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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遗族来台请领给付依法可弹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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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30日电)部分中国地区遗族或法定受益人陈情,因身体健康或领受的给付不足支付旅费,以致无法来台领取给付,建议政府弹性调整给付方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今天表示,政府已增订相关法规,只要经主管机关核定者,得免进入台湾地区。

我陆委会上午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教育部所拟“大陆地区遗族或法定受益人请领亡故公立学校教职员一次抚恤金一次抚慰金及公教人员保险死亡给付作业规定”修正草案、交通部所拟“邮电及铁路事业人员大陆地区遗族或法定受益人请领保险死亡给付及一次抚恤金一次抚慰金作业规定”草案。

副主任委员刘德勋说,为保障中国地区遗族或法定受益人领受两岸条例所定公法给付的权益,并杜绝冒领情事,原则上中国地区遗族或法定受益人须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并依法规提出申领,由主管机关核发给付。

他表示,常有中国地区遗族或法定受益人陈情,因身体健康或领受的给付不足支付来台旅费等事由,致无法来台领取给付,建议弹性调整给付方式。

他指出,我政府已在九十二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的两岸条例增订第四项规定,明定中国地区遗族或法定受益人,有因受伤或疾病致行动困难或领受的给付与来台旅费,明显不相当等特殊情事,经主管机关核定者,得免进入台湾地区。

刘德勋说,两岸条例施行细则也配合修正规定,因受伤或疾病,致行动困难无法来台,并有中国地区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足以证明;请领的公法给付单项金额在一定金额以下;或其他经主管机关审酌认定的特殊情事。

他表示,对领取给付方式,也增订得委托在台亲友或受政府委托处理两岸人民往来事务的民间团体代为领取、在一定金额以下得以汇款方式、或其他经主管机关认为适当的方式等规定,作为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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