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课程教材 大纲草案

连载:公民课程教材-《公民常识》(十六)

第二册-公民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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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30日讯】七、受教育权

60.义务教育、 语言

八、宗教自由

61.宗教自由,政教分离

在现代治下,信仰是个人的事情。

400年前,五月花号冒着风浪严寒来到北美的新英格兰,是为了躲避宗教迫害,寻找一块信仰自由的”上帝承诺之地”。早期的北美殖民地人们,多有虔诚而坚定的宗教信仰,却又怀着纯洁心灵纯洁世界的理想主义而排斥异端。早期殖民地是政教混合的,和他们要逃避的政教合一的英国如出一辙。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宾夕法尼亚的教友派,种种逃出欧洲宗教迫害的新教徒们,却不能容忍互相之间的不同。殖民政权经常加入冲突,甚至酿成流血。著名的罗杰•威廉斯,由于其观点而不能见容于麻塞诸塞殖民当局,被迫出走,而后创建罗德岛殖民地,开始宗教自由的尝试。他是北美宗教自由的先驱。

1786年1月,在佛吉尼亚议会倡议下,由杰弗逊起草通过了著名的佛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在这个法令中,杰弗逊声称,信仰什么宗教,是上帝赋予人的天然权利,不受他人的强迫。他说:“如若我们允许政府官吏把他们的权力伸张到信仰的领域里面,容他们假定某些宗教的真义有坏倾向,因而限制人们皈依或传布它,那将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错误做法,它会马上断送全部宗教自由,因为在判断这些宗教的倾向时,当然是这个官吏作主,他会拿他个人的见解,作为判断的准绳,对于别人的思想,只看是否和自己的思想相同或不同,而予以赞许或斥责。”

佛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条款的先声,佛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是如此重要,托马斯•杰弗逊在自撰的墓志铭中,没有一个字提到他曾任美国总统,却写下了他是佛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的起草者。

政教分离

宗教自由这项人权是在欧洲天主教的新教的长期冲突中发展起来的。最初国民都必须接受统治者所信奉的宗教。对立教派只好到别的国家去。残酷的宗教迫害,使人们逐渐认识到,国家不许干涉宗教事物,只有当国家在宗教事物上保持中立时,各种不同教派之间才有和平。才能同等程度地保护和尊重所有宗教信徒宗教和良心自由,没有哪个教派认为,为了宗教的目的可以滥用国家权力。

在16、17世纪,许多宗教避难者离开英国到美国来,创立时期的美国,宗教自由被确认为一项人权。开始,有些人主张用宪法保护所有宗教都得到支援和提倡,但是经过长期的争论,最后他们却对相反的原则达成了协定,就是国家应当保持中立。不准支援任何宗教。国会将不再制定任何法律,把某种宗教确立为国教。或者禁止信仰自由。在美国的宪法中,宗教信仰被宣布为私人的事情。现在没有哪一个国家象美国那样如此之多的宗教能够和平相处。只有宗教信仰被作为人类多样性和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受到尊重时,这项人权才能实现。然而我们的社会还远没有这种宽容精神。

在美国历史上,虽然很多地区的民众希望学校有宗教教育,但美国的政教分离原则明确规定公立学校不准教授任何一种宗教,不能用纳税人的钱来支援某一种宗教。必须说明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美国反对宗教,而是它吸取了欧洲和早期北美英属殖民地宗教迫害的教训,禁止多数人利用公共资源推行某一种特定宗教、而排斥或者迫害少数人的宗教。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最重要的是它要求”中性”,它实际上是最早形式的“同等保护条款”,即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宗教信仰。宗教和信仰的自由,被美国人看作最基本的民众权利,没有信仰自由就等于没有思想自由与精神自由,也就没有一切自由。而宗教自由在具体社会环境下的保障,取决于政教权力的分离。美国人最早在世界上认识到这一点,并且写进了他们的宪法。

但是,不言而喻,宗教自由是受到限制的,不准利用宗教自由宣传世界末日,滥用宗教自由威胁他人生命和精神健康。关于生命和良心的问题,永远也不会有一个正确的答案。但是值得警惕的是,这种问题不可以由多数派决定,也不能用法院以外的手段决定。在法律的原则下,少数人的权利应该优先于多数人权利,少数人的权利应该受到更多的保护。在他们没有威胁到别人的时候,即使是引起强烈的反映,他们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今天,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当两百年前美国宪法规定政教分离的时候,其实含有两重意义:一是防止政府扶持、促进某一种宗教,或者打击、镇压另外一种宗教;二是防止教会利用民众信仰和信徒的追随,来干预世俗政府事务。那个时代,真正的无神论者还很少,政教分离的具体实施就是在各种宗教,其实就是基督教各教派之间一视同仁。这就是我们没有在美国钱币上,在法庭上,在其他一些政府主持的场合听到人们提及“上帝”的原因。

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只有一个宗教的社会,宗教极端分子容易成为社会的危险,而在有动辄数以百计宗教派别的地方,什么宗教激进派别都难以坐大到危害社会的地步。世界上无论什么地方的无论什么宗教信仰,不管是激进的极端的好战的,还是宽容的中庸的和平的,在美国都有追随者和组织,但是没有一个组织能够崛起到动摇社会稳定的地步。美国可以说是世界上宗教活动最发达的地方,也是宗教最安全的地方。

(丁林:《“上帝之下”还是“和上帝无关”》)

62.少数民族

九、环境权

63.

人与环境的历史经历了三大时期:自然的服从时期,自由的统治时期,自然的伙伴时期。人类早期,在自然的统治下学习生存,  57  

人格尊严、生命权、个人发展权是存在于一个良好的环境中的,环境保护是人格尊严保护的产物,如果你不尊重自然和动物,最终会践踏人格尊严。当动物的生存受到侵犯的,我们同样会面临人的尊严受到侵犯的威胁。如果你认真看待自己,就不能不尊重人类发展的方方面面。

十、战争中的人权

64.《日内瓦公约》

在现代战争中,我们听到一种新鲜的说法,在不久前发生的伊拉克战争中,美国曾指责对方有恐怖主义行为。也许我们会觉得奇怪,战争不就是杀人吗?还有比杀人更恐怖的事情吗?那么战争有没有恐怖主义罪行呢?答案是:有。

美国发动的是一场现代战争,那么现代战争和传统战争除了在技术上的区别外,还有什么区别呢?这区别可大了。

首先,现代意义上,战争不等于暴力和屠杀。(搞清这个问题后,你就不会说美国动辄武力相加,还谈什么正义)。在最初热兵器战争中,战争的场景是目标不清、目的不明的狂轰滥炸,战场上尸骨遍地、血流成河。但是到了海湾战争时候,这种局面改变了。文明战争主要看战争的目的和手段,高科技战争使打击目标精确化,减少了不必要的伤亡,得以尽快结束战争。现代战争的道德规则见《国际战争法》,一、区分原则,军用与目标要区分对待。二、比例原则,尽量避免伤亡,不单指己方,也包括减少敌方的伤亡,不能滥杀,失去抵抗能力的士兵不能杀害。三、战后尽快开展重建工作,重建的义务是双方的,但是主要是胜利一方。这些原则来自于1949年《日内瓦四国公约》,从本质上讲,战争和暴力不同,战争的目的是剥夺对方的反抗能力,而不是要人的命,实行人身加害,因此,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国指责伊拉克有恐怖主义行为是有道理的。因为,高科技战争的目标是使对方丧失作战的能力,不是要对方的命。海湾战争中,美国军将电脑病毒植入伊军的防空体系电脑印表机内,导致防空体系瘫痪。

最近150年,是产生了一系列有关战争的国际法规和公约的时代。这些战争规则可以用《日内瓦战争公约》作为标志,它是人类战争技术发生两次质变的产物,也是人类精神状态文明化进程的产物。1862年,第一次《日内瓦战争公约》提出了保护战场伤病员的规则。规定保护战俘,指出战俘不是罪犯,交战方必须人道地对待对方战俘,并且在战后释放战俘。

1949年的第四次日内瓦公约,增加了战时保护平民的内容。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战时平民置于国际法的保护之下,明确禁止战争期间有意杀害、刑求、绑架平民,禁止对平民实施超出司法权范围的审判和处罚。1977年,又一次扩充,把对平民的保护延伸到那些非正式宣布为交战国的公民,以及内战冲突中的平民,还有在交战国家或区域活动的任何提供宗教、医疗和人道援助的人士。

这些有关战争的公约,具有国际法的效力。从此以后,违反这些公约的条款,就被视作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罪行。关于战争的国际法的效力,在涉及战争的所有人的一项共识的基础上,“正义和实现正义的手段不可分离。不管引致战争的分歧是什么,正义的目标不能用非正义的手段来实现”。(林达:《恐怖主义与战争规则》)

尽管美国发动战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误解和指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全世界各国几乎所有的政治家都看到了这一点。美国用最大努力争取世界各国政府对发动战争的理解,国会通过拨款用于向战争地区难民提供粮食等援助。战争打响之前,美英等国已经承诺将来帮助对方恢复建设。这一姿态表明,国际社会将尽一切可能坚持己有的战争规则,不让专制主义占上风。这种一致性是以往很少见的,恰恰表明政治家们对现代战争正义性的共识。

(待续)(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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