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石:中国人民的制宪权利

----被剥夺的根本政治权利

朴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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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4日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点早已为近、现代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所公认。

谁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制宪权是属于统治阶级还是属于全体国民?这一个具有根本性的问题在中国一直是多年避而不谈或者闪烁其辞的。制宪的活动,就是争取民主的过程;制宪权就是民主的权利。这一点正是中国公民多少年来很少意识到的。而共产党统治阶级往往把制宪权和立法权混为一谈,使人民觉得,似乎立法权就包括了制宪权,用以欺骗人民,愚化民众。

关于制宪权的理论,在世界上实际是早有论述。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论家西耶士(Sieyes)认为,国家的权力分为两种:一种是制定宪法的权力;一种是宪法设定的权力。前者就是制宪权,是国家一切法制所由出的根源。制宪权本身不受任何规范的约束,制宪的过程不受任何法律规范的约束和任何国家机关的干涉。所以,制宪权力必然属于全体国民。而后者是根据宪法而创设的权力,如立法,行政,司法各权。很明显,立法权仅仅只是宪法所设定的权力的一部分。有立法权的机关并没有制宪权。制宪权力是基于公民的平等权利的基础上,由社会保障的公民每一个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力。

全体国民拥有的制宪权就是制定宪法、决定国家的根本体制。是属于最高的权力,反映出主权的本质,其制定的宪法,也是效力最高的法律,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果说人民当家作主,那么当家作主的根本内容就是表现在全体国民的制宪权力上。如果一个国家的大多数公民均同意保持生产资料公有体制,并立法来切实保障全体公民对“全民所有”的财产实行控制与监督,也未必不好。这关键在于,要体现大多数公民的真实意愿。任何“原则”或“基本原则”都不能超乎于制宪权之上。

当今世界,除了英国等极少数国家实行不成文宪法,其制宪权与立法权不明分以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把制宪权和立法权加以划分。

首先,制宪和立法的机关不同。制宪机关一般是由选举产生的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立宪会议”等。由这个专门机构来起草或修改并具体主持制宪工作的进行,但绝不是由专门机构来包揽制宪权。美国1787年宪法,法国第一部宪法—-1791年宪法,联邦德国1949年基本法等等,都召开了专门的制宪会议。法国1946年宪法的制定,是以比例代表法举行全国大选,选举制宪大会。必须再次明确的关键问题是:制宪机关并不是最终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的机关,它只是制宪工作的具体承办与主持机关。宪法的最终通过并生效,必须经过全体国民的公民投票来决定。

其二,制宪和立法的程序不同。对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其程序比立法程序更为严格。如1946年《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要先经过国会参、众两院各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然后由全体国民投票过半数通过,才能成立。《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的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须经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法国1946年和1958年制定的宪法,都是经过全体公民投票通过才正式生效的。而一般法律案是由国会、总统、政府等提出,以相对多数在国会或议会通过后交国家元首发布生效。比较制宪程序和立法程序,我们可以看出两者最根本的不同点在于: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其批准通过权在全体国民,即“权力在下面”;而一般法律案的批准通过权在立法机关,即“权力在上面”。

其三,制宪和立法活动的独立性不同。制宪权是独立的。制宪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制宪活动的结果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准则以及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个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只能是民定宪法。反映人民意志的宪法一旦通过,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不得违背宪法。而立法权是不独立的。一方面,立法权是宪法设定的权力。另外,根据“三权分立”原则,行政和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也存在制约力。再者,许多国家还专门设立违宪审查机构,有权宣布违宪的法律无效。

宪法的产生是人类文明的重大进步,标志着民主的出现。任何专制社会,虽有法律,却没有民主,也不会有代表了多数公民意愿的真正宪法。人类近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以来,民主宪政的强大历史洪流冲击着人类社会几千年的专制历史,逼迫许多专制统治者不得不打出“宪法”的旗号,向人民作出一定让步,同时也用以欺骗与蒙蔽人民。这就产生了所谓“钦定宪法”。钦定宪法实际上已经背离了人民民主宪政的真实涵义。宪法这个民主的形式,同样也可以被专制统治者拿来作为招牌。有少数国家的钦定宪法,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人民的努力和国家皇室成员的开明与让步的情形下,与人民达成妥协的产物。这样的钦定宪法是有其进步意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是如何制定的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描述:

“中国1954年宪法草案经宪法起草委员会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先行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中国1982年宪法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由以上文字可以看出,中国的宪法仅仅是“交付全国人民讨论”,而最后的批准权力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民本身的制宪权及对于宪法的表决权,都被极少数人,据说是什么“先进份子”“代表”去了,而他们自己却无权直接行使表决权。一个“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草案,为什么不敢进行全民投票公决呢?

至于“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又是一个什么样的讨论呢?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毛泽东在其第五卷著作中关于1954年宪法草案的讲话摘录:

“宪法草案的初稿,在北京五百多人的讨论中,在各省市各方面积极分子的讨论中,也就是在全国有代表性的八千多人的广泛讨论中,可以看出是比较好的,是得到大家同意和拥护的。”

“在讨论中搜集了五千九百多条意见。这些意见,可以分作三部分。其中有一部分是不正确的。还有一部分虽然不见得很不正确,但是不适当,以不采用为好。第三部分就是采用的。”

从以上讲话摘录中可以看出,所谓讨论,也仅仅是征求一下意见,而且是在很少数的人中征求一下意见。然而意见的采纳与否,决定权完全在最高领导阶层。只有当最高领导阶层认为意见“正确”且“适当”时,才有可能被采纳。在这种情况下,宪法草案即便是公布以后让当时全国的四亿五千万人民讨论,其讨论结果也不会对宪法的最终文本产生多大影响。

有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国土广大,制宪权不能属于全体国民,应当把这一权力交给特别的制宪团体。

如果说上面的意见在别的国家可行,在中国则是不可行的。从历史上看,中国自清末以来,宪法性的文件不知通过了多少,汇集起来,不下十几个之多(这大概也能称得上是又一“世界之最”)。“宪法”几为“戏法”。然而这些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保护普通公民权益的规定又有多少能够切实地执行下来呢?

根本的问题在于: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宪法的产生应以民主政治为前提。离开了民主政治,便没有真正的宪法。任何保护专制主义统治的宪法都只能是伪宪;反过来,在保留专制主义统治的情况下,任何真实的宪法最终都将起不了多大作用,而徒为纸上的文字。中国社会的根本弊因,一直是封建的或半封建的,乃至号称“革命”的专制主义统治始终没有消除。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产生并实现真正的民主宪政。

中国要产生真正的民主宪政,首先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泛和深入的民主立宪运动,首先必须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即首先应开放报禁和党禁,让广大人民自由地发表各种不同的见解,并可自由地组织成独立的政治组织。广泛地介绍、引进世界上的各种政治理论,介绍国外民主国家的各项法律,用以扩大人民的眼界,让人民自己来认识并进行选择。

言论、出版、结社自由是民主立宪运动必不可少的一步。这一步的实现,一方面其本身就说明了民主的逐步实现;另一方面,是让人民在世界的进步潮流面前,开阔眼界,独立思考,探索真理性的认识,为民主立宪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中国几千年来的专制统治,造成了中华民族具有很深重的奴性。野蛮、专横的专制主义统治像一张无情的铁网,多少年来,不断地淘汰着中华民族中的精英人杰!尤其在政治上,稍有一些独立思考能力,并敢于公开提出自己的不同于统治阶级的观点主张的人,在社会上就难以站住脚,难以生存下去。这些精英人杰,有的被关,有的被杀,更多的是被社会本身消磨掉了,留下了我们这些奴颜媚骨,或逆来顺受,苟且因循,任人宰割的臭皮囊。

走狗—-历来是中国社会的一大“特产”。二战时期,日本人在中国烧杀劫掠,要找一些昧良心的中国走狗,实在是不乏其人。这就是中国专制社会产生的悲剧。中国人的奴性,同时也成为专制统治得以维持的基础。

1988年5月25日《法制日报》曾刊登“中国公民政治心理调研组”的一篇文章。该调研组“于1987年8月前后,在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中国公民政治心理调查,该调查经过严格的计算机统计和处理后,公布了这次调查中的部分结果和数据。”调查表明:“中国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公民的情感重心、注意力强度以及关心程度,一般集中在公民以外的其他政治现象上。公民这种权利意识的淡薄是整体性的,并不因为职业或文化差异而有所不同。”—-这就是中国的社会现实。造成这一现实也有中国共产党在专制主义统治上继往开来的“功劳”。可以设想,在一个专制险恶四伏,人民奴性深重的社会里,要想实现民主宪政是多么地艰难。

提高中国人民的人格素质,是第一重要的。所谓人格素质,就是作主人的素质。也就是中国人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本质或核心是民主意识。它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公民所特有的个体意识,是一般民主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当社会的大多数民众都具有了公民意识,一个国家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宪政。

公民,是民主制国家的主权者之一。他们不同于专制统治国家的臣民,不受人支配或统治,而是大家同处于平等的政治地位,共同对国家与社会的管理作出贡献。他们也不是外国侨民,以旁观者的立场来看待所居住的国家。而要使一个国家的所有成员都成为事实上的公民,首先就必须使他们成为自由人,获得独立和自由,摆脱任何人身依附关系。

以上这些,正是民主立宪运动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途径是社会必须在言论、出版和结社等方面实现真正的自由。

另外,逐步废除在经济领域的全面专制,也是相当重要的。社会主义国家,大多不仅在政治上是全面专制,社会经济结构也长期处于僵死的专制体制。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经济地位是一种依附性的地位,毫无独立性可言。搞社会政治改革,经济专制体制不改,是不可能把政治改革搞成功的。另一方面,公民在经济上处于依附的地位,也难于发展独立的人格和建立完整的公民意识,社会变革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动力。经济体制的改革,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实现私有化,发展私营经济以及完善整个社会的失业、养老及医疗等保险、福利事业。

公民的个人财产私有权和社会安全保障,是公民独立、自由的基础。一个饥寒交迫、食不果腹的人,很难在社会上保持正常的人格。共产主义之所以要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其他公民自由,并不是要把人们都饿死,而是要最终夺取人们保持正常人格的基础,使其只能听从它们的统治。义、利二字,对于一个人、一个社会组织或是一个国家来说,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应该是:趋利而不为利诱;执义而不为义执。

自由与民主是人类社会永恒的旗帜。而法制,则是人类民主社会的必然产物。任何专制社会,虽有法律,却永远不会有法制。自二十世纪初开始,中国已经在世界民主潮流的影响下,逐步开始了民主宪政的艰难步伐。然而,共产党专制打断了这一历史进程,使中国人民的宪政改革,停滞了半个多世纪。我们要继续努力,为最终实现中国公民的这一根本政治权利而奋斗!

2004年12月3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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