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温坐失一回顺应民意的历史机遇

附文《赵紫阳,我国宪政民主法治建设的开创者》

俞梅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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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9日讯】《赵紫阳,我国宪政民主法治建设的开创者》一文(如下),原是我为赵紫阳85寿辰(2004年10月17日)而作。此文被编入《赵紫阳与中国改革》一书,明镜出版社2004年12月底出版。据说,该书要在圣诞节那天送到赵紫阳的手上,使我不胜荣幸之至。

此文叙述我在中南海的亲历,原稿一万余字。成稿后有朋友觉太啰嗦且有些跑题,似乎是在写我的自传而不伦不类。于是我删去一半文字,成为政论文。又有朋友说:“文字虽然精练了,但是文采却少了,可读性差了,而且感到我在掩饰原稿中的某些情感,至于赵紫阳的伟大之处,路人皆知,用不着我来多论述,倒是那些鲜为人知的凡人小事更吸引人。”近来,频传赵紫阳病危,我正准备补充此文。

今天惊悉,赵紫阳在3小时之前辞世了,我悲痛万分,欲哭无泪,痛失重写此文的情绪。只好拜托赵紫阳问题的政论专家张伟国兄先发此文,以寄托我不尽的哀思。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

回想2004年3月,温家宝在全国人大闭幕时答美联社记者问:“有人写信呼吁,要把1989年的事宣布为爱国活动,您觉得中国政府应采取什么立场?”温家宝没有正面回答这一有关赵紫阳的问题。他说:“作为一个有13亿人口大国的总理,我最关心的是中国的稳定和发展,我也深知这一切来之不易。1989年中国发生政治风波,党和政府紧紧依靠人民,采取果断措施,稳定国内局势,继续推进改革开放。13年来,中国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说明,稳定至关重要。”当时,温家宝的顾左右而言它的那种尴尬与为难之情,溢于言表。(见当时的电视直播)

其实,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应以政治家的雄才大略和远见卓识,顺应民意,因势利导,励精图治,努力解决历史悬案,及时化解民怨,才是唯一真正的稳定之路。但如今,赵紫阳的辞世将可能激起民愤,周恩来、胡耀邦辞世的前车之鉴,当使当局面临极大的挑战。只可惜,胡温却坐失了可以做一件深得民心的大好事的天赐良机,使人扼腕叹息。当然,机会还有,只是已不多了,需要勇气和智慧才能抓住。

出师未捷身先死,常使英雄泪满襟。

伟大的赵紫阳,虽死犹荣!虽死犹生!!

赵紫阳精神将继续唤起民众,奋勇奔向宪政民主的康庄大道。

俞梅荪含泪于20050117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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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紫阳,我国宪政民主法治建设的开创者

俞梅荪

值此赵紫阳85寿辰之际,回首当年,往事历历在目。他为提出“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解决问题”而下台,十五年弹指一挥间。在他领导下的那个改革和建设欣欣向荣如火如荼的年代,是1949年以来的最好时期,也是我人生最激动的一段时光。经过历史的沉淀和思考,使我更加认识到他对开创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和深远影响;认识到建设宪政民主法治社会需要漫长艰苦的过程,需要几代人前仆后继努力奋斗才能实现。

**建立政府的法规部门

1979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要求健全民主和加强法制。1980年9月,在拨乱反正,百废待兴之初,赵紫阳以其在四川的政绩就任国务院总理。

1981年初,赵紫阳总理授意,由国务院副秘书长顾明起草关于成立经济法规研究咨询机构的报告。4月10日,赵紫阳批示:“拟同意。请星垣同志布置落实。建‘立法研究中心’似更好些。”(杜星垣,国务院秘书长)随后,成立了由顾明领导的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对各经济部门制定、修订经济法规进行规划、指导、组织和协调。

在赵紫阳总理的大力推进下,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制定并实施1982至1986年经济立法五年规划并草拟了上百个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在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逐步建立负责经济与行政法规的部门,探索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经济及引进外资和依法行政,致力于推进普法、学科建设、理论研究等各方面从无到有全面发展。

在这个背景下,1982至1983年,温家宝担任地质矿产部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1983至1984年,曾庆红担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联络部副经理,负责经济法规工作。

1984年我毕业后来到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开始了在中南海10年的立法生涯,亲历了我国法治建设从无到有的这一伟大的历史变革。

**打开美国来华投资的大门

1984年10月,胡耀邦和赵紫阳主持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继农村改革取得成效,开始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改革开放,引进外资,在各大城市形成发展势头。

当时,美国经济存在着一千亿美元的庞大外贸赤字,实业界急需到海外寻求新的投资市场。他们注意到我国的改革开放将成为理想的投资市场。我国为美国的大规模投资打开大门,必将促进日本、欧洲国家来华竞争,以形成有利于我国的买方市场。

1984年11月,国际投资法律研讨会在大连、北京、上海三地系列召开。由美国前国务卿万斯和前副国务卿克里斯多夫(后为克林顿政府的国务卿)率领拥有5000亿美元的21家跨国公司、8家国际财团、3家律师事务所的企业家、银行家、律师等百余人,来我国考察投资环境。

美国实业界人士对来华投资存在种种疑虑。他们提出,在华投资盈利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如何得到法律保障,以及管理体制、劳资关系、价格体系、外汇平衡、利润汇出、减税让利等一系列十分复杂的具体问题如何处理,这需要我国政府对长期以来的经济政策作大规模调整和立法。他们与我国有关的部长和省长,14个沿海开放城市的市长、企业家、专家学者300人,探讨如何具体改善我国引进外资的环境,并就我国急需引进外资的重大项目,签订了上百个意向性协议,达数百亿美元。

会议期间,由我执笔向赵紫阳汇报情况并为其代拟讲话稿。面对这么多连经济和法律专家都十分棘手的敏感要害问题,总理是否都能应对自如,我真为其捏把汗。会见一开始,赵紫阳就热情洋溢,侃侃而谈了一个多小时。他对各种问题了如指掌并高瞻远瞩。他最后还风趣地说,你们提出的问题我都回答了,你们没有提出来的问题我也回答了,还有什么问题吗?在研讨会上与我方讨价还价咄咄逼人的那些政客、律师、老板们,全都哑然。他们被赵紫阳的风采和对改革开放的决心及必胜信念所折服,百余外宾报以长时间的热烈掌声。

这次会议,使美方消除了顾虑,增强了来华投资的信心。万斯回国后,向政界和财界指出:“中国在改善投资环境和加快经济立法的努力,增加了外商在华投资的可预见性,这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极为重要。”

**运用法律手段搞活城市经济

1985年2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召开全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当时赵紫阳总理兼任体改委主任。各地的省长、市长,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200余人到会。会议要求大家对《会议纪要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我对其中“要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辅之以必要的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说法提出质疑,要求把“法律手段”放在第一位,“行政手段”放在最后。

会议采纳了我的建议,改写为:“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法律手段”放在第二位,“行政手段”放在最后。《会议纪要》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

1986年3月,赵紫阳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采用了这个提法,进而成为一个新的专用名语,逐渐被各方面广泛接受和采纳至今。

会议以后,10多个改革试点城市,积极探索运用法律手段搞活城市经济。武汉市长吴官正和沈阳市长李长春,分别在本市政府的办公会议上力排众议,主持制定并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破产法”等等。从而,在依法搞活城市经济的探索中取得政绩,我参与了其中的工作。多年后,全国人大制定了这两个法律。

1986年春,三角债问题开始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障碍。3月,赵紫阳在一个会议上说到,当前一些大中型企业之间竟然发生数百上千万元的三角债现象。他对此十分忧虑,要求各方面尽快设法解决。一周以后,我在《世界经济导报》上看到张伟国撰文反映,上海金山石化总厂陷入逾亿元的三角债务之中。这个问题更为严重了,我立即去该厂了解情况并请了两位上海金融界学兄一同前往,写成《必须尽快把大企业从经济困境中解救出来》的报告,提出由银行注入巨额启动资金,在银行信贷系统依法为所有的企业解开一环套着一环的层层债务链的对策性建议。报告呈送赵紫阳和陈俊生国务院秘书长,由陈俊生、白美清、阎颖(后两位为国务院副秘书长)立即批示并委派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张肖前往上海,用几十亿元银行资金启动,在华东地区大规模地清理大型企业的三角债务,一个月就全面解决了问题。

**扩大国务院的立法权

在打开国门和搞活城市经济的同时,我国加快立法。1985年1月,彭真委员长多次召见顾明,听取国务院经济立法工作情况的全面汇报。彭真说:“随着改革转向城市,不少新的问题亟待用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控,急需制定一系列经济法律。但是,不少重大问题涉及面很广,情况复杂,缺乏经验,一时难以立法,这又使改革开放难以顺利进行。为此,近来一直十分焦虑,多次与胡耀邦和赵紫阳反复磋商,甚至半夜里还在电话中与赵紫阳商讨。其结果是,能否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条例,再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3月,彭真主持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专题讨论经济立法问题。

4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从而,扩大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加快立法。

**加快立法成立五人小组

赵紫阳与彭真互动而大力推进立法。1985年3月,赵紫阳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多次要求加快立法。他指出:“经济立法是个大问题,必须下很大力量。立法在改革中具有独特功能,是其他经济管理手段所不能代替或比拟的,立法是在集中集体智慧,充分调查研究后制定的,具有质和量的界限。过去我们总是靠领会精神办事,今天一个精神,明天一个精神,没有一个确定的东西,往往造成‘一个时候一个精神’的现象,有些本来很好的‘精神’也常常被一些人做了任意解释。现在,我们要纠正新的不正之风,但是什么叫‘买空卖空’?什么叫‘皮包公司’?什么叫‘投机倒把’?应该给出一个明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经济逐渐搞活以后,非要靠立法不行。”

4月初,赵紫阳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立法问题。他指出:“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一大批经济法规,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立法不要求全,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某个问题,有几条就规定几条。有些还可以采取发布一号、二号、三号单项政令的形式,经过试行,再清理合并,制定成为较系统的条例。这也是为今后全国人大的立法作准备。”

赵紫阳提议,由顾明、李灏(国务院副秘书长)、安志文(国家体改委副主任)、马洪(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张彦宁(国家经委副主任)成立经济立法五人小组,把当前改革急需制定的20来个法规,作为紧急立法任务,在年内完成。我担任了五人小组的联络员。由这几位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与具体的立法工作,大大提高了立法的速度和质量。

20年来,国务院发布的各种法规数以千计,对推进依法管理经济,依法行政,促进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等等,发挥了很大作用。现已到应该把立法权收回全国人大的时候了。议会、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由之路。

**促进经济法治建设全面发展

1985年7月初,赵紫阳主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七五计划建议座谈会”,200余各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座谈。我执笔草拟《为七五计划配套的七五立法规划》,并向与会者征求意见。反馈回来的各种立法要求多达400余项,仅时任国家经委副主任朱镕基就提出20来项。我从中归纳出300项,编成第二稿,正式上报。8月2日,赵紫阳批示:“原则同意,可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报国务院。”为完善这一规划稿,我们又几上几下,几易其稿。

1985年9月,中共中央十二届四中全会《关于制定七五计划的建议》中,进一步提出:“力争在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这一更高的要求。

1986年3月,我执笔《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成立六年来的工作汇报》。赵紫阳批示:“随着直接控制转向间接控制,经济法规工作更为重要和迫切。望加倍努力,作出更大的成绩。”

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没想到,法律界不少人用传统的民法观念来否定并取代新生的《经济法》。当时,正赶上顾明从国务院副秘书长的职务上退下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被合并为国务院法制局,使其积极开拓进取并指导全国的作用消失了。一时间,经济法在全国上下万马齐喑,一些高校甚至取消了经济法的学科,这与中央和赵紫阳多年来对加强经济法治建设的要求背道而驰。幸好有《七五计划》对经济法的要求,才使广大经济法律工作者对经济法的坚持与发展,仍有其合法依据和最后防线。

1988年,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赵紫阳,对已经担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并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会长顾明所主持的一系列经济法的研究、教育和普及活动,给以大力支持。当时,我们组织了50位部长、省市长、专家讲座《中国现代经济法》电视系列教学片200学时并编写教材,由各省市区政府的法制部门牵头,开展全国经济法知识电视大赛。赵紫阳在贺信中指出:“加强经济法治建设是发展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在他的感召下,全国人大习仲勋、彭冲、王汉斌等5位副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和40位部级官员与数百名经济法律人欢聚中央电视台演播大厅,一同观看现场直播的决赛过程。从而,在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掀起了知法、学法、用法的热潮。

**宪政民主法治从紫阳始

1987年初,胡耀邦受到严厉批评,“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风声越来越大,似乎在全国上下逐步形成一个“左”的运动,改革突然失去方向,将要逆转。立法工作也失去了势头,我忧心忡忡,不知如何是好之际。

5月14日,我被通知参加国务院办公厅工作人员大会。总理的秘书白美清传达昨天赵紫阳在怀仁堂向主管意识形态的千名负责人的重要讲话,就是后来发表的著名的“五一三”讲话。大意是:“要坚持改革开放不变,要理直气壮地把改革继续下去。”还提出,如果把经济搞乱了,该由谁来负责的质问。这使历经了10年的文革运动而心有余悸的我,为之一振。

自那以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风潮被及时制止,立法工作又得以进一步发展。在改革向何处去,中国向何处去的关键时刻,赵紫阳以政治家的雄才大略,挺身而出,慷慨陈词,力挽狂澜。

1987年11月,赵紫阳就任总书记时被记者问到:“准备干什么?”“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他脱口而出。但是,他的这一宏愿却未能实施,痛失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出师未捷身先死,常使英雄泪满巾。这不仅是赵紫阳的悲哀,更是国人的悲哀。

1989年4月22日,胡耀邦追悼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由于数万名学生前一天在天安门广场上露宿请愿,要求向胡耀邦遗体告别,参加追悼会的各界人士只好临时从人民大会堂正门(东门)改道北门进入,然后排队绕道,徐徐进入追悼会场。当时秩序较乱,我在队伍里一下子站到了最前面。只见赵紫阳心情沉痛,悲伤地致悼词。追悼会结束后,学生要求向胡耀邦遗体告别被拒绝。当时如果能够满足学生的愿望,可以化解他们的激动情绪,不至于使后来的事态愈演愈烈。自那以后,我再也没有机会见到赵紫阳了。

六四以后,我所崇拜的已成为总书记的先总理被免职,他的家也搬走了。据传言,赵紫阳家的设施非常豪华奢侈。我好奇地来到怀仁堂西侧清华堂赵紫阳旧居,审视着空无一物的客厅、书房、卧室、卫生间。固定在墙上的巨大书架是用旧式三合板制的,书柜里的5个格上,分别贴着香港的《争鸣》、《开放》、《广角镜》等5种杂志的标签。地面和墙面十分普通且陈旧,地毯是那种中低档的薄薄□纶制品,澡缸也很旧。由于赵紫阳的家和我们的办公室同属中南海的一个房屋维修管理部门,这里的一切设施都与顾明和我的办公室及卫生间完全一样,只是我们办公用房的使用率,要比赵紫阳住家低得多,故一切设施当比他家的新。赵紫阳的家不仅谈不上什么奢华,而且十分简朴。

1989年以来,凡我路过东皇城根南大街或灯市西口大街,总是习惯地绕道富强胡同6号的赵紫阳的家门口徘徊。这条小胡同很冷清,如遇敏感期,则有一些武警、士兵、便衣在此游荡,气氛十分紧张。一代伟人,我国宪政民主法治建设的开创者却被非法监控至今,真是一大讽刺。咫尺天涯,我为无法见到敬爱的赵紫阳而伤感不已。

谭嗣同曾说:“各国变法,无不从流血而成;今中国未闻有因变法而流血者,此国之所以不昌也。有之,请自嗣同始”。如今,赵紫阳被非法软禁15年,他倡法治而羁法网,给世人留下了对法治的永远的考问与启迪。我国的宪政民主法治的发展,已从紫阳始。

随着胡温新政推行以宪治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亲民政策,对赵紫阳的监控已经放松,还赵紫阳以普通党员和公民的人身自由及人权和尊严已势在必行。尽管这是对最高当局提高执政能力和政治博弈与权谋的勇气的巨大考验,但是时间对一个风烛残年的老人来说,已所剩不多。为了赵紫阳的天伦之乐,更是为了顺应民意,恢复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法治的公正,已刻不容缓。

**路漫漫其修远兮

上世纪80年代后期,改革与法治已初具规模。赵紫阳多次高瞻远瞩:“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新旧两种体制、两种机制的冲突、对峙和并存的胶着状态。新体制的优势未能发挥出来,旧体制的弊端仍在起作用,此消彼长或此长彼消,改革异常艰难,进入了攻坚时期,搞不好会走回头路。必须用改革的办法去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才能达到光辉的彼岸。”他要以政治体制改革去解决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问题。

20年来,我国大力加强法治建设,积极开展依法治国,造就了立法、司法、执法、普法、教学、科研等各方面的从业人员已达上百万人之众。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投身于依法治国的伟大洪流。近年来,广大失地农民在被侵权中看到了依法民可告官的希望,纷纷依法维权抗争。但是,却被官方和警方打压,反遭更大的侵权而血本无归。甚至还要出生入死,浴血奋战,可歌可泣,而一发不可收拾。可见,政治体制改革停滞至今,严重阻碍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使之成了空中楼阁。

中华民族经历了五千年的封建宗法制度和1949年以来的历次政治运动,人治已根深蒂固,传统习惯势力巨大且积重难返。我国开始向法治社会转变才20年,只是历史的瞬间。要改变人治的传统观念和司法习惯,建设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是一个非常漫长艰苦的过程,需要几代人前仆后继努力奋斗。法治的发展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更需要政治体制的改革。从理论成果到实践应用,从有法可依到违法必究,都要经历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华民族向现代文明的进程中历尽坎坷,艰苦奋斗了一个世纪,取得了进展。但是,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编后寄语:2004年10月17日,赵紫阳85寿辰之际,我拜读鲍彤、于浩成、严家其、陈一咨、吴国光、张伟国、陈小平、胡平、高文谦、刘晓波等久违的当年同道并师长和学兄之大作,受到莫大启发,引发我回首话当年,感慨万千。是非成败转头空,江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

2005年1月11日是顾明生日(他与赵紫阳同年),我送去此文并告知,他当年领导我国经济法治建设开创时期的一些往事,现已成为历史文字了。他勉励道,我国的法治建设,实在是太大太大的事业了。

感谢张耀杰兄半年前撰写的《俞梅荪与新民权运动──中南海秘书成了民间代言人》(明镜出版社2004年10月),书中简要记述我的这段历史,使我撰写此文有了文字基础。感谢刘青先生在《赵紫阳与中国改革》一书的紧张编辑当中允许我不断改稿。

俞梅荪,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修科毕业,经济法学副研究员。1984至1994年在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从事立法工作,其中后5年为国务院办公厅秘书(担任顾明的专职秘书),1993至1995年被聘北大法律系兼职副教授。现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完稿于20041120,yms20050@yahoo.com.cn

原载《议报》第181期, 20050117(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不代表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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