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宅门》里是非多 郭宝昌接二连三惹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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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6日讯】 “宅门逆子”郭宝昌因《大宅门》而红透影视圈,又因《大宅门》接二连三被告上法庭。继189名蒙医药工作者以《大宅门》中“我不要这些蒙古大夫给我看病” 的1句台词指称郭宝昌诋毁蒙古大夫之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又以他拍摄的《大宅门》续集侵权为由,将续集的拍摄和制作方共6家公司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今天上午,一中院公开审理此案,郭宝昌本人并未出庭。

  据中华网6月16日报道﹐虽然中视传媒告的是公司,但和郭宝昌密切相关。因为他不但创作和导演了续集,还担任拍摄续集的深圳大宅门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中视传媒代理人介绍说,郭宝昌是《大宅门》剧本的作者。1996年10月14日,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宝昌签署了一份合同书,约定由郭宝昌将电视连续剧《大宅门》的著作权转让予海王公司。2000年3月22日,海王公司将《大宅门》剧本的著作权及所产生的电视剧、素材并包括其衍生的附属产品的开发权和所有权转让予中视传媒。但是,《大宅门》热映后,深圳大宅门影视公司和世纪英雄、华谊兄弟等共6家公司合作拍摄、制作了《大宅门》续集。续集中未经中视传媒同意,多处使用与《大宅门》剧本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剧情,已构成侵权。中视传媒要求6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800万元。

  《大宅门》是郭宝昌创作的,著作权转让后,他还有没有权利用剧中素材创作续集呢?深圳大宅门影视公司认为,郭宝昌与海王公司签订的协议中除约定他拥有《大宅门》15%的售后利润外,海王公司还应支付版权转让费50万元,但海王公司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因此该版权转让无效。与此相应,中视传媒也就不能取得《大宅门》的版权。此外,即使版权发生转移,郭宝昌也拥有创作和拍摄《大宅门》续集的权利,因为郭宝昌与海王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续集的创作设有限制条件,那就是在《大宅门》首映前,郭宝昌不得发行与《大宅门》情节相似的作品。这意味着在《大宅门》播映后,郭宝昌有权创作和拍摄《大宅门》续集。

   “蒙古大夫”惹出官司

  《大宅门》第5集剧中角色老福晋有一句台词:“我不要这些蒙古大夫给我看病……”据此,189名蒙医药工作者在内蒙古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把郭宝昌告上法庭。起诉书中称:“作者通过情节设置,采用对比手法,把蒙古大夫贬得一钱不值……其诋毁蒙古大夫的动机昭然若揭……使蒙医药工作者蒙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与精神伤害。”(北京晚报 记者杨昌平)

  《大宅门》续集惹官司

  拍摄方制作方等六家公司被索赔八百万元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郭宝昌拍摄的《大宅门》续集侵权为由,将续集的拍摄方和制作方共6家公司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昨天,一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称,郭宝昌为电视剧《大宅门》剧本的作者,1996年深圳海王公司与郭宝昌签订合同,约定由海王公司享有《大宅门》的著作权,后海王公司又将《大宅门》剧本的著作权及所产生的电视剧、素材并包括其衍生的附属产品的开发权和所有权转让给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但据其调查,由各被告合作拍摄制作的《大宅门》续集在未经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多处使用与原告拥有版权的《大宅门》剧本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剧情,并公然销售侵权产品和授权电视台播放该续集,其行为侵犯了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据此,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800万元。

  深圳大宅门影视公司认为,郭宝昌与海王公司签订的协议中除约定他拥有《大宅门》15%的售后利润外,海王公司还应支付版权转让费50万元,但海王公司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因此该版权转让无效。与此相应,中视传媒也就不能取得《大宅门》的版权。此外,即使版权发生转移,郭宝昌也拥有创作和拍摄《大宅门》续集的权利,因为郭宝昌与海王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续集的创作有限制条件,那就是在《大宅门》首映前,郭宝昌不得发行与《大宅门》情节相似的作品。这意味着在《大宅门》播映后,郭宝昌有权创作和拍摄《大宅门》续集。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北京青年报 刘新雷 郭京霞)(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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