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良:再谈道德和法律

徐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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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7日讯】主张告别革命和全盘私有化的伪改良主义,同样以极端化简单方式,夸大法制的作用,否定道德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认为道德只起辅助作用,甚至认为能够规范人们行为的,只有法律,质疑或否定道德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常识,表现了理论上的惊人无知和幼稚。在我们这许多年强调道德规范以前,有些人往往只知道法律,不知道其他规范,不知道道德,良心,规章制度,风俗习惯,家规,族规,组织章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等,都属于人们的行为规范。甚至不知道什么是规范,不知道法律是规范的一种,等等。

事实上,法律只是人们行为规范的一种,是一种全社会唯一正式代表(即国家)意志的表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规范。它只应该规范大的,事关社会公共生活的有普遍意义的事情。它的规范范围非常有限。其他大量的问题,应该留给道德和其他社会规范去管,让人们根据自己的道德、良心、理性,价值判断、自然规律去决定。如果法律把什么都管起来,例如一天吃几顿饭,拉几次屎,餐桌上应该有什么礼仪,待人接物应该有什么样的礼仪,什么样的原则,应该找什么样的人做朋友、配偶,怎样与朋友、配偶相处,等等等等,事无钜细,都管起来,那么,人们的自由也就没有了,被法律剥夺了。对于法律,它们本来应该属于自由的领域。其中包括道德,只要不违反法律,人们有法律权利选择遵守还是违反道德,而不受法律制裁,仅受道德赞扬或者谴责。因此,那些主张事事由法律管起来的伪改良主义者,现代“法家”,走到极端,就是绝对的专制主义,就像他们在全盘私有化等问题上走到极端时一样。

美国是一个自由的国度。但即使在这样的国度中,我们一方面感到美国法律的详细,但另一方面也感到美国法律的烦琐。很多法律,一般人很难了解,很难懂得。连法律专家也只能懂某一方面的法律。因此,很多法律实际上失去了规范全体居民行为的意义。其原因,据说因为美国是律师统治的社会,国会和政府成员中,律师居多,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把法律制定得很烦琐,使一般人难以了解,不得不找律师,他们律师就可以由此赚钱。我难以判定这种说法有多大的可靠性,但无论如何,美国法律的这种烦琐性,使人民难于掌握的缺点。今后的民主中国是应该防止的。

为了保证人们的自由,法律必须仅仅管它应该管的地方,应该制订得简明易懂。而把其他领域,让给其他规范去管,其中最主要的是让给人们自己的道德、良心、理性和价值判断去管。因为道德是最具普遍性的规范,是人类社会最广泛、最普遍、最基本,最具普适性的规范。它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压力及人们自我良心的压力来规范和维持的社会规范。它规范人们的一切行为。包括从道德上规范法律和法律的制订工作。

其实,舆论和良心的压力,是非常强大的压力。当道德与法律及政府意志矛盾时,有时人们宁可违反法律,受政府或者法律制裁。例如六四以后人们宁可抗拒政府压力,包庀被抓捕的人和反政府行为,拒绝检举,就是例子。异议人士面对监狱无所畏惧,不怕政府及其法律制裁,也属于这种情况,(不过,有时倒是异议人士维护法律,政府违反法律,但这不是本文论述的范围)。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况,就是服从陈旧道德和拒绝先进法律的情况。法律和道德规范之一的“义”或“义气”,常常产生矛盾,这其中,有违背先进法律的情况,也有反对反动法律的情况。中共把道德义气这种社会非常必须的道德规范,一律称为“江湖义气”,即流氓无产者的义气,大加批判和否定,几乎使中国社会成为没有义气,只有利害的令人可怕的社会。事实上,对于道德,即使具有流氓无产阶级的江湖义气,也要比没有任何义气好。

无论如何,道德良心是起巨大作用的社会规范。中国社会几千年中,法律很不完备,主要靠道德良心和习惯来维持。我们当然要增强法制的作用。但一个社会,如果道德沦丧,人们不懂道德,只懂利害,那也是很可怕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法律再完备,也很难治理。中国人受中共多少年宣传,以为美国人精神文明落后,只知金钱,缺乏道德,他们很难了解美国人对道德和法律的自觉遵守,很难了解中国相对于美国和西方,最大的落后,不是经济,而是精神文明。伪改良主义不大懂道德,因此他们为中共社会的道德沦丧辩护,只承认政府法律制裁包括监狱手拷等暴力强制的压力,不懂得舆论和良心的压力,大概他们缺乏道德行为的切身经验。因此,他们中出现那些既怕风险又要出风头,不断以告别革命之类向政府献媚,不断表示是“相同政见者”的情况,也并不奇怪。

各种私人领域的规范,包括各种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应该让有关各方根据道德和法律来制订。政府和法律只应该制定一些必要的原则,以及监督私人规范及其执行是否违反法律。尤其是那些对政府来说是私人的规范,但对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来说并非私人的那些规范,更应该严格监督。但法律不应该强制替代这些规范,当然更不应该去替代道德。用法律代替这些规范,也就是用政府强制力包括暴力强制来代替道德、良心经济强制和其他强制手段,是很错误的,专制的。

自由和规范,两者缺一不可。我们不应该以自由来否定规范,也不应该无限扩大法律规范的作用,去剥夺自由和应该由其他规范管辖的领域。法律,应该服从和保护自由。法律的制订,也是为了保障自由,而不是削弱自由。法律是手段,自由是目的。法律象民主一样,属于管理领域,法律只应该是对自由的保障和适度管理、限制。在这一点上,我们坚决反对伪改良主义的现代“法家”们。

(网路文摘)(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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