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导斌:是“被沾光”还是“沾光”?

杜导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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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9日讯】曾仁全先生所撰《杜导斌的“狱中札记”》发表后,引出安魂曲先生的《点评杜导斌的 “狱中札记”》。在国内论坛上转载的该文中,安魂曲先生指责我与贪污受贿犯同流合污。对安魂曲先生的文章,实话实说,我一向不认真拜读。在我映象里,安魂曲先生常有独到见解,但多限于所谓“急智”,其为文可观处不多,多掐架而少从说理上深入展开,情绪化多于理性,建设性少于破坏性。这篇也一样。只因关系到自己,才读一读。 第一遍读得相当马虎,未解出我因此文而无端承担的道德风险。读后认为,写自由曾先生去写,评自由他安魂曲去评,意在风虽不止,树却欲静。本想就将此事忘掉。读书人对事关名誉的事大概是天生敏感,也许是安魂曲先生文中某些字眼让我留下的映象很深 ,不经意间脑回里的资讯处理器又绕回到这篇小文上,总觉得某些地方咯在喉咙里,便干脆重读了一次。重读后便决定写作此文,以将有关事实作个澄清,顺便将我之所以如 此的道理讲个明白。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管制缓刑人员的法律法规中,与对“选举,集会、游行、示威 ”诸项公权予以全部剥夺有所不同,对剥夺言论权利,法律是有所保留的,只限制“不 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谈、书 籍、音像制品等”,这个规定可以理解为,当无损于国家荣誉、利益并且也不具备社会 危害性的言论,不论在境内外发表,均为法律所不禁止。法不禁止,个人自主选择作为 或不作为就自然都是合法的,本文纯为个人辩护,与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性全都毫不相干,显而易见,在合法之列。

其次要说明的是,曾仁全先生的《杜导斌的“狱中札记”》并非我授意所写,记得有一封未署名的电邮中提过,有些涉及到我的东西在发表前想给我看一看,出于目前被管制的状况,既为自己也为作者安全计,我回信没有同意。因为来信中作者态度相当友善, 所以复信时表示信任作者,当然也就是希望他文责自负。因此之故,我认为自己不应该为《杜导斌的“狱中札记”》一文承担什么责任。安魂曲文中将批评的矛头不指向文本 ,而指向文本中的主人公,责杜导斌“炫耀”,是对个中事实缺乏了解。还有一点,也是由于必须遵守管制法规的原因——不论什么法律法规,哪怕明知是恶法,只要没有废止,我们当然都得受其约束,杜导斌不能接受外界采访,这给曾仁全先生的写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在对热心关注自己的曾先生表示谢意的同时,也要就此表达歉意!由于不能直接采访,《杜导斌的“狱中札记”》文中所涉及的事实,曾先生只能从多侧面多渠道去搜集,也许还必须加上合理“想象”,这应该是出现“36号监狱”等错误的真实原因。曾仁全先生所做的是一个很艰苦的工作,我认为,首先应该对曾先生的努力表示敬意!文中出现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并非曾先生不敬业——无疑,比较某些袖手旁观而不怀好意的人们,他是太敬业了,而是本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给予配合,这个“文 责”,责不在曾先生。

再次需要说明的是,对安魂曲先生以及可能出现的任何他人的批评,我认为都很正常, 不论这些批评是不是针对我本人,不论批评所讲的有道理还是没道理,也不论我是听着舒服受用还是觉得如刺在喉,杜导斌都照单全收,且不打收条:我们应该从自己做起 ,学会容忍异见。

需要说明的说明完了,还有两件事要做,一是澄清有关事实,二是陈述我如此做的道理所在。

事实上是,我虽然在外人看来确实还是白白胖胖,却是因为在监禁中见不到阳光,自然会白,而人到中年,本就有些发福,瘦一点,可能一般人会不觉,但出狱时比入狱时却 实实在在瘦了整整8斤——出狱后不到一个月,损失就补回了。

在被拘留一周年的今天回首看守所的生活,其艰苦程度刻骨难忘。这艰苦只是由于我和我家属的努力,号里新来人员的共同努力,看守所管理方某种程度上的关照,三方结合 ,才有所改善。据管号的副所长说,36号一直是个有名的穷号子,我进去之前,从来不兴点菜。在我被关进去后的头一个月里,号子里只有我一人的家里送点钱和副食,全部拿出来均分给了所有人。一个号子9个人,光靠1人支撑显然是不行的,因此,开始号子里经常一连几天穷得点不起菜,餐餐三、四两饭加三、四块水煮萝卜——所里被押人员的伙食在我进去两个月后有改善,蔬菜种类有所增加,菜里有油花,每人的菜量也增加了一倍,但每人每天的实际消费离财政按人头每人每天10元拨款仍有很大差距。我在家时经常不吃饭,进去后的头二十余天里每餐吃得粒米不剩,夜里还常常饿醒。进看守所两周后,同号的人发现我有了白胡须,显然是营养不良结果。这数根白胡须引起我的警觉,我决心努力改善条件,必须防范身体垮下去。我的措施一是多与管号副所长沟通, 讲清困难所在,争取他的理解和支援,以便在制度许可的范围内给予适当照顾——我不可能要他为我干什么违法乱纪的事,这位毕业于西安政法大学的前副政委也不会那麽傻。我的沟通有了效果,在新陈代谢时,多出少进,新进来的人一般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好一点。所谓好一点的,也不过就是有望有人送点钱物进来的,不至于完全无人理睬。 二是计划着用,不有钱就乱花,尽力理好这个穷家当,我接手时亏空170元,有时为没吃没喝相互打架闹事,我接手后基本上正餐人人能吃上肉,饭能吃足量,少年犯们再不喊饿,学会了遇事讲道理,相互间宽容和关照,彻底杜绝了人折磨人的现象,号子成为所里公认的、里面不想调走、有人还想调进的文明号,到出来交手时,卡上还剩余300多元。条件改善了,我虽然跟着沾了点光,但这光并非我靠他们接济,真正沾光的是同号里的其他“穷光蛋”,可说号子里的每一个人都是受益者,我只是可以少拿出一点自己的钱物去接济别人,避免肥的拖瘦,瘦的拖垮而已,防止了在被押期间受气受欺等尴尬和痛苦情况发生。这些个中原委,岂是不能近距离采访的曾先生所能悉数知晓的。

按照36号的“传统”,收入方面,实行“集体所有制”,即所谓“吃喝用品一律上交”,所有来钱来物全部交由“头档”、“二档”安排,。分配方面,我刚进去的十余天由 别人主事,实行的是“精英制”,“头档”一半或大半,余下部分由“二档”、“三档 ”、“四档”均分,坐在后面的什么也没有,干瞪眼咽唾沫,即使是自己家里送来的东西,除非“头档”发善心,难以吃上一口。从我坐上“二档”起,所有人员不论家中是否来过钱物,吃菜吃副食见人有份,坐“头档”后,定下制度,谁家来的东西谁多吃一点,大部分安排专人负责平分。

下面是我被羁押的七个半月中所经手的36号的财务情况,36号所有与我一同被羁押人员 的亲友送进来的钱物(概要,也许有个别遗漏或估算不准):

一,与经济犯罪无关的人员

1、杜导斌,每月送钱约300元,送菜(折成看守所的菜价)约300元(保守计算,只会多不会少),副食,50至100元。如果不是杜导斌担心妻儿在外受累,要求少送进而多留给孩子,还会多些。

2、盗窃犯某,先于我进36号,两个月不到,喊我杜老师,有心想学点东西,因为打了一次架被管号民警调走,共来钱50元。此后多次要求回来,所里不允许。

3、盗窃犯四川人,与我同关36号6个月,其亲属仅送过一次菜,未送一分钱,此人在36 号过冬的棉衣是我的,当我穿大衣时他穿我的棉衣,我穿棉衣时他则披我的大衣,他的被褥也是我照顾安排的。

4、盗窃案少年犯甲,与我同号4个多月,其间曾被调号,第二天此少年犯就强烈要求而回到36号,其家属共送进20元钱,副食总计不足100元,进看守所时穿的短袖衣裤,其秋天和越冬的衣被全部在号内调济解决,我自己盖薄被窝,匀出看守所给自己的一床厚棉被给了此少年,帮他度过了冬天。

5、盗窃案少年犯乙,与我同号4个半月,其父母共送进100元钱,副食折钱不到100元。

6、抢劫案少年犯丙,与我同号约5个半月,其母亲共送进钱约300元,副食五、六次, 每次大约不超过30元。

7、抢劫案少年犯丁,与我同号约2个多月,其父母共送进副食五、六次,每次大约不超过30元,因违反监规调走,其后数次哭着要求回36号,因为大家都厌恶(这个少年脾气暴躁,又有性病),在我的请求下,所里没有将他调回来。

8、盗窃犯石头,原来的“头档”,与我同号关押约一月,其家里分文未送,在其管号 时实行“牢头狱霸”的搞法,有钱有菜有副食自己霸占大半,其余小半分给我等二、三 人,要求我配合压制他人,我不屑同谋。屡次欺压同号人员,除我外同号另外七人集体起哄,将他赶走了,大家一致向管号民警推举,我顺理成章地坐上“头档”。

9、诈骗犯某,与我同号两个月,他的家属只送进一袋卤肉,出狱出拉住我的手,再三 感谢我的关照。

10、“鸭子”,因打架被拘留36号三个月,其家属共送进咸菜两三次,因其家在农村,冬天只有一件毛衣,我让出自己身上的一件毛衣与他,直穿到他出去时才归还,因为他冬天只有一双布鞋,我将家里送进的一双名牌旅游鞋接济此人,因他喜欢,多次流露想穿这双鞋子放鸭,在他出狱时,我将鞋子与他的一双破布鞋“交换”,实为赠送。

二、以下是“挑选”来的“经济犯”:

11、贪污犯某,与我同号约5个月,坐“二档”,前三个月其家属所送钱物与我大体相当,最后两个月因时刻准备出去,只来菜,未见来钱。

12、“百万富翁”,因逃税近10万被拘,在其他号子里被打,家里送钱却吃不到一点菜 ,调进36号15天,分文未来,仍有菜有副食吃,在知道家里已交税即将出去的前一天, 特地要家里送进200元钱和100元副食,临走时再三感谢我的关照。

13、假律师,诈骗犯,与我同关36号约3个月,每月家里送钱200元,副食和菜约150 元。

14、老农民,因策划子侄打人被拘留,调进36号约半个月,临走时要家里送来200元。

15、高级工程师某,因用私车带烟被拘留,在36号约半个月,家属送钱300元,副食约 100元,外加一条烟。

16、陕西人某,因驾车撞死3人被捕,在其他号子里有钱吃不到菜,思想压力大,整日以泪洗面,钱用光了被调进36号,与我同关约一个月,刚来很阴郁,几天后有说有笑, 向家里要钱200元,后被调去看护死刑犯,多次哭着要求回到36号,我也要,所里不批准。

17、湖南人某,因贩烟被捕,在其他号子里受欺侮,要求进文明号,与我同号约3个月,不断向家里要钱,共来钱1300元。

18、看守所长某,因打人被捕,与我同号一周,钱未交公,但自愿为号子结账近200 元。

19、银行行长某,因数亿贷款无法收回而被捕,我一再要求将其调进36号,刚进3天我却出狱了。

20、大个子,因诈骗被拘留,听说36号是文明号,主动要求来,与我同关20余天,向家属要了两次钱共500元。

此外还有二、三人,因在36号时间太短,记不清,从略。以上事实多数凭记忆,也有查日记的。

在列举出上述人员的财务等情况后,我相信,读者从事实中已经可以得出某些结论了,我也就用不着再说什么。

需要再说的是我为什么要“挑选”“经济犯”。道理有三个方面:

第一,这些经济犯既然已经是“经济犯罪嫌疑人”或干脆已经是“经济罪犯”,其不法 财产便已经被罚没或即将被罚没,其在监禁状态下所用的钱物便只能是合法性收入部分 ,或者其亲友接济,这部分钱物是“干净的”,我们总不能因其涉嫌经济犯罪,便将其合法财产也视为非法。如果要认定这部分是“贪污受贿的剩余”,除非拿出证据来。如果不能证明收禁后的贪污受贿犯所用的是脏钱,就只应来个“无罪推定”,“挑选”他们来,或者干脆就是用他们的钱,就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何况我本人根本不需要依靠他们,自己用自己的已经绰绰有余。

第二,将犯罪嫌疑人按普通刑事犯、经济犯等分作三六九等是很可笑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那种根深蒂固无处不在的等级观念在作祟。任何人道的法律和道德,对于触犯刑律 的人员,对其作为人的最基本的人格尊严无不给予同等的保护。对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不同分别予以尊重或予以歧视的思维是未开化的表现。贪官并不比工人农民小混混犯罪更卑鄙,更可恶。他们被收监,已经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对他们的非法行为,国家权力已经在追究刑事责任。面对他们,有良知的人,此时此刻应该对他们给予帮助和关怀。对待他们的态度,不应依据其曾作过什么,只能是看其正在做什么来确定。从这个角度讲,在监室里,一个诚恳忏悔的对同室人员无害的贪污犯,与一个在监室里还在恃强凌弱的“侠盗”、“英雄好汉”,自然更加受人欢迎。

第三,在遭到监禁的非常态的情况下,不伤害他人只为保护自身而作出的某些行为,是不应受到指责的。我们讲自由民主,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尊重个人选择。某一个人,在特定的环境中,他的个人利益在哪里,要达到什么目的,如何选择回应环境,没有人比当事人更有发言权。以某些“道德理由”侵入私人决策权的领域,与以“国家理由”作为取舍个人的标准的思维,在性质上是一样的,都是集权主义,其前面通向同一条“奴役 之路”。

2004年10月28日,仅以此文纪念自己被刑事拘留一周年。

──转自《观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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