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爱宗:法院制造最“有理”的无理判决?

—“潜规则”研究学者吴思吞食“夹生饭”的思考

昝爱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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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6日讯】北京的吴思先生,因提出“潜规则”而在华人世界留下深刻印象,也为研究历史者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所谓“潜规则”,应该是一种没有规则的规则,看不见,甚至看不透,但实际上却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虽然吴思先生提出了“潜规则”,但他却无法逃脱“潜规则”的伤害。正如有的人善于“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一样,明知道他说的是鬼话,你却不能揭露,反而受鬼话牵连。假使你揭露了,因为“潜规则”的作用,鬼话仍然占据上风,“唐吉诃德们”只有落荒而逃的结局。

2004年新年的到来,应该使吴思先生觉得“心中的一块大石头”落了地。2003年12月29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吴思、北京青年报社侵犯陈永贵名誉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一审法院(国务院所在地的北京西城区法院)确认吴思的行为已构成对陈永贵名誉的侵害,并无不当”进行了确认,这也就是说吴思与北京青年报社侵犯陈永贵名誉权成立,法院驳回吴思的上诉,维持原判:一、被告吴思、北京青年报社在北京青年报刊登向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的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被告吴思赔偿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三、被告北京青年报社赔偿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此外,吴思等被告还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在判决书的最后,一中院审判长王农、代理审判员徐庆斌、代理审判员汤平写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吴思心中的一块石头落地,并非说明吴思觉得自己无理,同时笔者还认为法院并非完全有理。通篇判决书看过来,发现北京一、二审法院都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味道,而且案子判得有点“夹生”。首先是知名人物有没有名誉权,也就是说知名人物、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名誉受不受法律保护?第二,历史研究、科学研究属于《宪法》明确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范围,法院能否有权代表或代替最高立法机构解释《宪法》,历史研究、科学研究是否有固定的框架与限制,是否应该用司法手段追究行使自由认识权利的历史研究、科学研究者的法律责任?第三,谁才是权威文献的记载者,谁是权威文献与非权威文献的评判者?是执政党的会议决议,还是法律上的具体条文?

吴思的案子之所以值得认真思考,主要是案子所产生的意义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而且案子从头到尾都与《宪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是,中国没有宪法法院,导致一些法院受理涉及宪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只得当作普通的民事纠纷来审理和宣判,这多少折射出宪法至上、依宪法治国的有理与无力。《宪法》说公民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为什么吴思在合理而有公开历史资料的条件下评价陈永贵就是侵权,就应该赔偿两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陈永贵确实是普通的一位山西农民,如果吴思先生对他“破口大骂”赔偿他两万元是值得的,可陈永贵却曾经是高高在上的副总理、政治局委员,难道是他的高高在上的职位不允许评价,还是他的历史已经很清白不允许任何历史研究者的自由研究与客观认识?

有道是“公道自在人心”,吴思先生到底怎么侵犯已故副总理陈永贵的名誉权,是否使陈永贵后人的精神受到损害?可以从吴思所着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找到答案。自2002年4月23日起,《北京青年报》在第31版“每日连载”栏目连载由吴思所着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如下情节引发陈永贵家人的不满:“‘我们到了以后,刘少奇眼都不抬。’陈永贵在六年后的一次大会上说:‘但那时根本没有考虑中央有两个司令部。我们到了主席那里,对我就十分亲热’”;毛泽东问起陈永贵的年龄,陈永贵答道:“五十啦。”毛泽东笑道:“‘五十而知天命嘛,搞出一个大寨来很好。’陈永贵不明白孔夫子那句话的意思,含糊地哼哼着点头。后来他知道了什么叫知天命,又为自己胡乱点头而后悔。”、“此时陈永贵像所谓的乱世英雄一样冒出头来,以一个长工的身份当了大寨村伪维持会的代表,后来还被迫参加了一个叫‘兴亚会’的日伪特务外围组织”、“陈永贵说,他问明了谁掏钱买酒买肉供他周旋之后,便痛痛快快地答应下来,干起了维持会。”、“当年陈永贵的‘维持’也真不容易,很像是在万丈深渊上走钢丝。他出入日本人的炮楼,打点着来大寨要吃要喝的‘棒子队’,一方面糊弄着狗日的别杀人,一方面又尽量小心地给八路军干点事帮帮忙。1943年,陈永贵终于出了岔子,他在送粮问题上惹火了日本人,被抓起来痛打一顿,关进了‘留置场’。日本人的留置场就是监狱或拘留所,其在昔阳的名声极为可怖。进了留置场的人常常被拉出去活埋、练枪刺,是个极其凶险的地方。这一年陈永贵28岁,已经结婚两年,并得了一个儿子陈明珠。他的妻子李虎妮急坏了,求村里的富户掏钱,又托关系又送礼,折腾了近一年,好不容易才将陈永贵保了出来。陈永贵拣了一条命,也明白了乱世出头容易掉脑袋的道理,出来后便辞了职,死活也不干了。日本投降之后,昔阳成了共产党的天下,全县掀起了土改运动和反奸复仇清算血债的群众运动。当年与日本人有染的人个个受审,人人过关,不少给日本人干过事的人被人们用石头砸死。陈永贵自然也躲不过这场审查。这次他又受到共产党方面的拘留,在村里挨了斗,据说还是‘五花大绑’,挨了几拳。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长叫赵怀恩,陈永贵担心自己过不了这一关,曾向赵怀恩托孤说:‘我明珠小,托付给你,你给我招呼他长大!’当时赵怀恩替陈永贵说了好话,说日本人来了,总要有人出面。别人不敢,他胆大,就当了伪代表。这话说得合情合理,陈永贵保住了一条命。”、“兴亚会的问题,后来曾多次提起。陈永贵入党、进中央,每个阶段都闹出过一点麻烦,不过问题不太大,在正式的定性上,这属于‘一般历史问题’”。“当时的张老太如日中天,相当自信,恐怕也没有把陈永贵这位初出茅庐的后生放在眼里。他做梦也想不到20多年之后,他将在陈永贵副总理兼昔阳县委书记的统治下,戴着反大寨、民主派和走资派的帽子死去。”、“他目送着小轿车扬尘远去,沉默了许久,转过身来叹了一声,对站在身后的昔阳县农村科科长王富元道:‘哎,你看这。一个农民干点事,上边的领导咋重视呀。我回去也要闹一番事业哩!’”

上述内容被报纸连载后,陈明亮(陈永贵、宋玉林夫妇之子)、宋玉林看到后认为吴思所述的大量情节与事实不符,上述情节系任意编造、杜撰,对陈永贵的人格进行贬损,以造成了对陈永贵名誉权的侵害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北京青年报、吴思在《北京青年报》上赔礼道歉,并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

虽然被告吴思在法庭上辩称,作为《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的作者,在该书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出处有书面证据、有正式出版物记载的历史资料,进行了多方的采访。书中所有情节均有相应的历史依据,并非本人编造、杜撰的,且该书对陈永贵的历史定位及评价均符合史实,未对陈永贵进行贬损、侮辱,没有侵害陈永贵的名誉权,不同意陈明亮、宋玉林的诉讼请求。可是,法院仍然认为陈永贵的名誉受法律保护,吴思所引用的关于“陈永贵参加兴亚会”一节的具体文章,“均系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性文献记载”,被告吴思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事实的存在,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吴思提交法庭的权威证据如下:1、《毛主席与农业学大寨》一文,作者系1964年时任山西省省委书记的陶鲁笳,该文载于《山西文史资料》1995年第5辑;2、《毛主席宴请陈永贵》一文,载于《山西文史资料》1995年第5辑。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五十而知天命”一节的真实性;3、《1971年5月25日陈永贵在批陈大会上的插话》抄件,抄自昔阳县档案馆第41号。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去见刘少奇”一节的真实性;4、《我的父亲陈永贵》一文,作者陈明珠,该文载于《山西文史资料》1995年第5辑。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曾出任伪代表”一节的真实性;5、《大寨内参引起的轩然大波》一文,作者系新华社高级记者范怀银,该文载于北京《百年潮》1999年第3辑,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6、《文盲宰相陈永贵》一文,作者新华社高级记者冯东书。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7、《谢振华征程录》一文,谢振华系1969年时任山西省委第一书记兼省革委会主任。证诉争文章所提及的“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8、《饥饿引发的变革——一个资深记者的亲身经历和思考》一文,作者系新华社高级记者、原《瞭望》周刊总编辑陈大斌,该文由中央党史出版社出版。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张老太死因”一节的真实性;9、《大寨红旗的升起与坠落》一文,作者系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二室助理研究员孙启泰、熊志勇,该文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张老太死因”一节的真实性;10、《陈永贵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国的试验》书稿审查意见,作者系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二室副主任陈文斌;11、《陈永贵过关记》一文,作者系新华社高级记者范银怀,该文载于北京《炎黄春秋》1999年第5期。证明诉争文章所提及的“曾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面对这些证据,一二审法院坚持认为上述证据“非权威文献记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在案件进入二审审理期间,吴思还提交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陈永贵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的文件(1980年12月26日发)。文件指出:“陈永贵同志在入党前历史上有三个问题:关于当伪代表问题、关于参加‘兴亚会’的问题、关于被日伪警察逮捕问题。均在入党前及向中央的报告中作了具体陈述,属一般历史问题。”对此,本以为法院会表示意见,但最后的判决书也是一笔带过,没有任何“本院说法”。

2003年12月29日结案宣判当天,北京一中院开始站在有理的公正角度说话了:“本院认为,评价历史人物应当真实、客观。吴思撰写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引用了大量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而回忆性文章系作者根据本人及当事人的回忆,对历史事件的追记,未经考证,非权威文献记载。因此,引用回忆性文章再创作,应对事件、人物予以评考、核实。”

其实,看了通篇判决书,我认为就这么七个字是问题的核心:“非权威文献记载”。既然吴思提交的是非权威文献记载,那么谁来认定吴思提交的就不是权威文献记载,法院所述“非权威文献记载”就一定是“非权威文献记载”。这有点“先做革命者,然后才能做学者”的意思,其实就是“潜规则”下的“夹生饭”,因为按照法院的认定,谁也拿不出权威的文献记载。笔者认为,如果世界上任何一项科学研究,哪怕是自然科学的研究,都必须要站在革命者的立场上才能可以做研究,否则就是反革命的研究。这就是夹生饭逻辑,这就不是唯物主义。历史作为认识客体,研究者作为认识主体,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的自由认识是惟一有可能接近真切反映也就是最大化真理的保证。如果有人或以法律的名义硬把认识对象的某种“结论”、“定论”等作为认识主体认识的前提,把别的认识主体的研究成果都说成“非权威文献记载”,其结果势必破坏认识主体的自由认识。

史家面前无定论,如果史学家、历史研究者都是遵从“权威文献记载中的‘决议’、‘结论’”,那么历史研究将会一钱不值,将会偏离历史研究的真实判断,进而会更加远离真理。

附件:吴思1957年生于北京。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曾任《农民日报》、《桥》等报章杂志的记者及编辑,现任《炎黄春秋》杂志执行主编。引起官司的一书为《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原来的名字叫《陈永贵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国的试验》,1993年由花城出版社出版。代表作为《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海南出版社2003年)。

陈永贵(1914-1986.3)

山西昔阳人。194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49年共和国成立初期,先后担任大寨村生产委员,党支部书记,农业社主任。1959年任大寨公社党委副书记。1961年任中共昔阳县委候补委员。1967年起,先后任山西省革委会副主任,中共昔阳县委书记,中共山西省委书记,晋中地委书记。1975年-1980年任国务院副总理。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了他关于解除其国务院副总理职务的请求。1983年到北京东郊农场任顾问。是第三至五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十、十一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先后被评为县、地区和全国劳动模范。1995年7月获首届“中国雷锋”荣誉称号。@(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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