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界指二十三条草案暗藏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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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2月15日综合报导】据萍果日报15日报导﹐香港法律法律界揭发香港政府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草案中,暗藏秘密审讯后,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及行政会议成员廖长城昨日双双在电台节目上反驳,指有关做法在英国及加拿大也有相同法例。不过,多位资深大律师随即“踢爆”政府错误引导,因为英、加的法例只是移民法,并非审刑事及政治案件,更不会影响基本人权。

梁家杰:见所未见

廖长城出席港台节目时亦为此解释,指在审理涉及商业及知识产权案件时,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原告也会向法院申请部分聆讯不会公开进行,以保障商业利益。面对政府攻击,多位资深大律师对此逐点反驳。大律师公会前主席梁家杰批评政府所谓英、加有引用法律,其实全部是用来处理入境事务:“二十三条是讲保障基本人权自由,不是讲入境事务。你让他人入境,不会剥夺人的基本自由。”他批评有关安排“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

有违公平审讯原则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张达明表示,本港现行并无法例容许在被告及其律师缺席下进行审讯,只有小部分涉及商业秘密或版权的商业诉讼中,法官可酌情应控方要求,除不准公众人士列席旁听外,也不准被告审阅部分控诉理据,只允许被告代表律师及专家证人有条件地审阅有关资料,避免商业秘密外泄。但张达明称,有关被告者及其律师均会出席聆审。他认为,缺席聆讯有可能违背《基本法》保障公平审讯的原则。

剥夺上诉权利

在具有争议的过于禁制本地组织的机制条例上。尽管大量宗教团体、社会团体都要求取消这样的机制,但特区政府在条例草案中却坚持保留,只是在形式上、程序上令取缔的过程更规范化。也就是说,政府的条例草案依然让北京政府有权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取缔本地合法注册、合法活动的组织。另外,政府的草案虽然容许被禁制的团体向法院提出上诉,但特区政府却可以用保密为理由禁制该团体的成员或他们的律师代表出席聆讯。换言之,被禁制的组织要面对的是秘密审判、缺席审判的命运,他们将不能在法庭上为自己申辩,他们将不能享有公平审讯的机会,而且类似这样的秘密审讯过去在香的司法制度是从来没有出现过的,现在政府突然引入这样的恶例,教香港各界担心政府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及司法制度受到冲击。

限制新闻自由

此外在资讯及新闻自由方面,政府虽然取消了“管有煽动刊物”的罪行,但仍保留“处理煽动刊物”的罪行。这样的控罪由于并不清晰,加上政治意味甚重,很容易被政府及当权者滥用,令市民、传媒、出版商、发行商都面对极大的心理威胁。在避免误触雷区、误堕法网的考虑下,本地的言论空间将大为收窄,资讯的流通也将受到严重的障碍,这怎不令香港的资讯自由大为失色呢?

陈日君日考虑往北京请愿

到长洲避静多天的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陈日君昨晚返回教区总堂,再次加入《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争拗,力斥政府不肯取消禁制本地组织的条文,危害“一国两制”。陈日君昨说:“《基本法》二十三条冇要求(设禁制本地组织机制〉,系最危害‘一国两制’,政府始终冇交代点解唔可以取消?”他强烈要求政府取消有关取缔本地组织的条文,并指若保留有关禁制机制是北京当局的“底线”,他会考虑往北京请愿。

叶太被责欺骗市民

另方面,叶刘淑仪昨晨出席电台节目解释条文内容时,被听众公开质疑。听众严小姐形容自己一介草民,觉得相对专业人士的良心说话,叶太则在欺骗市民,俨如八九民运时,大陆官方坚称没有任何人死亡一样。

法例涉及市民权利及自由 不容丝毫错误

萍果日报也发表评论指出﹐《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是涉及全港七百万市民的权利及自由的重要法例,这样的法例容不下一丝一毫的错误,更容不下任何漏洞与陷阱。偏偏刚推出的条例草案却布满了不同的陷阱,政府甚至偷偷把秘密审讯之类的安排塞进来,像这样的条例草案,怎能让人心安、怎能让人接受呢?评论还说﹐虽然特区政府最近几天不断表示《基本法》二十三条的具体条例草案已相当宽松,虽然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女士一再强调《基本法》二十三条的具体条例草案不会损害市民的基本权利及自由。但只要小心看看政府的建议,就可以知道政府的所谓宽松,政府官员的保证根本不是那么一回事;实际上条例草案在不少重大问题上并无丝毫修改或让步。像这样的条例势将对市民的基本权利及自由、势将对资讯的自由流通造成重大损害。(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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