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课程教材 大纲草案

连载:公民课程教材-《公民常识》(二十二)


第三册-公民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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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7日讯】四、民主、法治、共和、代议制、

77.多数人暴政

多数人暴政是指在民主政治中,多数人决定的原则,在公共利益问题上,一致意见是不可能的,所以有多数原则,或者说是民主和效率的折中平衡。直观的形式就是投票,如立法和选举中,由多数决定结果。多数决定的暴政,是民主的一种弊端和危险性。保障和避免的方式就是共和,即少数制约多数的制度安排。

约束在先是宪政概念的灵魂。它指的是对多数人意志所施加的一种预先的价值束缚。历史上,这种对于政治的在先约束首先来自古希腊自然法传统,后来又在基督教传统中得到了强化。不承认在先约束就没有宪政,也在本质上没有不受约束的权力可言。也可以反过来说,能够对权力构成最终意义上的有效约束的,一定是某种先于主权者意志而存在的约束,而不可能寄望于主权者无边的意志。当我们说“总统是靠不住的”,所以必须依靠制度时,就会面临一个刁难的问题——“那制度不也是人定的吗”?

不错,制度如果是由无所不能的人类定下的,是由无边无际的意志力所决定的,制度在本质上同样也是靠不住的。一个由多数人制定的制度,是否比一个由少数人制定的制度更符合“自然正义”?离开了自然法的价值约束,即便从概率上我们也不敢作出稳定的估计。所以人定的制度和人立的法,还必须受到先于立法者意志的某种规则的约束。不但总统靠不住,“人民”同样是靠不住的。这就是洛克的契约论所坚持的那个前提,即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是不能通过社会契约让渡出去的,它们必须保留在公民手中,保留在立法权之外。

从在先约束的概念看,宪政和法治在本质上就是反民主的。民主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它预设了多数人意志的正当性。而宪政意味着对这种统治的钳制,和对这种意志的某种怀疑与削弱。从政治共同体的整体上看,接受在先约束体现了人类对自我意志和公共权力的一种克制和自律。宪政对民主的约束,一面体现为在先的价值约束,一面体现为具体的法治和分权制度,宪政主义所认同的民主,必须是接受了这两方面约束的民主。

在宪政主义者眼里,人民可以是一切世俗权力的来源,但人民和君王的意志一样都不可能是权利的来源,也不能在政治哲学上被摆上最高的位置。在政治上,最高和最先的位置必须被虚置起来,留给一个“不言而喻”的背景。这个位置在西方常常是由上帝在那里保证着,上帝是一个最好的守卫者,上帝本身就是虚置的,上帝不会说话,不会行动,因此上帝永远都不会犯错误。上帝的地位就永远都不会动摇。这是缺少宗教传统的东方人理解宗教在宪政历史作用最困难的地方。相信上帝,实质上就是捍卫最至高无上地位的虚置性,以防止别人抢夺去化为私有。与此相反,我们不相信上帝的理由往往是,在恶人当道好人遭殃的时候,上帝从来都不出现,相信上帝还有什么用?令人始料不及的是,上帝从来不出现正是上帝存在的必要。

立宪的本质是以宪法所确认的在先约束去置换绝对的主权者,一开始是虚君,然后是虚民。立宪主义并没有狂妄到认为宪法本身就是至高无上的。而是得到宪法确认的那些来自天赋人权的在先约束,才是至高无上的。来自上帝的“不言而喻”背景下的自然权利,是一种在先的价值约束。

绝对的多元和绝对的民主一样会毁掉最基本的政治秩序。宪政民主制度下的价值多元性,是在确认了某种在先约束的前提下呈现出来的多元。是迄今为止一切有效的政治秩序所能提供的最大化的多元性。最小化的约束。自然权利是一种最低调的价值观,它把这种在先价值放在每个人平等的和切身的权利上,这种价值约束并不妨害民意继续向前高歌猛进,它仅仅是阻止了民意的向后的侵犯。因此宪政是一种把支点放在退无可退的地方的一种限定。换言之,只可能存在比宪政更加高调的政治理想,但决不可能还有比宪政更加低调的政治秩序,宪法不是最完美无缺的制度,而只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比宪政更低调就只可能是无秩序。这就是罗尔斯所谓的社会基本品观点,每个人都不可能缺少社会基本品,所谓社会基本品是指人们无论追求什么样的价值观和人生目标,都不可缺少的基本手段。它包括基本自由、公民权利、机会均等。些社会基本品是为每个人平等拥有的,决不能只对一部分人公平,而对另一部分人不公平。只要是允许对社会成员任何一部分少数人利益的侵犯,那么社会公正将不复存在。

一个超越全体个人之上的整全性目标,只会对每个人的意志和权利构成丧失分寸的、也不知道哪里才是终点的持续的伤害。因此在实践上,历史主义的国家观和绝对民主的后果都是一样的,充满了在后的侵犯。

(王怡:《宪政主义第三波》)

宪法也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麦迪逊认为:做坏事的利益和权力,一般就会做出坏事来,在这方面,一个强有力的利益集团决不会比一位强有力的自私君主心肠稍软些。难题是,“不是要使美国对民主安全无害,而是要使民主对美国安全无害。”

汉密尔顿还认为,“民众的声音被说成上帝的声音;可是,这种格言是在一般的意义上被引证和信奉的,实际上它并不真实。民众好骚动而反复多变;他们难得做出正确的判断或决定。”他因其主张被他的政敌斥为民众之敌,汉密尔顿的名字变为不相信群众统治的同义语。他在考察了古代一些城邦共和国的盛衰兴亡后,发现那些实行直接民主的共和国经常“徘徊于极端专制和极端无政府状态之间”,这是共和历史上极为重要的历史教训。“危险的野心多半为热心于人民权利的漂亮外衣所掩盖,在推翻共和国的那些人当中,大多数是以讨好人民开始发迹的,他们以蛊惑家开始,以专制者告终。”

托克维尔将西方近400年的社会历史归结为平等的历史,最重要的是,各民族如何和平地实现平等?如何在实现平等的过程中避免暴政?追求平等的过程中,所有的权力都自动趋向中央。这些权力以惊人的速度集聚于中央,国家立刻达到其强大的极限,而个人随即被推到其弱小的最后限界。民主国家更易于趋向中央集权,几乎所有野心勃勃和才能出众的人,将会不遗余力地扩大社会权力的职能,因为他们都盼望有朝一日领导社会权力。要想向他们证明过分中央集权会损害国家,那是浪费时间,因为他们是在为自己集权。

民主的前途应该是也只能是自由的民主,否则,民主将走向反面

民主社会也会发生专断权力,这就是难以抗拒的多数暴政。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多数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没有比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的政府更难抗拒的了。所以,民主政治的最大危险是多数暴政。特别是在平等的原则依靠暴力革命手段而取胜的民主国家,这种危险更大。(托克维尔)

托克维尔指出,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做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做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而且我将设法离开那里,到别的法制下生活。

多数的暴政和绝对个人专权的暴政,可以在顷刻间转换。美国的建国领袖在他们看来,“多数”并不天然地蕴含着“正确”,多数民众对少数人的镇压,并没有想象中的合理性。所以,对当年的宪法起草者,保障民众的个人权利,即使是保障少数人甚至一个人的权利,和防止暴政,特别是多数的暴政,就是同一回事。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了不起就在于,从它成立的第一天起,一直到今天,它都明确地表明自己的宗旨是为了美国民众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它毫不犹豫地为少数人辩护。如果少数人,特别是其理念和主张远离大多数民众的异见者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得到了保障,那么大多数民众的宪法权利和自由也就有了保障。如果法律只保障大多数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漠视少数人的权利和自由,那么大多数人自由和宪法权利的丢失只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从理论上说,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但是这还只是一个理论。民众是具体的,有多数和少数,有主流和非主流,有强势和弱势。民主制度所保障的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而言应该是一个一个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管这个个人是属于多数还是少数。处于少数的,弱势的,非主流的个人最容易遭到麻烦,最需要为之辩护。所以,说到底,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斗争,最主要的,最要紧的,最关键的,就是为那少数的,弱势的,非主流的人们辩护。

美国的建国领袖们知道,他们是在创造历史。对此,他们忧心忡忡。他们知道,自己亲手建立的没有国王的国家,演变成残暴的专制体制的可能性,实在是太大了。怎样防止政府演变成专制暴政,是他们忧虑的首要问题。他们并不认为,实现多数的意志就能防止暴政。恰恰相反,他们担心,多数的意志没有制度制约的话,是最容易最有可能演变成暴政的。他们把希望寄托在制度结构上面,他们把分权和制衡看作防止共和国演变成专制体制的不二法门。读美国宪法,你可以在每一句话里读出这一思路来。(丁林:《非法之法还是法》)

民主 

在拉丁民族看来,“民主”更多地是指个人意志和自主权要服从于国家所代表的社会的意志和自主权。国家在日甚一日地支配着一切,集权、垄断并制造一切。不管是激迸派、社会主义者还是保皇派,一切党派一概求助于国家。而在盎格鲁一萨克逊地区,尤其是在美国,“民主”一词却是指个人意志的有力发展。国家要尽可能服从这一发展,除了政策、军队和外交关系外,它不能支配任何事情,甚至公共教育也不例外。由此可见,同一个词,在一个民族是指个人意志和自主权的从属性以及国家的优势,而在另一个民族,却是指个人意志的超常发展和国家的彻底服从。

——摘自法古斯塔夫•勒庞《鸟合之众》

(待续)(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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