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课程教材 大纲草案

连载:公民课程教材-《公民常识》(二十六)

第三册-公民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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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0日讯】85.集体自治、个人自主

中世纪欧洲的政治结构是分散的,多层次的。虽然教权与王权都千方百计地角逐绝对的权力,但任何一方都不能制服另一方,其结果只能是和平共处。在政教冲突的空隙中,崛起了星罗棋布的自治城镇,那里涌现了享有市民权力的“富裕的、有知识的商人阶层”。阿克顿说:“城镇人民不仅摆脱了主教和领主的控制,而且为了他们自己的阶层及其利益,竭力争取对国家的支配权。”政治与社会组织的多元化为近代自由准备了必要的条件,中世纪与近代是一个连续性的历史阶段。

(刘军宁:《联邦主义――自由主义的大国方案》)

个人自主

每个人有权享受自己的劳动果实,无权占据他人的劳动果实,无权主宰他人的命运。只要他尊重别人的同等权利,每个人都有法定的权利来做其愿做之事。不愿自主的人往往要付出代价,成为他人的奴仆,受他人的操控。一个社会中个人的自由与自主程度越高,负责任行为的获利就越大,为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就越大。

个人自主的观念基础是每个人享有同等自由与做人的尊严,每个人享有同等而独特的价值。自由是使你成为你自己的、不受干预地选择你的生活道路的创造性权利。这也意味着你为你的思想、选择和行动承担着全部的责任。

个人的自主意味着:自己主宰自己;别人不能主宰自己。我不应该受他人的操控,也不应去屈从他人的意志。当个人把对自己的主权让渡给他人,尤其是统治者(如参加某些要求个人放弃自主权的政党和黑社会)时,他(她)就不再是自主的人。

个人自主与社会合作是高度一致的

在剥夺个人自主的社会,否定个人自主的最主要理由之一,就是个人的自主是排斥社会合作,导致一盘散沙。其实,个人自主与社会合作是高度一致的。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最自由的、充分的社会合作只有在每个个人处于充分自由的、自主的状态下才有可能。个人的自主是高度依赖社会与社会合作的。一个自己不能做主的人,首先就被剥夺了通过结社与他人进行社会合作的权利,也无法在合作中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个个人能够自主并享有充分结社自由的社会最不可能是一个一盘散沙的社会。一个个人不能自已做主,被剥夺结社自由的社会,即便是用保甲联成片,或用单位把个人穿成串,也仍然是,甚至更是一个一盘散沙的社会。

集体的自治

集体的自治是个人自主的概念的逻辑延伸。在政治中,自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指个人和团体免受外部力量(尤其是国家权力)的强制。自治体的成员有权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自主制定章程管理地方性的公共事务,而不必接受任何行政单位或政党组织的领导或指导。地方自治是地方自行行使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选举和更换自己的领导人而不必受到外界或上一级权威的日常干预。宪政联邦主义的理想和目标就是让人们自己管理自己。

自治社会更强调个人对自己的责任,而不是政府对个人的责任。如果个人把一切都交给某个组织,他也就没有什么自主可言。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没有自主的个人,自治的地方,就没有长治久安的国家。

衡量一个地方是否自治,关键是看该地的公民是否有权在保障自治的法律之内享有对地方事务的排他性的自主治理权。任何其领导人由中央政府任命,或需要得到中央政府认证与批准的地方政府都不是自治的。自治体在自治范围之内有权不接受上一级和中央政府的领导与指导。对由法律划定的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有自主的决定权和处理权,中央政府不可过问,领导人由自治体内自行选举产生。作不到这两点不是自治。

在自治社会中,政治秩序是由下至上逐级构成的。每一级政府的合法性均来自下一级和每个社会成员。政府的合法性来自自主个人的自愿同意。易而言之,整个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只有一个来源,在下不在上。在非自治的和部分自治的社会,国家的权力要么来自最高领导人(如君主),要么来自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和最高领导人的学说。在这样的社会中,要么国家的权力完全粉碎了个人的自主权,要么追求自主的个人把剥夺自主权的政府推翻。

自治不是分裂。

自治不同于独立。自治的地方政府,不享有处理外交或国防事务的权力。自治仅指管辖自治单位内部的事务而言。一国内自治的地方政府无权管辖中央政府的外交事务,也不能脱离中央政府而自行处理对外事务;基于同样的道理,任何专制国家,相对于国际社会和殖民地而言,都是自治的,但是其中的人民却不是自主的。所以,脱离了个人自主的集体自治是不自由的。

自治是建立在和平之上还是武力之上,导致对“什么是统一”的看法的根本差异。大一统派认为,“自治”即是分裂,要结束这样的分裂只能使用武力。自治派认为,“自治”并不是分裂,不能在“国家统一”与“中央集权”之间划等号。地方自治只会更加巩固、而不是破坏国家统一。

按照联邦主义的看法,“自治”与“分裂”风马牛不相及。自治是完全正当的,要维持统一必须尊重各地的自治。一旦使用武力来消灭自治实现统一,统一便失去了合法性。北洋政府时期,自治派一再表明,他们所追求的只是自治和联邦主义,不是割据,更不是国家的分裂。即使在所谓的“军阀割据”时期,几乎所有的地方军阀都在形式上保持了对于文官传统的尊敬和对中央政府的承认。“联省自治”不是要把中国分裂为几十个独立省。全国的立宪政府框架依然存在,全国在名义上维持着政府的统一,军阀割据不过是变相的地方自治。“统一”不能误解为“集权”,“分权”不能误解为“分裂”,“自治”不能误解为“独立”。

从中国历史上看,辛亥革命之后,以皇权为象征的君主政体已不复存在。但是作为君主政体的观念支撑的“道统”并未彻底动摇。中国的政治传统中基本没有自治、分治与共治的概念,所信奉的仍然是中央政权的一元领导,领袖人物的乾纲独断。辛亥之后,持中央集权大一统论的人士认为,当时的中国,军阀割据各省,帝国主义企图瓜分,中央政府无能,国家已陷于半殖民地、极度绝望的地步,所以惟有用武力统一,铲除那些主张联邦与自治的社会力量,建立强有力集权的中央政府,国家才有希望。事实上,通过此起彼伏的革命运动,革命领袖的“天子继承人”的身份不是被淡化而是被强化了。1949年之后,国家权力的集中达到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高峰。(刘军宁:《联省自治:二十世纪联邦主义浓度》)

自十七世纪起就登上舞台的单一制绝对主权国家,开始走下坡路,有限主权的、宪政的、联邦主义的民主政体开始取而代之。这一转变不是意味着国家的消失,而是国家存在形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内部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原来单一制国家内部的统属关系变成了联邦式的互赖关系,原来的国家之间的相互完全独立的关系也变成了互赖的准邦联式的关系。权力由集中在单一的中心变成分散到多个中心。

“多”是指一个国家中存在着丰富多样的民族、宗教、语言和文化传统。瑞士、比利时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大国,但是由于其民族与宗教构成多种多样性,故也实行联邦主义。民族是有着悠久历史的人类共同体,有着强烈的自我认同感,和保存本民族的宗教、语言、文化和习俗的愿望。当在同一个地域空间内实质性地存在若干不同民族时,实行自治的联邦主义就成为在这一地域内实现统一、和平和繁荣的必然选择。

以中国为例,既地广人多,民族多,地区差异大,在中国实行联邦主义是大势所趋。如果在地域大国实行中央集权主义,其结果是中央政府决策半径过长、决策权过多、决策量过大。这些决策的及时性和合理性也必然大有疑问,更不可能充分反映地方的民意。一旦决策失误,其代价高,波及面大。尤其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日益复杂的今天,中央政府的管理能力更受局限,管理得过多过滥和政策失误,会反过来架空中央的权力,削弱中央政府的权威。

自治的形成

说到美国,人们容易想起纽约的摩天大楼,想起芝加哥,洛杉矶,想起繁华的大都市。其实这些大都市只是美国为数不多的特例。美国的基本面貌不是大城市,而是小城镇。照美国人自己的说法,美国是一个小镇的国家。你只有理解了美国的小镇,才算是理解了美国。

在西方文明史上,城镇曾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西方的城镇,很早就有自治的传统。自治的城镇,既不同于王宫所在的都市,也不同于贵族领主的城堡,它是具有自由身份的商人、手工艺人、文人们自愿的聚居地。西方城镇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居民一方面向国王纳税完赋,一方面自己管理自己。现代民主政体的很多基本程式和规则,比如行政长官的直选、代议制、全民公投、文官体系等等,都是从自治城镇发端的。而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民权利和公共空间,比如公用事业,新闻自由,公共场所的集会和言论自由,结社的自由,宗教信仰和崇拜自己的上帝的自由,都是在自治城镇的环境下,才得以实现的。从政治制度的层面来看,自治城镇是处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最重要的中间体。在西方国家建立的历史中,这样的中间体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它,个人的生活就无遮挡地暴露在国家强权之下,是根本抵挡不住强权侵犯的。

(丁林:《费镇的重生》)

美国经验证明:主权在民的人民主权原则在美国首先体现为乡镇自治,美国是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先有乡镇,后有州国。

像北美这块土地上那种离心状态,对于我们实在是匪夷所思。在独立之前,这13个殖民地完全相当于13个独立的国家。在制宪会议召开时,他们所面对的建国初期的美国,其松散程度甚至更甚于今天的联合国,这种局面,也是源于这样一个“分治”的理想。

什么是分治呢?美国宪法中第四条,各州必须对其他州的公共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式,予以完全信赖和尊重,一个州相当于一个国家。法律法规样样不同了。是的,分治不仅是一个现实,分治也是一个理想。实际上这是非常自然的。既然把寻求个人的自由作为一个理想,那么,分治只是这个自由理想的一个扩大版本而已。也就是说,一些自愿生活在某个州,某个城市,甚至某个社区的人们,他们当然应该有权决定自己以什么样的方式生活,这是他们的自由。因此,直至今日,美国人生活中的大量决策权仍在各州,甚至各个城市和村镇,甚至社区手中,联邦政府是无权干涉的。

但是今天的美国人,毕竟对于自己是“美国人”这一点已经相当明确了。这竟然还必须“归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生。不仅是罗斯福总统在战前的新政加强了联邦政府的权力,更重要的是,珍珠港的炸弹使他们幡然醒悟,原来他们居然息息共存,属于一个共同的整体,它叫做美国。

也就是说,在此之前的漫长岁月里,大量的美国人更认为自己是“某州”的“小国家”的公民。他们对于他们所生活的“州”这样一个邦国的认同,远远强于他们对于美国这个“联邦”的认同。这种情况在南方尤为普遍,二次大战以后,尽管这个国家的凝聚力大大加强,但是,和我们习惯了的文化相比,还是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正是出于对个人自由和区域分治理想的共识和尊重,美国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群龙无首的国家。不仅在独立的那一天,没有一个“开国功臣”试图出来“掌控全局”,而且长达六年,甚至连总统都没有一个。出于同样的原因,美国从一开始,也就是一个善于妥协的国家。没有一个人是“权高位重”,“一言定乾坤”的。因此,从一开始,各州之间就习惯于“只有说服,没有压服”,说不服的时候,就只能由某一方作暂时的妥协了。美国基本上是在一系列的妥协之下,维持一个稳定的和循序渐进的进步的。台湾的柏杨老先生非常精辟他说,“让步是一种能力”。可以说,美国人是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这种能力的。这些都可以从一个个美国历史上感人故事中感受到。这不仅仅是美国的故事,它是所有向往自由的人都必须受到的一种教育。

习惯的汉译英将“州”的翻译造成诸多误解。美国的汉译全称是“美利坚合众国”,这个翻译可能更为确切一些。它是一些小国家联合在一起的意思。这个“合众国”的“国”,在英语里与那个“州”实际上是同一个词。只是在译成汉语的,才一个译成“国”,而另一个译成“州”了。与其说是语言差异,还不如说是文化差异造成了这样的汉译结果。这个“州”的译法,存在一个很大的困扰,因为,这很容易和中国的“省”对应起来,这里的“州”和中国的“省”,是完全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只是为了把这些“小国家”与“合众国”的“国”,在翻译上有所区别而已。实际上,每个州就是一个国家,他们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自己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物。美国只不过是各州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达成的一个妥协协定。基本权利依然在各州手中,联邦政府除了各州的授权之外,没有干涉各州事物的权力。

对于美国人,这两个都是“国”,都有独立的主权含义。只是一些小的“国家”,它们商量好了,愿意联合起来,组成这样一个联合的结构。但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它们各自有自己的生活。美国人的这个概念非常清楚。南北战争在北方是反对奴隶制的道德战争,而在南方,遍布大小城镇的纪念碑上,那是“南方争取独立的战争”。在我们的头脑中,统一是硬道理。分裂是要不得的。但是根据正义的原则,则恰恰相反,在南北战争之初,南方争取独立是正义的。直到战争开始,战争机器已经发动,不可逆转,林肯总统后悔已晚,直到找到一个解放黑人奴隶的理由,才使南方最后屈服,战争又回到正义的轨道上来。在接受南方李将军的投降的谈判会上,南方叛军将领李将军昂首挺胸,倒是北方代表像是做了什么亏心事,对于李将军提出的条件全部照办。这个国家重新又联合在一起,真是令人称奇。

美国诞生后的前一百多年,州和联邦政府完全各自为政,甚至分庭抗礼,相互之间的联系非常薄弱。政府不干预经济,美国最初基本上是一个农业国,也没有什么经济规模。所有小经营者,一切都是由他们自己做主。是这种自由,使美国经济迅速得到发展,企业规模迅速扩大,直到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极弱的政府已经很难再适应这样的一种局面了。由于政府无权干预经济,也就没有相关的失业救济和福利制度,当罗斯福果断干预经济时,最高法院则起到了一个“减速器”的作用,拖了一把后腿是很有必要的。联邦政府权力的迅速扩大,是会危及到人民根本利益的,因此最高法院并不完全支援罗斯福。使改革不致急转直下,失去平衡,国家既不断出现全新的历史面貌,又保护了人们最基本的理想。直到1937年,最高法院终于同意美国政府对经济有管制的权力。这是美国人民对政府的一个让权行为。权力本来就是属于人民的,由于共同生活的需要,他们达成契约,让出一部分个人权力,给一个共同的管理机构。即地方政府,而联邦政府的权力是由地方政府让出的。他们有权进行斤斤计较,必须保证最基本的权力还保留在自己手里。而不是在一个高度吓人借口之下,让一个集权政府喧宾夺主,控制一切。

对于美国人来说,权力本来就是人民的,只不过出让一部分给政府,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大,就意味着人民将失去自由。只有在人民不失去自由和可以获得好处的前提下,国家和政府的存在才是必要的。尽管美国已经是一个高度自治的国家了,但是。联邦政府的权力到底有多大,始终是在争论和探讨之中。这种讨论是很重要的。

由于人民的意愿得到了充分表达和满足,南北战争以来,美国得到了最大的安宁,没有一个州愿意独立,既然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又可以从政府的保护下得到好处,有什么理由要独立呢?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愿意遵守和政府的这份契约。稳定依赖于国家和个人利益两全,必须明白,这种两全,首先是个人利益是第一位的,国家其次,如果这个顺序搞颠倒了,结果可就竭然相反了。各州留存联邦内,是因为共同利益的存在,而不是靠强权和武力,也不是靠民族情感和爱国之心。

现在,美国人手中都有一张选票,他们可以自己选举总统、议员,甚至可以决定一个提案,没有人可以代替他们做主。每个议员都必须代表选民说话,而不用看上司的脸色行事。

乡镇的人民主权不仅古老,而且自始就已存在。这可能是美国文明最为独特的现象!它决定了美国乡镇的独立与强大,也使美国人热爱并依恋他们的乡镇。他们把自己的抱负和未来都投到乡镇上了,并使乡镇发生的每一件事情与自己联系起来。他们在力所能及的有限范围内,试着去管理社会,而没有这种组织形式,自由只有靠革命来实现。

乡镇自治是地方自由的基础;每一个个人,每一个团体,每一个城市和国家,都是其自身利益的惟一合法裁判者;只要他不损害别人的利益,谁也无权干涉它。这就是自由之真谛。而地方自由是国家强盛与持久繁荣的首要原因。

托克维尔说:在各种自由中最难实现的乡镇自由,也最容易受到国家政权的侵犯。全靠自身维持的乡镇组织,绝对斗不过庞然大物的中央政府。为了进行有效地防御,乡镇组织必须全力发展自己,使乡镇自由为全国人民的思想和习惯所接受。因此,只要乡镇自由还未成为民情,它就易于被摧毁,但只要它被长期写入法律之后,就能成为民情的一部分。民主不是一整套抽象原则,而是日常的生活实践。

托克维尔观察到,在美国,几乎所有的行政工作都划归乡镇,无论是在乡镇或是在它的上级单位,都见不到行政等级森严的痕迹。美国不存在行政集权。一切个人或民间组织可以做好的事情,政府都不要插手。美国的乡镇民主是一切走向民主的国家可资借鉴的范例。

(李郁:《民主的前途》)

(待续)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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