在小叔叔身旁,小叔叔在那时告诉依依,自己的生命有限,想跟依依商量改掉保险受益人。

“你从小就独立,虽然爸爸妈妈不在身旁,你却很争气,读书不用大家烦恼。现在出了社会,找的工作也稳定。我知道你有能力把自己照顾得很好。你知道大姑姑没有孩子,大姑丈也不在了,她年纪那么大,比你更需要依靠,所以我想把我的身故理赔金给她,让她有钱养老。我另外买了一份金饰,就当作以后你结婚时的礼物。”

依依完全没有意见,因为在她眼里,这些从小疼爱她的叔叔、伯伯、姑姑都是她最亲的家人。

在那之后,小叔叔病情急转直下。离开的前一天,还特别找了保险业务员到医院处理变更受益人的事。

但是在办完小叔叔的后事、家人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对于变更受益人却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小叔在身故的前一天变更,当时已病重,无法认定这是小叔叔自己的意志,所以变更无效。这笔理赔金最终仍然给了依依。

依依来找我时说:“我觉得还是应该依照小叔叔的意思,把理赔金拿来照顾大姑姑,所以我想直接转汇给大姑姑。但是,有人说这样会有《赠与税》的问题,可能需要注意一下。”

“的确喔!因为这笔钱在法律上已经算是你的了,你全部一次转给大姑姑,就会有申报《赠与税》的义务。不过,赠与人在同一年度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有免税额两百四十四万元,建议你可以分年赠与,或者是干脆你就拿来当作未来扶养大姑姑的基金好了。”

其实依依问我的这件事并不难处理,但是这个意外的插曲,也让人看出了这家人之间深厚的情感。这样彼此无私的爱,比起许多争产阋墙的纠纷乱象,令人窝心多了。

【律师这么说】

现今社会因财产规划风气的兴起,以及各种理财工具的便利,大家开始有意识的早早将自己兜里的几个子儿,妥妥的安排到入土为安那一刻,不像过去总要等到临近迟暮才开始烦恼财产如何分配。

身为新时代的上流老人,利用保险来替孩子预留将来的财富,算是一种简单又聪明的选择,还可以规避列入《遗产税》,达到节税的效果。

前面第九课提到的年金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而这一课提到小叔叔以依依为受益人的保险,则算是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承保期间内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身故为理赔条件,那么保险金应该要向谁给付呢?是如同遗产一样死后财产由继承人受领,还是可由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领的对象?

聪明的读者想必知道答案是后者,而被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即称作保险受益人。按照保险法定义,所谓保险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本身也可以是受益人。

以保险做规划的两大优势

死亡保险的身故保险金作用其实与遗产相似,都是被保险人或被继承人离世后希望可以为后人留下的财产,保障他们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不同的是,保险理赔金较遗产有两大优势。

一个是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任意指定属意的保险受益人,不受《民法》继承人规定的限制,在受领对象上具有更高的弹性。可以约定由继承人按照比例受领保险金,也可以约定将全部的保险金单独由其中一位继承人受领,此时亦不受到特留分规定的拘束,保险受益人能完整受领保险金。

因为保险金并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依照契约自由原则,可以由要保人自行指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险契约受益人的指定,能比遗嘱做到更完全依照被继承人心意分配财产的效果。

再者就是保险金理赔不会被视为遗产,故不会被列入遗产税或赠与税额之计算范围内。在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人的情况下,约定儿女为保险受益人,就不会有被课征赠与税的问题。

但是要特别注意,如果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人,约定以儿女为保险受益人的情况,或者原本要保人是自己,中途将要保人变更为儿女,且约定儿女为保险受益人的情况下,则符合遗产与赠与税法中规定的赠与行为,该笔保险金就要申报列入赠与总额,如果当年度的赠与总额超过两百四十四万元,仍然要课征《赠与税》。

用保险契约指定受益人代替遗嘱有以上的优势,所以来事务所找我咨询遗嘱的民众,也时常会问我有没有其他方式能够将财产留给子孙。如果是尚属青壮年且有稳定的现金流,我会建议可以尝试以购买保单的方式替小孩买保障,但是如果身上没什么存款、名下只有不动产的客户,因为不动产不好变现,就不特别推荐去购买保单作为财产规划分配的方式。

投保前先注意保险利益是否有影响?

在前一课我们讨论到保险利益的定义及存在的意义,是为避免拿别人的生命或身体当作赌注,进而产生道德风险,故在人身保险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人的情况下,会要求要保人对于被保险人需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替被保险人投保。

那么在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均为不同人的情况下,保险受益人是否对于被保险人也需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才会愿意受理保单?

目前我国保险实务上,答案是否定的。保险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需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在一份人身保险契约中,要保人及保险人(保险公司)是契约的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而保险受益人单纯只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赔偿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既不是订立契约的当事人,也没有指定被保险人或保额的权限,这样看起来保险受益人的存在与否并不会影响保险契约成立。

讲白一点,保险受益人只是当被保险人身故后被动的接到通知,说有一笔保险金理赔可以领,甚至在此之前都不知道自己是保险受益人的也大有人在。

如此情况下,保险受益人似乎缺乏为取得保险金而对被保险人为不利行为的动机,再者,我国《保险法》仅明文规定要保人需对被保险人具保险利益,保险受益人并未有相同的规定,所以支持保险受益人无需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学者,基于以上两点原因主张保险受益人不需有保险利益。

至于持反对说的学者认为,我国《保险法》采用英美法系制度,英美法系为有效防止道德风险,亦要求保险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需具有保险利益。即使《保险法》没有明文规定,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仍推导出需具有保险利益,特别是保险受益人才是最终保险利益的享有者。

相比之下,要保人并无享有最终的保险利益,却被要求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享有最终保险利益的保险受益人自然也要具有保险利益才行。

总而言之,律师建议,在购买保险替儿女预做未来保障时,要先与保险业务员讨论并审慎评估,避免出现替出嫁女儿投保但因缺乏保险利益而被拒保的情形喔。

能否变更受益人?

最后或许大家会有疑问,当约定好保险受益人后,是否还能变更人选?或最晚要在何时之前变更受益人?

以依依的叔叔为例,叔叔在过世前一天才变更受益人,因为无法确认叔叔的心智状况是否正常,因此被保险公司否准了变更受益人的申请。在我的执业过程中,也常碰到客户询问之前买了一张保单受益人是前妻,我可以把她从保险受益人名单上换掉吗?又或者原本保单受益人是三个小孩,但其他两个小孩都很不孝,只有老大比较好,能不能把保险金都给老大?

刚好我在当律师前曾担任过人寿保险的业务专员,这方面知识是有的。依据人寿保险单示范条款规定,于订约时或保险事故发生前,要保人得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变更受益人,并请客户确认自己是否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否则需要请被保险人签名同意后,才能变更受益人。

另外也曾有客户跑来问我,她的父亲已受监护宣告,由弟弟担任监护人,父亲早年买了寿险并指定她为受益人,弟弟可以以监护人的身份将受益人变更为他自己吗?

补充:人寿保险单示范条款第25条第2项:要保人得依下列规定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并应符合指定或变更当时法令之规定:一、于订立本契约时,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受益人。二、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

依规定,监护人在监护权限内是受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理论上可以代为申请变更受益人。我后来查阅过其他案件的法院判决才得知,如果对于受益人变更有争议,法院都是采取综合客观情形判断,对于受监护人之财产,若不是为了受监护人的利益考量,监护人不得代为处分。

以前述故事为例,如果由叔叔的家人出面代理变更受益人,可能会因为涉及财产分配问题才去变更保单受益人,综合情况判断,应认为并非是为叔叔利益,同样会被法院认定不得代为变更受益人。(网站专文)

书封。(远流出版社提供)

<本文摘自《后青春幸福相谈室【作者亲签版】》,远流出版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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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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