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酒后驾车险”是一个骗局

杨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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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3日讯】用google搜索了一下,才知道对所谓“酒后驾车险”的讨论很热闹。

在很充分的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酒后驾车险”,是天安保险公司堕落的证明。而迄今为止传媒对“酒后驾车险”的质疑,则是中国大众舆论弱智的证明。

加害人投保的“酒后驾车险”不是什么新东西,而是一种普通的责任保险。虽然酒后驾车的行为是故意的,但肇事的行为仍然大多是过失的,“酒后驾车险”正是对这种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保险,故意致人损害的责任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

“酒后驾车险”与受害人投保的盗抢险固然不同,但“酒后驾车险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险违背社会公德”之类把“酒后驾车”与“酒后驾车险”等同起来的说法也纯属夸张:根据这种逻辑,所有的责任保险都变成了鼓励不法侵害他人的罪魁。

责任保险因为转嫁大部分民事责任于保险公司,确有降低谨慎程度的道德风险。但是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当加害人的财力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时,受害人的损失从何处得到弥补?尤其是高度危险作业(汽车为高速运输工具,开汽车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一种)、环境污染和危险物品致人的损害可能非常大,很容易发生赔偿不能的情形。

正是因为责任保险具有降低谨慎程度的道德风险,所以才需要规定一定比例的免赔率,使免赔部分由加害人承担。天安保险公司规定“酒后驾车险”的免赔率为30%,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权利的尊严与法律的权威主要是依靠使每一个不法行为的肇事者受到适当的损失来维护的,而不是靠通常有很大一部分人漏网的严刑峻法来维护的。督促人们小心谨慎通常并不需要使他们倾家荡产,何况有时就是让加害人倾家荡产他们也赔不出来!

与其他的责任保险比较起来,所谓“酒后驾车险”的道德风险是更小而不是更大。这首先是因为酒后开车对加害人本身构成重大危险:他可能因此撞人、撞自行车,也有可能撞墙或翻车把自己害死或弄残。其次也因为酒后开车肇事会产生相应的行政处罚(如吊销执照)或刑罚,“酒后驾车险”并不能免除这些处罚。因此质疑“酒后驾车险”的理由比笼统地质疑责任保险的理由是更不充分,而不是更充分。什么酒后司机“闻险起舞”、市民“担惊受怕”、 交警“嗤之以鼻”,全是一派胡言。

“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之后,才可投保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天安保险公司的这一规定才是问题的所在。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与乘客的伤亡责任保险已经是很充分的责任保险,“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实质上是重复的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即使是对乘客或第三人人身伤亡的责任保险也是一种财产保险: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失还是人身伤亡,民事责任都表现为加害人应赔偿受害人或其继承人一笔或多或少的赔偿金,责任保险本质上是对这笔可能丧失的赔偿金的保险。

从法理上讲,生命无价,所以可以重复投保、高价投保;财产保险的赔付则以财产损失为限,重复投保完全没有作用。因此在责任保险外开设所谓“酒后驾车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车主或驾驶员的欺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

──转自《学而思》(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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