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棣关于及时做出裁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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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1日讯】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暨
尊敬的钱伟光审判长:

张西德诉陈桂棣等名誉权纠纷案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后,贵院安排了三次证据交换并经过四天庭审,迄今已逾四个月;从终审裁定送达之日算起,本案已超过《民事 诉讼法》第135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在此期间,我们没有接到来自法院的任何解释和通知,因而对判决迟迟不能作出深感费解。

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阜阳中院逾期不判违反诉讼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 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我们认为,虽然原告张西德身为阜阳市政协副主席,但本案仍不属需要延期结案的“特殊情况”。 贵院迄今未作判决,显然违法了法律规定。

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曾反复强调审判资源的宝贵,建议各方当事人厉行“节约”。虽然我们认为审判资源本来就是用于审判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非是在“浪 费”什么,但从尊重法庭的角度出发,还是尽量“节省”了审判资源。假如庭审的冗长未必是对审判资源的“浪费”的话,那麽贵院庭审后的久拖不决无疑是对社会 资源的“浪费”,毕竟让当事人缠身讼累不是司法的目标。

况且,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不容否认,自最高法院以降,各级法院的超期审判已成痼疾,每年为寻求正义而筋疲力尽倾家荡产的不知凡几——这样的正义意义何在! 本案对张西德而言,若猴年马月之后才熬到胜诉,胜诉的意义势必大打折扣;倘若三被告胜诉,早一天送达的判决也会使作家和出版社放下包袱——相比之下,作家夫妇对于旷日持久的诉讼更是不堪重负。

另外,虽然法院有关延长审限的决定往往对公众秘而不宣,但至少我们作为当事人有权知道案件的进展情况;对于不能依法及时出判的理由和申请延长是否被批准的 情况,法院也有义务提前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相比之下,各地仲裁委员会对于审限延长的及时通知,是体面的和值得法院效法的。

二、既然调解不成,法院有义务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这说明,调解不成时及时判决,是司法对公众和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

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曾询问是否同意由法庭主持调解,原告张西德和被告陈桂棣均明确表示了拒绝。我们还记得,审判长曾表示合议庭将及时宣判,并要求各方 一周内提交书面意见。在我们看来,贵院的宣判将为时不久。

10月8日,针对张西德涉嫌通过临泉县检察院干部宋国法收买证人任传春作伪证的违法事实,以及李品政、韩永忠、马俊、刘启龙、刘继珍等十余位原告证人的伪 证行径,本律师曾向贵院书面申请依法制裁上述人等的伪证行为。遗憾的是,不但判决至今杳无音讯,我们的申请也如石沈大海。

虽然司空见惯,但在对司法公正尚存信念的我们看来,这种现象不能容忍。

三、现有迹象表明,法院的独立裁判权受到了法外干扰。

10月27日,本律师得知合肥市文联领导已受命向陈夫妇建议本案最好以和解方式了结;与此同时,作家夫妇的另一位代理人雷延平律师也被合肥市司法局奉命召 见,被告知本案最好以调解结案。据悉,那位受到安徽省政法委指派的某处长,还曾关切地询问我们是否有把握打得赢官司,并且暗示倘若败诉,陈桂棣或许还将面临三十几位官员可能提起的诉讼。在随后几天内,包括中共安徽宣传部门在内的若干机关,均通过各自渠道向作家夫妇表达了同样的立场。相映成趣的,是国内大小 媒体对如此轰动的案件无比尴尬的集体失语。虽然陈桂棣先生已明确表示拒绝和解,但作为执业律师,我们还是对来自如此众多不速之客的“关切”深感意外,并且确信贵院的司法裁判权受到了法外干扰。我们对贵院能否独立公正司法深表忧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根据法律的规定,是否愿意接受和解是诉讼当事人的自主权利,我们理解并欢迎各党派和各团体对本案审理进程给予合法的关注,但十分反 感在当事人反对的情况下,安徽和合肥政法、宣传部门的“强力介入”。

2004年8月4日,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大法官在一次座谈会上曾指出,“没有独立审判就没有司法公正”。他认为,没有独立就没有居中裁判,没有居中裁判,就 没有司法公正;如果法院和法官不能独立客观地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案件就不可能实现公正;各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权力案,实际上都是指案件的 审理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导致法院和法官不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处理。我们认为,肖扬大法官的观点理应为阜阳市中级法院在本案的裁判过程中所遵 循。

我们并不否认,法院目前还承受着来自党派、团体、金钱、人脉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诸多干扰,也深知实现真正的独立裁判任重道远;我们有足够的心理准备承 受可能的败诉风险,毕竟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我们能够接受的仅仅是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的结果。因为来自任何地方的这种干预所导致的结局如何,它首先表 现为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侵犯,而这恰恰与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背道而驰。

四、法院不应回避挑战,本案能否以公正判决及时结案,已经成为检验中国司法能力的试金石。

我们已经指出,本案的审理必须回答公共官员是否有权就其公共政策所受到的批评提起诽谤诉讼的问题,必须回答这种指控在何种条件下方能成立。从各个角度来看,本案应该比“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更为典型,我们完全有理由期待通过法院的独立裁判行为,使其成为一件里程碑式的判决。透过本案判决,世人将发现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创作自由和监督政府及其从业者操守的宪法权利,能否最终得到司法的保护和救济。

正在起草和审议中的民法典草案,限制公共人物名誉权的条款被刻意删除,表明执政党和行政当局尚未做好迎接这种挑战的准备。或许他们认为,以公共官员为代表 的公共人物的名誉权还需要过分的呵护。但在实践中,由于张西德等人早已纷纷抄起法律武器,冒充普通公民挺身捍卫自己本不应享有的名誉权,这一问题的解决就 显得无比紧迫。中国法院显然被迫走在了立法的前面,面临着创设法律推动社会进步的历史机遇——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一个问题!我们不禁要问:中国司法将何以自为?

我们认为,司法的被动性特征决定了法院无权送法上门为任何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但及时判决的原则也使得它无权拒绝对任何具体案件表明立场。具体到本案中,阜阳市中级法院不应拖遝观望委身于人,不应以不负责任的态度回应人们热切的期待。

因此,本案能否以公正判决及时结案,已成为检验中国司法能力的试金石。

五、张西德等人的违法行为应予追究,本案不能以原告撤诉结案。

我们认为,法院主持调解必须以自愿和合法为原则,陈桂棣先生的拒绝和张西德同志的不情愿(据外电报道),已经使得某些组织“以和解为宜”的一厢情愿落空。 如此说来,除判决以外了结本案的唯一途径,似乎只剩下张西德主动撤诉这一种可能了。假如这种情形真的出现,我们将要求法院裁定不准张西德撤诉,并且将另案起诉其赔偿损失。

一般说来,诉权是当事人自主处分的权利,原告主动要求撤回起诉,法院通常都会裁定允许。但本案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的情形。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我们已经向法院提出,张西德曾涉嫌出资5000元收买证人任传春作伪证,并且有十几位证 人出庭为张西德作了伪证,至少作为当事人的张西德出现了上述“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所以,在被告已书面要求对此予以调查和制裁的情况下,即使张 西德主动提出撤诉,法院也应当裁定不准撤诉。

张西德同志的起诉,已经使陈夫妇蒙受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或许这区区几万元差旅费在张西德看来不算什么,但它对于一个作家而言不是小数,对于贫穷的临泉百姓来说甚至会是一家老小十年的梦想。为了应诉,陈夫妇被迫放下手头的调查采访,暂时搁置原有的写作计划,抛下年幼的儿子南下北上。虽然所有的律师都在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但远在杭州、苏州打工的农民证人往返车费和误工的费用是依法需要被告垫付的。要求败诉一方承担因其滥用诉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是合法的。以自己的不冷静不自省挑起了诉讼的张西德同志,在耗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和浪费了无限的“社会资源”之后,一见“风紧”就想“扯呼”——和解抑或撤诉,无论如何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何况他居然胆敢收买证人!

因此,本案不能以撤诉结案,但愿我们多虑了。

六、并非题外的话。

我们注意到,张西德曾表示陈夫妇向农民支付饭钱有“收买证人”之嫌。我们认为,并非所有付钱的行为目的一定都是为了收买什么!况且愿意当庭控诉张西德的农民成百上千,哪里又用得着去“收买”!当看到烈日之下被挡在法院门外的几百双期待的眼睛时,我们内心感受到的是无比强烈的震撼!当发现在“最好的县委书记”张西德离开已经十年后的今天,临泉百姓依然舍不得花费五元钱去填饱肚子的时候,我们只觉得这些就是我们的父兄姐妹,而我们欠他们的已经太多了。我们无暇考虑他们是不是我们的证人,更不会躲开法院门口寻个僻静的所在,我们只是光明正大地给了每人每天两顿饭钱两趟车钱——况且这个钱,并不需要张西德支付, 有何不可对人言?反观张西德同志麾下的证人们身为政府公务员,占工时拿公薪坐公车放下本职工作浩浩荡荡来到神圣的法庭上为他们的老书记作伪证,敢问他们又是被谁收买的?我们只知道,收买他们的钱财,也必然会是由法院门外这些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临泉父老乡亲们付出!夫复何言!
我们认为,法律不会禁止人们行善,除非是恶法。

综上所述,我们郑重要求,阜阳市中级法院尽快作出判决。
谢谢。

被告:陈桂棣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 律师
2004年12月28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不代表大纪元。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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