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课程教材 大纲草案

连载:公民课程教材-《公民常识》(七)

第一册-公民权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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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1日讯】七、公民权利法律与思想

21.《大宪章》

1215年英国国王和贵族双方发生了激烈的利益冲突后,双方都作了妥协,就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协定,签订了大宪章。在这个宪法章中,第39条规定:“不经贵族依法律审判,自由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褫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逮捕。”这就限制了国王用王权对贵族和自由民权利的任意侵犯。39条和《大宪章》中其他一些相关条款,直接影响了后世的英、美法律体系对人权的保护。

22.《英国权利法案》

23.《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产生于美国开国初期迫切的政治需要。费城制宪会议本来不是制宪会议,其“惟一的紧急议程就是修改《邦联条款》”,“使这部联合的宪法足以处理国家治理方面的紧急事件,使合众国得以维持下去。”但参加会议的五十五名代表“却荟萃了新大陆当时的最精明、最高尚人物”,他们改变了会议的主题,在经过三个多月紧张的讨论、争辩和妥协后制定并签署了被后人称作“人类智慧与意志有史以来在给定时间内写成的最美妙的作品”——美国宪法:“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公共福利并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美国宪法是美国开国元勋们一次大胆的政治尝试,即在一个广土众民的新大陆建立一个史无前例的庞大的联邦共和国,为人类世界开创“一条更新、更崇高的道路”。

美国宪法史无前例,没有可供参考的样板,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没有君主的,代议制共和政体的,联邦制国家的成文宪法;它继承英国的普通法体系,它打算全盘利用即使从《大宪章》算起也已有近六百年历史的法治传统。它可以留待这个体系来逐步解释条文本身。

在以“我们,合众国的民众”开头的84字序言之后,宪法的正式条款开始了。第一条共十款,说的是联邦政府的立法分支,国会,是什么结构,议员怎么产生,有些什么权力。这是宪法中最庞大的条款了。第二条仅四款,讲的是联邦政府的执行分支,或行政分支,也就是总统和他手下一班人,怎样产生,干些什么事情,有些什么权力。第三条只有三款,讲的是联邦政府的另一个独立分支,司法分支,它的结构,产生和司法权的划定。这前三条,就把联邦政府的分权结构定下来了。

然而,美国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它是具有一定主权的各州的联邦,所以有联邦和州的关系问题。第四条共四款讲的是联邦政府和各州的关系,它的要紧之处是规定了联邦政府不能以上压下,以大压小,任意侵犯各州自己的权益。

第五条,讲的是在以后需要修宪的时候,修宪的程式,其简洁可以说是一个多余的字都没有。

第六条,规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应视联邦宪法为最高法律,所有官员必须宣誓服从宪法。

最后,第七条,只有一句话,宪法本文在全国四分之三的州通过以后生效。

(本林:《美国的宪法和政局的稳定》)

24.《美国权利法案》

即使如此,这个只对联邦政府授权而没有明确权力限制的宪法本文,在起草的时候就引起了立国者们的强烈不安和不满。所以,当各州相继通过这份宪法,使之正式成为合众国的根本大法生效的时候,首届国会就通过了十条宪法修正案,这十条宪法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通常被看作是合众国宪法的一部分。

这一部分从性质来讲,是美国民众对他们所委托和授了权的联邦政府明确权力和功能的限制,是一份限权令。这十条修正案是这样的简洁,每条通常就是一句话。第一条就是,“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机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即使如此,这个只对联邦政府授权而没有明确权力限制的宪法本文,在起草的时候就引起了立国者们的强烈不安和不满。所以,当各州相继通过这份宪法,使之正式成为合众国的根本大法生效的时候,首届国会就通过了十条宪法修正案,这十条宪法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通常被看作是合众国宪法的一部分。

这一部分从性质来讲,是美国民众对他们所委托和授了权的联邦政府明确权力和功能的限制,是一份限权令。这十条修正案是这样的简洁,每条通常就是一句话。第一条就是,“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机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之上,美国在1878年制定宪法后,于1791年又制定了宪法法的补充条款“权利法案”也有译为“人权宣言”(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nd the Bill of Rights ) ,这个法案可看到英国《大宪章》39条的影响。权利法案所保障的公民基本人权有:“1、宗教信仰、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为解除不满而请愿的自由;2、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3、和平时期不征兵;4、不受无理搜查和逮捕;5、只有大陪审团参加陪审才能判处死刑;一罪不受两次审判,不得自证其罪;非经法律程式不得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除非给予补偿,否则不得征用个人财产;6、在刑事案件中,有要求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权利,有了解指控和与证人对质的权利;7、在普通诉讼中,可以要求陪审团陪审;不得向公民索取超额保释金、超额罚款,不得施以残酷的和罕见的刑罚;9、宪法规定的这些权利并不构成对人民仍保留的其他权利的否定和轻视,未经各州授权给联邦,联邦也未禁止授予各州的权利,分别由各州保留,或属于人民。”这是世界自近代以来,为保护普通公民的人权,补进一个国家宪法的第一个宪法文件。

(本林:《美国的宪法和政局的稳定》)

25.美国《独立宣言》

美国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高度赞扬并称之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开宗明义指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26.《法国人权宣言》

美国独立宣言,产生了重大影响,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步美国独立宣言之后,向世界公布了《人民与公民权利宣言》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二个有重大影响的人权宣言。虽然法国大革命最后走向极端,革命还受到反革命的复辟,但是这个宣言还是传播到法国各地及世界各地。它责难君主政体,并界定人的自然权利包括“自由权、财产权、安全与抗拒压迫”。这个宣言以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取代了过去存在于君主政体下的贵族式特权系统。

27.《大西洋宪章》

三十年代,当希特勒在德国大肆迫害犹太人时,许多国家的朝野人士尚把它作为别人家里的事不去干预,而1941年罗斯福和丘吉尔联合发表并获得世界上许多国家支援的《大西洋宪章》则明确主张:“尊重各民族自由选择其所赖以生存的政府形式的权利。各民族中的主权和自治权有横遭剥夺者,两国俱欲设法予以恢复。……并使全世界所有人类悉有自由生活,无所恐惧,亦不虞匮乏的保证。”

《大西洋宪章》宣布希望在纳粹暴政消灭之后,在世界上确立“保障所有地方的所有人在免于恐惧和不虞匮乏的自由中,安度他们的一生”的人权原则。随后人权原则被吸收到《联合国宪章》中。南非白人政权因为实行种族隔离政策而受到国际社会的长期制裁。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开始的非殖民化进程,现在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完成。

28.《租借法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后,鉴于法西斯对人类文明造成重大威胁,1941年1月6日美国尚未参战时,美国总统佛兰克林•罗斯福在致国会的咨文中宣布了四项“人类的基本自由”,并表明,这是美国人民准备为之奋斗的原则。依此精神要求国会根据《租借法案》,把必要的武器装备提供给那些总统认为其防御对美国利益至关重要的国家。正在与日寇作战的中国就是美国参战前,受《租借法案》的援助国之一。罗斯福总统宣布的这四项“人类的基本自由”后被概扩为“四大自由”即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免于匮乏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在世界上产生了广泛影响,对人类人权事业的进步起了积极的作用。

29.《联合国宪章》

二战结束后,为了保障地球上的人权和世界秩序,以联合国签字国的人民的名义制定了联合国宪章,其主要宗旨首先就是为了保护人权。联合国宪章的序言中一开始就直指主旨,它说“我联合国人民 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的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国家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所以说,对于联合国来说,维护人权是一项主要的工作和对人类所负有的道义责任。

30.《联合国人权宣言》与联合国人权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产生过程中的一个关键人物是美国总统佛兰克林•罗斯福的夫人埃莉诺•罗斯福(1884—1962)。在罗斯福总统去世后,美国政府任命罗斯福夫人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代表。各国代表一致选举她担任这个新成立的机构的主席,这不仅是因为她作为美国战时领袖的遗孀,而且也是对她本人多年在人权方面的工作的敬重。

罗斯福夫人主持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设的起草小组,她“设法弥合不同成员之间的分歧并调和因文化不同而产生的不同观点”,克服种种困难,在联合国其他同事,特别是夏尔•马利克(黎巴嫩)、张彭春 ( 中国)、约翰•汉弗莱(加拿大)和勒内•卡森(法国)的协助之下,完成文件的起草工作。《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

三大国际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人身)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或者说后两者加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而合称的”联合国人权公约”,构成了现代世界对于人权保障的基本法律规范。联合国制定并由成员国签署的这几个国际人权公约,是保证现代世界各个独立的主权国家维持公正的国家建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底线原则的汇编。接纳或拒绝它们之作为现代国家的判准,早已经成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具有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从传统的专制政治泥潭中走出来,以核定国家之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基准来审视国家的存在与发展状态,不以这几个人权公约作为保护基本人权的起码法理依据,那就不能说那个国家已经建构起了尊重它的成员基本权利的现代政治。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第二十一条“(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计名投票或相当自由的投票程式进行。”这是人权中关于人的政治权利的最基础的部分。也是全部人权中最重要最关健的部分。

31.《中华民国宪法》

单说宪法,从1908年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肇始,伴随着持续的革命与变革,百年之间立宪运动此起彼伏。从一个灾难深重力求自拔的王朝帝国,到僭主林立、训政不断的民族共和国。中国在这一百年间竟成为世界上拥有宪法最多的国家。从清廷的《宪法重大信条19条》,到孙文的《中国民国临时约法》。从袁世凯的《中国民国约法》,到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从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到1946年的《中国民国宪法》。以及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的四部宪法。不多不少,一百年间全国性的正式宪法文本共十部,平均十年便磨一剑。此外地方性的宪法,则有1922年的《湖南省宪法》、1931年瑞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及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

宪法之多,反映出中国走向宪政的夙愿是如此饥不择食和命运多蹇,也显示出宪法之道轻若鸿毛。招之即来,挥之即去。也许正因为我们拥有宪法举世最多,因此迄今为止距离真正的宪政也才最远。放眼四寰,中国在亚洲第一个建立起共和政体,却可能将成为亚洲最后一个确立宪政的国家。(王怡:《百年宪政的迷误与前途》)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大陆在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迅速抛弃了1949年《共同纲领》的新民主主义原则。以信心百倍的意识形态政治代替了宪政理想。但在随之而来的政治灾难中,这部宪法中也名存实亡,之后的三部宪法相继而起。“宪政”的诉求也即是自由主义的法律化诉求在台海两岸都被长期悬置了。

我国82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应该说是比较详尽的,基本符合世界各国的人权保障标准,如公民政治权利中的选举权甚至还超过了一些西方国家的标准,只是认为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度下,每个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都是企业的“老板”,所以罢工权利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被取消,其他政治权利基本都写入了宪法文本。但用简化汉字表述这些权利与我们在生活中实际享用这些权利,是两件事情,是两件性质不同、距离遥远的事情。前者是文字排列技术、造纸技术和印刷技术,后者则是生命个体以人的方式而存在的全部过程。把公民权利很好的写入宪法文本也许是困难的,但更加困难的是让这些用文字记录着的权利变成公民的日常生活。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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