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美国国父与宪法(7):约翰‧拉特利奇

人气 293

【大纪元2023年06月09日讯】(英文大纪元专栏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编译)关于美国开国先贤约翰‧拉特利奇(John Rutledge),有一点不得不提:他本人是个奴隶主。此外,在全国制宪会议期间,他明确告诉其他与会代表,如果宪法立即废除奴隶贸易,最南端的三个州将不会加入联邦。

然而,有眼光的人判断一个历史人物是否伟大,不是看这个人物与同时代人有什么共同的缺点,而是看他或她在其它方面超越同时代人的程度。按照这个标准,约翰‧拉特利奇是一个伟大的人物。

拉特利奇于1739年9月出生在南卡罗来纳州查尔斯镇[Charles Town,现更名为查尔斯顿(Charleston)]或附近,准确的出生日期和地点均不详。他比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和约翰‧狄金森(John Dickinson)小7岁左右,比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大12岁。

在孩童时代,他在家里接受父亲和一位教授希腊罗马经典的导师的双重教育。之后,他选择了法律职业,在查尔斯顿一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担任书记员,然后前往英国,进入位于伦敦的中殿学院(the Middle Temple)学习法律。这所学校历史悠久,培养了约翰‧狄金森、拉特利奇的弟弟爱德华以及其他几位著名的美国开国先贤。

他于1760年学成回国,第二年,当时年仅21岁的他被选为南卡罗来纳州殖民地立法机构的下院议员。1765年,立法机构派他参加了史称为《印花税法案》大会(Stamp Act Congress)的殖民地会议。他主持了向英国上议院请愿的委员会,要求伸张正义,纠正冤情。

拉特利奇亦参加了在费城举行的第一届大陆会议(1774年),并参加了同在费城召开的第二届大陆会议(1775—1781年)的前期活动。然后,他于1775年底回到了南卡罗来纳州。

一回到家,他就主持了编写第一部州宪法的委员会。在该宪法规定的首次选举中,他被选为南卡罗来纳州州长,他在这个职位上工作了两年。在第二部州宪法的首次选举中,他再被选为州长(1779年)。

1780年,南卡罗来纳州遭到英国泰山压顶式的入侵打击。立法机构授予拉特利奇独裁权力,为他赢得了“独裁者约翰”的绰号。他协调抵抗英军的游击战,直到第二年敌对行动结束。

州长任期结束后,他再次在州立法机构任职,随后担任南卡罗来纳州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的首席法官,该法庭负责管理被称为“衡平法”(equity)的英美法律体系。正是在这个位置上,他被选入全国制宪会议。

全国制宪会议

拉特利奇是南卡罗来纳州四人代表团的团长,并出席了全国制宪大会的所有会议。在本系列第一篇文章《美国国父与宪法(1):绪论》描述的当时政治光谱中,他显然属于“政治中间派”。

在会议期间,他受到与会代表的普遍尊重,一次又一次地被选举在为促成妥协或解决僵局而成立的委员会中任职。他们还推选他担任宪法起草细节委员会的主席,该委员会负责准备制定宪法的第一份草案。在该委员会中,来自弗吉尼亚州的埃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编写了初步纲要,然而主要的编辑工作主要由拉特利奇完成。他的宪法起草工作包括“必需和适当”条款(第一条第8款第18项)和允许三分之二的州立法机构强迫召开修正案会议的条款。

[译注:“必需和适当”条款(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授权国会可制定为行使宪法授予国会的各项列举的权力以及美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它权力所必需的、适当的一切法律。]

当制宪会议进程停滞不前时,往往是拉特利奇一番斡旋,让会议重新开始回到正轨。正是在他的提议下,会议通过了严谨的工作流程。当部分大州看起来可能会因为大会投票决定给予小州在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而威胁退场时,拉特利奇努力劝说大家坚持下去。麦迪逊的笔记中提到拉特利奇时写道说:“就他而言,他认为尽管我们不能做我们认为最好的事情……然而我们应该做一些事情。”

一些现代史学家习惯于将拉特利奇边缘化,在评价开国先贤的宪法贡献时,偏爱古弗尼尔‧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式的夺人眼球或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式的民主本能。然而回过头看,定稿后的宪法所包含的内容,拉特利奇的贡献远远多于威尔逊,而且可能和莫里斯一样多。

诚然,在宪法制定过程中拉特利奇并没有得到他想要的一切。他本来希望众议院由各州立法机构选举产生,而大会选择了普选。他本来赞成根据每个州的财富或税收贡献来分配众议员,但大会选择了人口分布。他还主张由国会选举总统,但并没有获得支持。他反对授予众议院提出税收法案专属权利的“创始条款”(the Origination Clause,第一条第7款第1项),然而徒劳无功。

然而,拉特利奇的许多想法最终被写入了宪法终稿,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以下是他成功倡导的一些立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根据他的动议加入的:

  • 联邦权力被具体逐项列出,而不是笼统授予;
  • 行政部门由一位总统领导,他不能单方面宣布战争或建立和平;
  • 众议院议员的任期为两年;
  • 由总统谈判达成的条约须经参议院三分之二的议员批准;
  • 在联邦选举中没有财产要求;
  • 没有“修订委员会”来审查国会法律;
  • 国会议员的薪资由国库支付,而不是由各州支付;
  • 在刑事案件中保证由陪审团审判;
  • 禁止追溯法令(ex post facto law)和褫夺公民权法案(bills of attainder);
  • 叛国罪和贿赂罪构成弹劾的理由;
  • 州和联邦官员在就职前必须进行宣誓;
  • 总统不得赦免被众议院弹劾并被参议院定罪的人;
  • 宪法和宪法规定的联邦法律和条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以及
  • 禁止总统在其法定报酬之外接受美国或任何州的“酬金”(第二条第1款第7项)。

相比之下,几乎没有其他与会代表能够在自身想法和形成宪法文字之间的一致性方面超过拉特利奇的记录。

晚年生活

1789年,拉特利奇被乔治‧华盛顿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的助理法官,但他任职不久后很快就辞职,成为南卡罗来纳州的首席法官。1795年,美国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John Jay)辞职,华盛顿提名拉特利奇接任这个职位。然而,由于政治原因,再加上关于拉特利奇精神越来越不稳定的传言,参议院没有批准这项提名。拉特利奇作为首席大法官的实际任职时间仅限于5个月,属于休会任命(recess appointment) ( pdf )。

拉特利奇的人生最后几年发生了一些悲剧,令人唏嘘。他竞选首席大法官时遭遇各种流言蜚语,被羞辱性地拒绝,随后更试图自杀。他的妻子伊丽莎白(Elizabeth)离开人世,令他悲痛不已。压垮他的最后一根稻草是他的弟弟、同属著名政治人物的爱德华于1800年1月23日去世。仅在几个月后的7月18日,约翰‧拉特利奇亦永远地告别了这个世界。

拉特利奇的花岗岩纪念碑矗立在查尔斯顿的圣迈克尔(St. Michael’s)圣公会教堂。他为美国首部宪法的问世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将永垂青史。

本系列的前六篇文章,请点击:《美国国父与宪法(1):绪论》、《美国国父与宪法(2):约翰‧亚当斯》、《美国国父与宪法(3):詹姆斯‧麦迪逊》、《美国国父与宪法(4):约翰‧狄金森》和《美国国父与宪法(5):埃德蒙‧伦道夫》《美国国父与宪法(6):詹姆斯‧威尔逊》等。

作者简介:

罗伯特‧纳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于丹佛的科罗拉多独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宪法法学高级研究员,曾任宪法学教授和宪法历史学家。他著有《原始宪法:宪法的实际内容和含义》(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书。他还是总部位于首都华盛顿的美国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组织编写的《美国宪法传统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 7: John Rutledge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并不一定反映《大纪元时报》立场。

责任编辑:李琳#

相关新闻
【名家专栏】美国国父与宪法(3):詹姆斯‧麦迪逊
【名家专栏】美国国父与宪法(4):约翰‧狄金森
【名家专栏】美国国父与宪法(5):埃德蒙‧伦道夫
【名家专栏】美国国父与宪法(6):詹姆斯‧威尔逊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