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忠:“党纪处理”在法律地位中的之探讨

罗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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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5日讯】】洪哲胜按:

吉林省长春市的35岁中国公民仅仅在网上发表言论于2003.10.14 被中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罗永永忠的《判决书》与《刑事上诉状》请参见 2003.10.18《民主通讯》。  

                    
我们接到杜导斌先生送来一本未署编者姓名的电子书,里面收集了罗永忠的百多篇网上文章。我们特地给予编排,分数期提供给读者们参考。希望大家上网给罗永忠讲几句“不能以言入罪”的公道话,同时介绍这位残疾青年的民主理念!

罗永忠:“党纪处理”在法律地位中的之探讨

一个党的纪律处分,我想它在法律中的地位应该是如何认定的呢?

常听人家说,“党纪国法”,那麽“党纪”是高于法律还是平等与法律的?

由于我的法律知识有限,更对外国的“党纪”所知太少!同时我又不是党员。

但是我感觉国民是很重视“党纪”的处分!

是否别的“党”也有“党纪”?

“党纪”是否填补了法律所涉及不到的领域?

党纪有无和法律抵触的地方,假如“党纪”要求一切要以党的利益为第一,可法律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呀!

一个党员,当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是否要以党的利益为第一!

在无言中“党纪”的处理,悄悄的人觉得这也算是惩罚了,和法律分了一杯羹!

在我们国家里权利是平等的,就是说党员和非党员的权利是平等的!违反党纪但不违法的将失去职务,事实上非党人士也可以任职各级别的公务员呀!

已经受到了“党纪”处罚犯罪行为,是否挤占了法律的惩罚?被认为就是受到了“制裁”!

“党纪”只对党内人士起作用,这一点是肯定的,也可以说成是“家法”吧,你比如用公款大搞吃喝,(有的基层,一年饭费好几万)当然是非法侵占公款,(虽然没拿走,可吃了也是侵占呀)和违反党纪毫无关系,怎么能“已受到“党纪”处罚了?”就算受到惩治!

“党纪”是不是法律?

那麽法律和党纪,到底是如何的关系呢?还搞不清楚,请各位老师指教!

(2003.1.19)

转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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