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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保会:信用卡授权书付款 商店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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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四日电)消费者买机票或邮购商品常用“信用卡持卡人授权书”代替信用卡签单付款,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今天表示,消费者收到账单后若发现有不明交易,特约商店即负有举证责任,且消费者可向发卡银行主张暂停付款。

消保会表示,使用“信用卡持卡人授权书”交易,因无须使用签单或当场签名,交易风险较高,信用卡收单机构与特约商店签订的约定书中均明定,特约商店接受这一类特殊交易时,应确认持卡人身份。如持卡人否认有这笔交易时,特约商店应证明确实由真正持卡人所为,才能向收单机构请款,

另外,有消费者投诉,某些银行要求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必须对正卡持卡人的消费账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消保会认定属于显失公平条款,最近高等法院的判决并已采相同见解。

消保会指出,依据财团法人联合信用卡处理中心及各发卡机构统计资料显示,信用卡流通卡数截至九十四年六月底,已超过四千五百万张,民众若遇争议,可向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置的消费者申诉专线0800869899、银行公会设置的信用卡申诉专线(02)85962333”,或全国消费者服务专线1950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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