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不能坐视这样的媒体冤案发生

—评《南方都市报》案的后续发展

伊川

【大纪元7月17日讯】引起海内外舆论大哗的所谓”《南方都市报》贪渎案”–因为《南都报》带头揭露SARS内情和孙志刚事件而受到广东司法部门报复,竟然以贪渎罪一举逮捕了报纸三位主管、主编的世纪大冤案,因为受到海内外公正舆论的一致谴责,而不得不于2004年6月15日重新开庭。广州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虽然迫于压力减轻了”喻华峰案”的原判刑期,但仍然无理判处广告部主管喻华峰贪污罪七年、行贿罪二年,合并执行八年。

从目前已流传到网路上的广州法院”答记者问”和此案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供的材料、以及各方法律专家的分析来看,更加证明此案完全是一个”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冤假错案,是执法部门篡法弄法、执法犯法、挟司法报复的恶质性案例。广州司法部门在此案背后的黑幕重重,而一再延后审判的主编程益中案将会有什么后续发展,更加值得引起世人的关注。

笔者在此,无意于一一列举此案中的诸多疑点,只须指出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所谓”私分155万元和58万元奖金”的”定罪”事实,原来早在《南方日报》集团与《南都报》签订的《2000年度二级核算方案》与《2000年度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两份文件里,对报社内部的奖金分配问题,已经有明确的授权。《南都报》实行的是企业化管理,它和《南方日报》既是一个上下级管理的关系,也各自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他们哪怕在奖金分配上出现问题,作为上级的南方报业集团可以作内部的行政查究,但完全不触及刑事法规,《刑法》对此并没有溯及力。

由此可见,所谓”私分奖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完全是广州司法部门故意”找碴”、制造出来的”莫须有”罪名。再如”私分”此一定罪语,广州中级法院的《答记者问》里已明确承认,关于奖金分配问题,是《南都报》召开了编委会议集体决定的。《南都报》作为独立法人,完全有权开会决定奖金分配,主事者个人并没有从中获取特别利益,何来”私分”之说?

再者,如果这算”私分”和犯罪,需要定罪的也是参加会议的所有九位编委,而不能是喻华峰一人。可见,所谓”私分”和”贪污”的罪名是缺乏逻辑前提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这里只是随便列举了几个疑点和破绽,足可以证明:广州司法部门在”南都报案”中的所作所为,一是完全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完全不顾判罪的法理逻辑,三是完全不符合判罪的审理程式。它反映了有关执法机构依照主观意志而不是法律理据,制造罪名对《南都报》施行司法报复。这是今天中国大陆在深化改革中出现的一个非常典型的司法黑幕事件。

事实上,挟司法报复的《南都报》冤案,只是当今中国大陆各地司法黑暗的冰山一角。司法改革、司法独立喊了多少年,但是,以党法代司法、以长官意志代法律程式、以权力的傲慢代法律的尊严、以强横粗暴、蛮不讲理代替对个人权利的基本尊重……等等等等,这一系列旧体制留下来的恶法痼疾,在有些地方非但没有收敛,而且越演越烈。

广州作为中国大陆改革开放的桥头堡、前哨站,《南都报》冤案的发生就相当发人深省:据报道,早在一年前孙治刚案披露后,广州有关受到上级惩处的执法部门就放出风声,一定要好好”修理”《南都报》了!此案在进入司法程式大半年之前,南方报业集团上层就已经接到了”要准备应付麻烦”的警告,可见此案立案的动机和罗织罪名的步骤,从一开始就显明了以”非司法”原因而以”司法”入罪的特色–这是最典型的权势人物将”司法”沦为”家法”,动用”家法教训”而侵犯”司法公正”的严重案例!

值得特别指出,都知道,”钱权交易”是今天中国大陆朝野之间发生的全社会腐败的重要根源之一,但是,权力与黑法的结合,将法律玩弄于权力的股掌之中,将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权力蛮横转化为披上法律外衣的执法犯法,是一个更危险、更需要加以特别关注的造成社会腐败的恶劣根源。今天的中国,以强权压制人心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作为每一个善良正直、有正义感的中国公民,不会坐视像”《南都报》案”这样明目张胆的司法冤案在眼前发生而无动于衷。广州中法院的《答记者问》近日在互联网上引起一片谴责的声浪,反映的就是最广大的民心民意。已经有不少法律专家指出:这是共和国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页。此案的恶劣影响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严重关注。北京领导人不应该坐视此案的恶质性发展,哪怕为着修补已经受到损害的中国司法公正的国际形象,也必须对海内外舆论和国际社会,有一个说得过去的交代。

──转自《自由亚洲电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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