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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与人道主义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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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5日讯】(大纪元时报记者李贞亿╱整理报导) 台湾法轮大法学会在本月十七日向高等法院递出诉状后,随即在下午召开“法律、信仰与人道主义座谈会”,针对台湾民众在台湾提出对前中共国家主席江泽民、前国务院总理李岚清、以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等三人触犯台湾《残害人群治罪条例》之“残害人群罪”及违反国际人权公约解答民众的疑惑。

出席的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以基本人权来看,无论在台湾、大陆及国际上,都应该对犯下残害人群罪的人提起诉讼,藉以停止对人权的迫害;并以政治、法律等角度分析这样的诉讼案所具的意义。

朱婉琪律师:

联合国在海牙国际刑事法庭(ICC)对严重的国际刑事犯罪,不论在要求赔偿或判刑处罚上都有所规范,国际人权学者在公约当中已经宣示了具体惩罚这种严重犯行的决心。

法轮功是修炼团体。依习惯国际法上“灭绝”(Genocide)的国际人权标准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于该公约所保护的团体定义上来讲,法轮功团体是该公约下保护的“宗教团体”,是无庸置疑的。

从历史上看,民族、宗教团体是最容易受到极权统治者不当的政治私欲的迫害,所以这些团体也成为“灭绝”犯行下最应受到保护的团体。


台湾大学政治系明居正教授:

1999年7月20日以后,中共高层积极镇压法轮功,法轮功学员在无处申冤下,才不辞辛劳地向别人讲述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真相。不是法轮功搞政治,法轮功不要什么政权,也不想打倒谁。法轮功学员只要求停止这场迫害及释放法轮功学员。


立法委员江绮雯:

中国早已签订国际人权公约,却流于表面文字,公然违反国际公约。而人权是国际上普遍重视的,新加入欧盟的东欧十国中,以波兰受共党践踏人权毒害最深,也因此,在欧盟制宪之时,波兰强烈要求欧盟将“人权”纳入。


东吴大学政治系黄默教授:

从道德上来讲,中共行为应受谴责,有关的政府官员应该受到法律上的处罚。法轮功学员的这一项控诉是“新试验”,作用有二:一是人权教育在台湾刚起步,透过这控诉,可让民众对人权有进一步认识;另一作用是,开拓“法理学”新空间。


台湾大学法律系谢铭洋教授:

依照《台湾的两岸关系条例》第75、77条及《刑法》第7、8条都可以提出诉讼。

摄影/连黎
摄影/连黎
摄影/连黎


中国海外政论家凌锋:

中国媒体对法轮功百般污蔑,哪一个媒体为法轮功讲话,马上就被抓去。你不管政治,政治都要管你。──转自台湾大纪元时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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