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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署若过半扁才提临会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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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邹景雯、邱燕玲、石秀娟╱台北报导〕针对是否咨请立法院召开临时会行使大法官同意权,台湾陈水扁总统昨日上午与总统府秘书长邱义仁曾就此再行会商,截至目前,台湾总统府仍在评估,征询司法院长翁岳生的看法。高层官员指出,由民进党团发起的立委连署将是重要指标,倘若能达成过半的目标,即间接显示立法院原本的决议已被否决,这时才是总统提出咨文的适当时机。

  同时据了解,在国亲两党祭出党纪下,倘若立法院的连署行动最终无法突破过半的一一二席高难度关卡,决策当局将另谋他途因应,但不会就此束手。

  邱义仁每周一例行向总统提出报告,昨日的会面曾就最近引起连番讨论的国亲延审大法官同意权争议交换意见。邱义仁昨天在民进党中央表示,根据宪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总统咨请立法院召开临时会,国会不能说不,但也不是说国会非开会不可,只是这其中宪法上的讨论不一样,所以立法院“要退回没那么单纯”,还得经宪政考量。

  总统府官员表示,咨请召开临时会绝对是宪法赋予总统的职权,陈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必须整体考量国家宪政发展,以及协调解决五院院际间的争执,做出超越五院与党派周延的决定,不会为了选举目的而有所作为,这是错误解读。

  官员不讳言,党团连署的进展可以作为重要参考指标,若赞成召开临时会的委员数过半,总统当然要慎重考虑民意反应,倘若在野立委在个别党纪压制下无法做出自由决定,则连署人数即使未过半,却显示有相当人数表示支持,其所呈现的意义也绝对具有重要象征。在连署行动未完成前,总统不会径行将要求召开临时会的咨文送达立法院。

  据了解,即使立院客观实力最后仍不理想,总统府已亟思妥善备案,起码要在这段攻防过程中将大法官审查应受到立院充分尊重,不宜成为在野党恶斗筹码的道理讲清楚,同时及时澄清在野党主席为卸责的攻击语言,以交由人民公评。

  此外,对于立法院长王金平表示,立法院议事人员建议“直接退回”总统的咨文,民进党团干事长陈其迈批评这根本是“违宪”的做法,以王院长的智慧,应不至于“糊涂”至此。民进党团强调,立法院收到总统的咨文后,即应召开临时会,“没有裁量召开与否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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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记者黄维助╱台北报导〕大法官人事案审查时程引发争议不断,立法院院方已拟妥研析说帖,援引第三四二号释宪文、立院组织法等规定,强调立院“无从处理”总统咨请或立委连署要求召开临时会的议案;立法院长王金平也说,基于一事不再议的法理,立院真的无从处理起总统府咨文,目前也是倾向采取“退回咨文”的方案。

  至于民进党团质疑立院院方不能径自退回总统咨请召开临时会的咨文,并指不管是否退回,也要由立院全院委员谈话会来处理,否则就违宪;王金平则指出,立院是否受理咨文,是属于行政程序问题,院方当然可基于行政权做决定。

  王金平表示,根据幕僚单位的研析,基于一事不再议的法理,以及宪法相关规定,总统若咨请立院召开临时会,处理大法官人事案的审查事宜,在立院已对此事项做出决议情况下,就算是总统,也不能逾越国会自主权限的体制,应尊重国会决议事项,届时,最可能处理方案就是“退回咨文”。

  针对总统咨请召开临会的法理争议,立院研析意见有四:

  第一,行使人事同意权,是宪法增修条文赋予立院的职权,立院应如何践行此项权限,依司法院释字第三四二号解释文的解释理由所叙,属“国会自律”的范畴,只要合于自由民主的宪政原则,任何机关都应予以尊重。

  第二,立院院会已决议于九月十六日之前行使大法官同意权,除依立院议事规定提出复议外,此决议即告确立。

  第三,依宪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因总统之咨请,立院“得”召开临时会,但依立院组织法规定,临时会之召开以决议召集临时会的特定事项为限,若总统咨请立院召开临会的目的是为提前行使大法官同意权,由于此特定事项已经立院院会议决,故总统府咨文将与立院决议不符,立院无从处理。

  第四,立委连署请求召开临时会,与上述总统府咨文相同,立院亦无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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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审查制度 避免政治风暴

  自由时报记者黄维助╱特稿

  尽管立院已确立大法官人事案延至九月再审,仍在政坛激起风暴,在朝野基于政治谋略而对大法官人事案争执不休之际,职司各项人事审查的立法院,应跳脱口水论战,积极思考如何建构完善的人事审查制度,莫再卷入大法官人事案引发的政治漩涡。 去年立法院行使考试、监察二院的人事同意权后,对于同意权行使过程所产生审查功能不彰、变相亮票等争议,即有部分立委提案,拟修法使人事同意权审查机制更加健全。

  其次,国亲党团规划休会期间举办公听会审查大法官被提名人,但这种非体制内的审查作为,不仅被提名人有拒绝列席之权,更易引发“政党私审”的訾议。

  因此,对于下会期审议的大法官人事同意权案,立院审查规则虽未必来得及翻修,但对于尔后的考、监、司法等人事同意权案,立院仍有必要建立一套健全的审查机制。

  目前有关人事审查机制变革的提案,包括国民党团、民进党立委沈富雄均已研拟草案,主张将人事同意权从无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亲民党立委吕学樟也提案明定强化同意权行使的“审查与询问”功能。

  以吕学樟的提案为例,除增列提名机关应主动提供被提名人的财产、税务及刑案纪录等资料外;草案也明定被提名人经立院同意后,如发现其于审查期间的陈述或所提供之资料有隐匿、虚伪不实情事者,立院得咨请总统不予任命或予以免职。

  至于人事案的行使方式,在议学规范中,一般对事务的表决系采记名投票,而对人事的表决则采无记名投票,但这只是基本原则,并非定律,因为宪法增修条文已明定立法院对阁揆的不信任案采“记名投票”,立院对正副总统罢免案的行使也是采记名投票,因此立院对人事案的行使方式,已非一般议学规范所律定的无记名投票。

  不过,若从无记名改为记名投票,直接影响的层面在于立委投票自主权降低,政党纪律转趋强化,在当前朝野对立频仍的情势下,人事同意权若改采记名投票,对于席次略占优势的泛蓝阵营而言,确能提高其左右人事案投票结果的影响力。

  不过,除国民党团研修采记名表决外,沈富雄所提的立院内规修正建议案,亦明确支持人事同意权改采记名投票,指除可借此确立责任政治外,也可免除立委以亮票方式权变的违法作为。

  人事同意权采记名投票,就学理与民主国家先例而言,并非纯属不当,而上述提案内容是否得宜,均可接受公评。

  人事审查机制如何强化,是否增设专责委员会,应否引进听证制度,朝野理应抛开政党之私,就其利弊得失进行政策论辩,建立一套可长可久的人事同意权行使制度,确实发挥立院为国“甄审人才”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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