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棣要求调查张西德等作伪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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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3日讯】申请调查原告及证人伪证

张西德诉陈桂棣等名誉权纠纷案——

关于依法调查原告及其部分证人的伪证事实
并依法予以制裁的申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就原告张西德诉被告陈桂棣、吴春桃、人民文学出版社名誉权纠纷案,我们发现,为原告张西德出庭作证的大批官员,不仅没有依法如实陈述,甚至对很多已为权威性文件确认的事实,也“勇于”肆无忌惮地提供伪证。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第8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他们的行为已符合伪证行为的所有要件,应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严肃性,我们特申请贵院依法对以下证人的伪证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刑法第307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关于农民负担问题的伪证情形

李超等人的调查报告第3页指出,上访农民所反映的负担过重问题基本属实,表现在:“1、超过了国家规定的5%标准。……田桥乡和白庙镇分别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3.6和4.1个百分点。……2、增项加码,加重了农民负担。……从调查的情况看,该乡(田桥乡)张楼村人均负担118.58元,黄庄村128.54元、赵庄村133.7元、六里王村109.7元,分别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1.8%、12.8%、13.3%、10.9%。白庙镇在双基教育人均25元的基础上加码至人均40元,摊派棉花押金调款人均18元,即提高粮价等。从该镇的王庄、卢楼行政村的调查表明,人均负担144.13元、126.60元,分别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6%和13.41%。1993年白庙镇增项加码农民负担131659元。”

因此,事实的真相是,临泉县的农民负担在张西德时代确实过重,县、乡镇、村层层都有加码;王营村自然村村民在王俊斌、王向东、王洪超等人带领下曾连续上访,才使问题的严重性得到中央和省地县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各级政府都有过全部清退加码负担的文件。证人王向东等人证实,当年邵营行政村多收的钱退了,但乡镇和县里多收至今未能退清。

我们认为,作为了解真相的干部,以下证人在这一问题上作了伪证:

1.韩永忠,现任临泉县林业局副局长。韩永忠于1994年起担任白庙镇党委书记,受命清退乡镇加码,他不仅明知白庙镇在1993年存在加重农民负担的事实,还曾因王向东的不断上访而亲自策划和指挥了对后者的殴打。但他当庭作证表示当时白庙镇没有农民负担过重的现象。

2.马俊,现任临泉县林业局副局长。马俊原任关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1994年年初调任白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作为清退乡镇加码的责任人,他明知白庙镇1993年存在农民负担过重的事实;此外,1993年1月6日县委会议纪要(原告证据)证实,在他任职期间,关庙曾发生一起农民负担过重引发的爆炸事件,但他当庭作证否认白庙镇有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

3.王俊斌,现任临泉县白庙镇王营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当年,王俊斌曾经领导了多次集体上访,目的就是要求各级政府贯彻中央减负文件精神,把多收的钱清退回来。他还曾经计划假如不能实现上访目的,就将在天安门广场或美国大使馆门口自杀。现有的很多上访文件上,都有王俊斌的签名和指印。他比任何人都更了解村、镇、县加重农民负担的事实。但他在当庭作证时,表示只是村里有农民负担加码问题,县里和镇里都没有加重农民负担。此外,他还虚构上访是受到了县长陆有朝唆使和收买的结果(所谓搞倒张西德将资助400万元),诬陷旁听庭审和被告证人受到了陈桂棣的收买(即所谓若打赢官司将支持300万元)。显然,王俊斌不仅提供了伪证,还存在对其他公民的诬陷行为。

二、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的伪证情形

原告证据《关于田桥乡计划生育来信来访的调查报告》披露,从(1995年)9月15日起至11月17日的50天内,“据不完全统计,共作女扎手术966例,其中二女结扎262例,引产187例,流产358例,上环306例,合计征收各类款项约250万元。”“有些罚款项目毫无政策依据,纯属巧立名目,如无身份证、无结婚证、妇检条无日期、生育年龄与结婚证或户口本上不符、态度不好、骂人、干扰计生公务、说错话、结扎妇检不及时等也处以高额罚款。全乡约3000户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各类罚款,非计划外生育费罚款约150万元。”在田桥乡为此成立的六个工作队中,“200余人成分复杂,有无业青年,有从县城临时聘用人员,素质不高,……不懂政策,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有的工作队赶猪、牵羊、扒粮食、砸门、破墙、扒房子、拉家俱、毁坏私人物品。如北片工作队,扒粮约2.7万公斤,拉走缝纫机三部,家俱两套、猪三头,扒房20多户。”

李超等人的省地联合调查报告证实,“白庙镇王营村村民反映今年(1995年)9月1日,县里派300人的工作队到该村突击开展计划生育清查活动和强化节育措施时,少数素质不高的工作队员违法乱纪的行为与田桥乡相似。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属于计划生育对象的农民,巧立名目罚款,如结婚没生育的妇女及没有结婚的男性村民等。突击月活动中,白庙镇计生罚款数万元,40%留给行政村,60%被计生工作队分掉,该镇每天还要负担从社会上调来人员的工资和租车费,群众意见很大。”

因此,事实真相是:临泉县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存在很多行政违法和侵犯人权的行为。1995年9月份开始的计划生育秋季突击活动,给田桥乡和王营村村带来了重的灾难。难以想像,人均300元年收入的田桥乡农民,在50天内竟被征收各类罚款250万元,会是怎样的噩梦!结合“四二”事件后王营村村民的惶惶不可终日,其恐怖场景恐怕不亚于杜甫笔下“三吏”“三别”对安史之乱后民间疾苦的描述!以任传春为首的上访农民,当年针对的就是突击活动中的违法和过火行为,而他仗义执言的后果竟是自家的房子被乡党委的工作队扒掉。

我们认为,以下证人在这一问题上提供了伪证:

1.刘启龙,现任临泉县政协副主席,时任该县主抓计划生育的副县长。时任计生委主任的朱占林证明,他要向刘启龙汇报工作。对于当年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乱罚款和扒房子等执行政策“过激”问题,刘启龙是知情人。但他却当庭作证说没有过乱罚款和没听说过任何不规范的过激口号。

2.朱占林,时任临泉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他的职务决定了他了解所有弊政和暴政。他既是当地过激政策的执行者,也应对所有问题承担责任。但他在当庭作证时,声称没有听到过任何过激口号,否认1995年9月1日派驻王营村的计生工作队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3.刘继珍,现任临泉县纪委常委,时任该县计生委副主任。她是1995年9月1日进驻王营的计划生育工作队的直接领导人,她知道在王营村发生了何种暴行。但她在证据交换阶段出庭作证时,居然声称工作队主要由大中专毕业生和军转干部组成,素质较高,并且在本律师的追问下仍然否认对有乱罚款行为。

4.张东波,现任临泉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时任该委员会干部。他是王营村工作队的直接参与者,他声称了解该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情况。但在证据交换阶段出庭作证时,他居然说工作队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甚至连吃饭喝水都由县财政拨款,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我们愿意相信,他对计划生育政策赞美是发自内心的,但我们不能容忍他睁着眼睛说瞎话。

三、关于“四二”事件镇压过程和刑讯逼供问题的伪证情形

双方证据已经证明,“四二”事件发生后村民已经把枪支上交,不存在大规模社会冲突的隐患。但临泉县委居然在次日动用大批公安武警进行血腥镇压。李超调查报告显示,警察和武警在这次行动中行为过激,镇压后果至今未能消除。我们在王营村实地调查时看到,亲历者对十年前的一幕仍然心有余悸,不少人身上还残存着当年酷刑折磨所留下的创痕。由于当天被抓的十余人,包括当场被警察吓死的王登封,无一与“四二”事件有关——他们都是安分守己的百姓,其中还有从邻村(河南省)前来串亲的中学生,因而官方文件中闪烁其词的“行为过激”,就是百姓看到的“见人就抓”和“见人就打”。

另有证人证明,这些被“控制”的人全都受到了警察的殴打,他们被迫带着脚镣在看守所院内跑圈儿,稍慢一点儿就会受到钢鞭抽打。王永明双手拇指被警察残忍地跺伤,至今仍未复原——两只大拇指至今大小不一且指甲均已受损。王洪超证实,他曾被反铐达一月之久,只能像狗一样蹲在地上啃馍馍,连大小便都无法自理,连警察在为他开锁时都找不到钥匙孔,解下来的手铐上竟然带着一圈烂肉!

这表明,在对“四二”事件的镇压中,警察“见人就抓、见人就打”是客观事实,被捕农民遭受了残酷虐待也是客观事实。

我们认为,以下证人在这一问题上提供了伪证:

1.李品政,现任临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四二”镇压行动的前线指挥。当年是李品政进村直接指挥了这次“过激”的“解救”行动。他不会看不到被捕村民血迹斑斑的面庞,没有理由听不到百姓的哭爹喊娘!但他在当庭作证时,居然以一个党员的名义声称在其视线所及范围内,没看见警察打人,似乎百姓身上的伤痕全都出自自残与警察的“过激”行为无关。我们认为,尽人皆知所谓的“过激”就是打人的代名词!

2.高杰,现任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时任该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四二行动的直接责任人。高杰承认,他就是冲进王营村执行“解救”任务的人,他发现被村民“限制自由”的民警王树奎并亲手“解救”了后者;他指挥了干警和武警对“妨碍”其“解救”行动的村民采取了“控制措施”。我们坚信,法庭在分析李超调查报告和目睹被告证人的控诉后,不难认定官方文件和张西德、李品政、高杰等人所谓的“解救民警”和“寻找枪支”,其实是对王营村村民的血腥镇压。我们还坚信,李超《调查报告》中所说的“少数干警和武警行为过激,伤害了群众的感情,部分群众目前仍有冤气,长期不能息讼罢访,给做好该村的稳定工作带来了难度。”,在王营百姓眼中就是“像日本鬼子进村一样,见人就抓见人就打,连老人和孩子都不放过。”但他在当庭作证时,却矢口否认警察有打人的事实。

3.林平:现任临泉县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时任临泉县公安局看守所警察。庭审已经查明,在临泉看守所内发生了如下惨无人道的虐待事实:王洪艳的头被警察用开水烫伤;他们被迫带着脚镣围绕看守所的院子跑圈儿,跑得慢些就被钢鞭抽打;王永明双手被警察穿皮鞋踩伤;王洪超在临泉看守所被砸上背铐长达一月之久,等等。林平应当了解看守所内存在普遍的刑讯虐待现象,但他却证明没有农民在看守所内受到过任何虐待。

四、追究证人伪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

1.伪证行为不仅对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构成威胁,而且是对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挑战。在本案中依法惩治提供伪证者,既是法院司法水准的体现,也是对公职人员泯灭良知行径的当头棒喝。

伪证是内容与事实不符或相反的证据,而制造、提供伪证则是一种诉讼违法行为。民事诉讼中的伪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达到有利于己方的目的,故意制造和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伪证的危害首先在于,它妨害法院的审判活动,影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甚至造成错误裁判;其次,伪证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三,伪证损害司法权威,是行为人对司法权威的挑战,误用伪证将导致公众对法院权威和法律正义的怀疑;第四,伪证还将激化当事人间的矛盾,助长违法诉讼行为。

一般认为,伪证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即主体上有制造、提供伪证的人,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制造、提供伪证的行为,伪证行为在客体上妨碍了民事诉讼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根据制造和提供主体来划分,伪证可分为当事人伪证和诉讼参与人伪证。在本案中,张西德的伪证行为即属于当事人伪证,而诸位官员证人的伪证则属于诉讼参与人的伪证。

我们认为,张西德和为他出庭作证的官员证人的行为均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我们已经证明,张西德至少曾经通过临泉县检察院干部宋国法说项,企图以5000元的代价诱使田桥乡村民任传春作伪证,虽然最终未能得逞,但并不能因此豁免其应负的责任;其余官员证人也都符合伪证的主体要求,他们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在客观上都实施了故意制造和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并且对法院依法审理本案的司法活动造成了妨碍。鉴于作证是法律对证人的要求,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合议庭在每位证人出庭时已经对于作伪证的后果已经做出交代,并且他们全都承诺将作如实陈述。现在上述人等的伪证事实已昭然若揭,阜阳市中级法院当然应该依法追究其伪证责任。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义务作证。证人对于自己知道的事实拒绝作证,虽然不属于伪证行为,但同样是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我们认为,西方司法体系中的沉默权制度,源于任何人不得被要求自证其罪的人权理念,属于刑事犯罪嫌疑人的专有权利。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未明确规定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但不等于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我们看到,原告多位官员证人,屡次以“拒绝回答”来搪塞和回绝被告律师的发问,甚至对审判长的要求也不假以颜色。我们认为,他们的这些做法,至少是对合议庭成员和国家法律的藐视,同样应当予以训诫和制裁。

2.法院认定和制裁伪证行为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第80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构成伪证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1998年1月,最高法院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管辖”部分中明确指出,伪证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述规定表明,对证人的伪证行为进行制裁和惩处并非无法可依。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张西德存在收买证人妨碍司法的违法事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原告证人韩永忠、马俊、王俊斌、刘启龙、朱占林、刘继珍、张东波、李品政、高杰、林平等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向法庭提供了伪证。我们郑重申请合议庭在调查本案事实的同时,对上述证人的伪证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活动的严肃性。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陈桂棣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浦志强 律师

2004年10月8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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