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杨支柱:犯罪、违法还是制度性不合理?

——四评喻华锋案

杨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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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6日讯】我比较关心的是被编委们私分的58万元到底构不构成贪污,行贿的问题次要一点,因为贪污的58万把南方都市报的编委们一网打尽了。当然并不一定会把他们抓起来,如果他们肯认罪并保证今后听话的话。

我个人认为编委们私分58万元奖金是不构成贪污的。

不构成贪污根本的原因,不在于被分配的财产是公产还是私产。我并不认为那笔钱是法律意义上的公产。法律意义上的公产跟日常生活中的公产不一样。法律意义上的公产,其终极所有权是不能划分为股份的,不能量化到个人的。任何自然人都只能成为公产的受益人,而不能成为公产的所有人或共同所有人。公产要么是国有的,要么是民间公益组织如公社、基金会等所有的。国有实际上是各级政府所有,国有资产不可能不由政府来支配;因为除了抽象的、由政府来代表的国家以外,国有资产并没有别的股东。南方都市报编委们分配的那笔奖金判决书说是归全体员工所有,但在全体员工不过是个人的集合,员工对于这笔奖金最终是要确定各自份额的,南方都市报的员工不是也不可能组织成一个公社。但是这并很不重要,因为即使是私产也是可以贪污的。刑法规定由国有单位使用、管理、运输中的私产以公有财产论处。比如说铁路运输过程中你偷了车上的顾客托运的私产,这个私产是要享受公产的待遇的;因为国家要赔钱给失主,所以这个损失实际上是国家的损失。

这是一点很重要。即使我们认为这笔钱归全体员工所有,那么这笔钱被编委们分掉后南方都市报有没有必要拿国有财产出来赔?我认为不需要赔。奖金这个东西不是工资或者是合同约定百分之多少归你的广告收入提成,南方都市报本来就没有发奖金的义务,是南方日报集团为了激励员工而额外发的。即使南方都市报编委们把605万元奖金全部私分了,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贪污。首先是这笔钱已经从南方日报集团的国有资产中合法(这里合法指分配奖金有合法依据,而不是领取奖金的形式合法)分离出来了;其次是因为南方都市报编委们不管怎么分这笔钱,南方日报或南方都市报都没有再掏钱的义务,国有资产不可能遭受损失。

南方都市报编委们私分58万元奖金不但不是贪污,也不可能构成其他的犯罪。凡侵犯财产的犯罪,必定有财产被侵犯的受害人——不管这个受害人是公家还是私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而在南方都市报分配的2000年度的605万元奖金中,根据判决书认可的南方日报集团的有关文件,南方都市报几个副总经理放弃的奖金额就已经达到了82万多元,远远高于南方都市报编委们私分的58万元。这就意味着所谓私分奖金实际上并没有侵犯员工的利益。少分的几个人是自己放弃的,他们愿意不拿的,所以这是个没有受害人的案件。有人说这个案件没有控告人或举报人,没有控告人或举报人还只是程序上可疑,并不能证明被告没有犯贪污罪。但侵犯财产而没有受害人,是逻辑上和事实上都不可能的事,当然不能构成任何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更不可能构成贪污罪。

判决书还承认南方都市报有自主分配奖金的权力。既然有自主分配的权力,自然可以对不同贡献的人区别对待,而分三批发放奖金而将最后一批发给编委们,无非是区别对待的一种方式。你可以说这样分配不公平或不合理,但不能说它不合法。

合不合理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不应该由法院来管(至少要不合法才能诉诸法院),更不应该由检察院来起诉(需要构成犯罪并且是公诉案件)。主张强化企业激励机制的人可能认为这样分是合理的,甚至认为编委们拿得还不够多。吃惯大锅饭或把奖金当员工福利看待的人一般会认为这样分配奖金不合理。另有一些人可能认为全部奖金应该一次性地公开在全体员工中分配,分批发放而一次比前一次的范围缩小、公开程度逐步降低本身就不合理。

我个人认为分三批发放奖金而将最后一批发给编委们自己是不合理的。我这样认为并不是因为南方都市报的编委们自己拿得太多,因为我不了解他们各自的贡献有多大;也不是因为分批发放或分配的公开性不够,我认为奖金的发放只需要对税务、审计机关公开而无需对员工公开。真正不合理的地方在于南方都市报的编委们自己决定了自己应得的奖金额。人总是难免有自私心理的,总是愿意给自己多涨工资、多发奖金的。自己不应该决定自己的工资、奖金,是回避原则最起码的要求之一。总经理的工资、奖金数额或决定总经理工资、奖金数额的规则应该由董事会决定,董事的工资、奖金数额或决定董事工资、奖金数额的规则应该由股东大会决定。西方国家国会是支配国有资产的最高权威,但本届国会不能决定给本届国会议员涨工资而只能决定给下届国会议员涨工资,就是基于回避原则的要求。

因为南方日报集团的文件只要求集团社委不从下属企业拿好处,并授予南方都市报自主分配奖金的权力。所以李民英从南方都市报拿奖金是不合法的,喻华锋等南方都市报编委给自己发奖金是合法的。但是这个据以发放奖金的“法”本身含有不合理的成分,就是它允许子报编委们自己给自己发奖金。假如一个国家的诉讼法居然允许法官审判自己或自己的近亲属为当事人一方的案件,那么当法官自己或法官的近亲属为当事人一方时,无论这个法官怎么判案,人们都有理由怀疑判决是不公平的;即使法官事实上委屈了自己或自己的近亲属,人们也还是不免要怀疑法官偏私。所以我认为南方都市报编委们给自己发奖金是一种制度性的不合理。这种制度性的不合理在中国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中是普遍存在的,需要我们认真反思。

实际上一审判决书本身关于喻华锋的贪污,尽管罗列了一大堆事实和证据(这是不必要的,因为控辩双方并无争议),理由就是那么几句,就是说他不应该用别人的名义领出奖金,领出来以后分配给编委们自己的58万元当时没入账,概括为一句话就是账没做好。账没做好只是领款的程序违反会计法,并不能否定所谓私分在实体上是有权分配——尽管这一有权分配存在制度性的不合理。

(节选自4月7日在天则经济研究所的发言,根据记忆整理并做了若干修正)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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