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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水流深》(13)第三部 三进拘留所 4

第四章 箭射出再画靶心
曾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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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狱绝食

  4月12日我回到旧居。这套房子除了没有人住,其他一切还是原样。在功友家东住一天、西住一天流浪一个星期后,我想回去休整换换衣服。

  那晚我睡得特别沉,过去一星期我几乎每天都与功友谈得很晚,睡眠严重不足。半夜有一瞬间我迷迷糊糊觉得有人在使劲打门,翻了个身又睡着了。

  过了一会,我的呼机响起来。看是先生呼我,我费力从床上爬起来给他回电话,问他半夜两点有什么要紧事。

  先生说是派出所的牛军找我,要我立刻给他回手机电话。我睡得迷迷糊糊也没多想,抓起电话就拨通牛军的手机。

  牛军一边跟我扯一些无意义的事情,一边让片警吴兵立即开警车杀到我的楼下。

  电话还没打完,吴兵就到门外。原来刚才打门的也是他,没人应门他以为屋里没人就走了。那一星期我居无定所,如果不是通过先生,他们根本找不到我。先生不愿跟警察撕破脸,也万万没料到让我给牛军打个电话的后果。

  我被带到派出所,关在一个只有一张小床的屋里。床上堆着几件防弹背心,我实在太困,倒下去枕着硬邦邦的防弹背心又睡着了。

  第二天一整日,牛军、吴兵和另一个没见过的警察轮番盘问我这些天的行踪。我没回答,只问他们要了一张纸,写了一份声明,声明我以前给派出所写的“保证书”作废。牛军气得直哼,咬牙切齿说:“你不说!你不说我照样送你!”

  就这样,我第三次被送进了崇文区看守所。

  这次被捕是始料不及,也是心所不甘的。上次被关在拘留所,我就想去天安门打横幅。这个想法已是深思熟虑产生的。其实思考过程很简单,我想我们有那么多的炼功人,如果大家都能站出来,他们是没有足够的监狱来关我们的,那这场镇压不就可以早点结束?可惜我们站出来的人还是太少了;但如果我盼望别人都能站出来,为什么不从自己做起呢?

  这回我已经与功友相约“4.25”周年纪念日那天去天安门打横幅,到时人家都去了,我却被关着不能去,这算什么?因此我一进拘留所就决定绝食,想争取在25日之前出去。

  绝食头两天,我没有太大反应,跟其他人一样坐板、值班、干活。管教只在巡筒时漫不经心问我一句:“你在绝食?”

  到了第三天,我出现乏力和心慌的症状,张管教这才将我带到医务室。

  医务室只有一个医务人员,桌上放着一套弯弯曲曲的褐色胶皮管,胶皮管旁边有个大玻璃烧杯,装着满满一杯不知什么液体。

  张管教瞥瞥那堆胶皮管,又对着冷冰冰的水泥地努努嘴,说:“曾铮,你说我找几个彪形大汉来把你按在地上灌吧,也怪没意思的。你要自己喝了呢,大家都省事。”

  我看着那堆胶皮管,想起几年前陪先生去做胃镜检查的情形。那天先生好容易直着脖子将胃镜的管子吞进胃里,谁知一个病人跑来找医生扯皮,医生扔下先生跑到走廊跟那个病人吵架,越吵越来劲,把先生忘到九霄云外。

  先生躺在床上,管子塞在嘴里、胃里,咽不下,吐不出,耳朵听着他们争吵,嘴里喊不出话来,多少次憋得要晕死过去,在候诊处等待的我却一无所知。

  等我再见到先生,他的脸惨白得像死人一样,额上冒着虚汗,好长时间都走不了路,也讲不出话来。

  我犹豫了几秒钟,还没来得及想象那堆胶皮管从我鼻子里插进去是什么滋味前,就默默端起烧杯喝了。杯里的液体非常难喝,呛得我直想流泪。


  后来的统计资料显示,在800多名迫害致死案例中,有10%的人死于强制灌食。在许多拘留所或劳教所,灌食成了折磨人的另一种方法,灌食的目的不是为了让你生存,而是为了让你难受、让你放弃。让毫无医学知识的犯人将粗大的胶皮管从你的鼻腔任意拔出插进,或者干脆将管子一直插在你鼻子里,什么时候想灌就灌你一家伙。王俭就曾被灌得鼻腔破裂,流血不止。

  广州黄埔戒毒所为了逼法轮功学员放弃,甚至把洗洁精、洗发水等刺激性的化学物品强制灌入法轮功学员的胃里,造成被灌者不停呕吐,痛苦无比。

  610办公室

  办完手续,我们一人卷着一床铺盖,拎着一包随身衣物,被塞进囚车,除了四个法轮功学员外,还有五六个其他犯人同车。

  囚车呼啸着出了拘留所,向着郊外驶去。大约一小时后,我们来到戒备森严的“北京市犯罪人员遣送处”。 不管是判刑的还是劳教的,都要经过遣送处,再分流到各个监狱或劳教所。

  触目惊心的“犯罪”二字,让我十分不舒服,阴森森的气氛,比恐怖电影还让人压抑。如果说人间有地狱,那么应该就是这里。从小到大,一路当着“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党员”、“保送研究生”,我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有朝一日会成为“无产阶级人民专政”的对象。

  经过重重关卡后,囚车在一座大楼前停下来。押送我们的警察拿着厚厚一摞资料进楼,我们被责令原地待命。

  十几分钟后进楼的警察出来了,让判大刑的下车,劳教的留下。

  “判大刑”指的是触犯刑法,经过法律程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是刑事犯,按中国大陆的话讲,属于“敌我矛盾”,被判“大刑”的人要“劳动改造”,简称“劳改”。

  而劳教只是一种行政处罚,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劳教理论上是由隶属于市政府的“劳教管理委员会”决定,实际上则是由隶属于区党委的“政法办”下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同样是被强制劳动,名词却叫“劳动教养”,简称“劳教”。而对法轮功学员的劳教决定,实际上是由“610办公室”作出的。

  镇压法轮功前夕的1999年6月10日,中共中央成立一个“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由李岚清、罗干等人负责,其下设立“610办公室”,专门对付法轮功。“610”便是6月10日之意,这个不具法律依据的“办公室”,最高机构常设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镇压后升级为正部级单位,性质上与德国纳粹的“盖世太保”、前苏联的“克格勃”和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文革小组”十分相似,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有。


  各级“610”机构数以万计,专职兼职工作人员达百万人。它的权力和运作跨越各级党政、法律系统而自成体系,职能是“指导和协调公、检、法、司法、安全各部门侦查、抓捕、起诉、审判等处理法轮功工作的一切活动”,直接掌握法轮功学员的生杀大权,法轮功学员从此被打入另类,只归“610”管,完全丧失宪法和其他律法所保障的基本公民权利。


  中国的劳教体系建于解放初期的五十年代,当时是想强制解放前那些游手好闲的“剥削阶级残余”进行劳动,将他们改造成“社会主义新人”。马克思主义理论云:“劳动创造了人”,故而“劳改”和“劳教”体系都是依据“强制人服苦役能将人改造成好人”的理论基础所建立。

  后来劳教系统渐发展为处罚那些尚构不成犯罪的小偷小摸、打架斗殴、卖淫、吸毒等轻微罪行的体系。镇压法轮功后,这种劳教体系便成为迫害法轮功的主要工具,因为各大省市都有劳教所,又不须经过任何正常的法律程序,“方便”得很。

  现行反革命

  其实“改革开放”后,为了跟国际社会接轨,中国大陆的刑法已经用“危害国家安全罪”代替原来的“反革命罪”,但在许多人的意识中,“反革命罪”仍是存在的。劳教所的一个警察就曾对我们咆哮:“像你们这样的,要在文化大革命,就是现行反革命!起码判十五年大刑!现在才判你们一年劳教!够便宜你们的了!”

  最后这次在拘留所,张强曾按程序问我:“国家取缔了法轮功你知道吗?”“国家把法轮功定为邪教了你知道吗?”

  我说:“不知道。”他拍着桌子跳脚,以为我在故意气他。

  等他情绪稍微平复,我告诉他,第一,民政部取缔的是“法轮大法研究会”,而非法轮功。法轮功只是一种功法,一种思想,而非一种组织,如何取缔?第二,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法轮大法研究会从中国气功科研会退出后,有关学员曾多方奔走,向民政部、统战部、人大、宗教事务管理局、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等机构都提出登记申请,但没有一个地方受理,那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自由从何体现呢?

  至于国家把法轮功定为邪教,更是无稽之谈,“邪教”云云,是江泽民说的,是《人民日报》社论说的,若干年前《人民日报》不是还登过<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这样的社论吗?“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了吗?没有;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社论是法律吗?不是。

  他不同意,非说定邪教有法律依据,我请他找出来。他和马英两人在提审室翻箱倒柜,急得一头汗,好容易才将“两高”(注2) 惩治邪教的细则找出来。这个“细则”我早已仔细研究过,我请他从头到尾仔细读这细则,面出现过一次“法轮功”三个字吗?没有。他惩治邪教跟我们法轮功有什么关系?


  可悲的是,中国有太多人不懂法律,当权者利用这点堂而皇之玩了一次偷天换日的把戏。他们先是用《人民日报》来发个社论,说“法轮功就是邪教”,然后再由人大通过一个惩治邪教的法律实施细则,这样一来,很多人都误以为镇压法轮功已有法律依据。

  也难怪,在中国这样一个党指挥一切的国度,老百姓早知法律没有多大用处;以前共产党号召大家一切要听从党时,曾喊一句口号:“党指到哪儿,咱打到哪儿”,五六十年代的许多党员和群众真是这样做的。八十年代后,人们渐对共产党失去信任,这句口号不知被哪个天才改成“党打到哪儿,咱指到哪儿”。

  以前还有一个故事,说有个人射箭,回回都是十环。旁人请教他诀窍何在,他答曰:“先将箭射出,然后再画靶心。”

  今天中共统治下的中国,不就是这样的吗?先决定要整治法轮功,再一个一个去制定所谓的“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许多老百姓“不懂”法律很明智,这样的法律,懂它何益?

  等判大刑的都下车后,囚车调头往回开。押送的警察解释,这里要进行改革,从现在起要将大刑的和劳教的分开,等新建的劳教人员调遣处筹备好,再送我们下去。

  就这样,我们又回到拘留所待了六天。

  后来我才知,因为北京市那次判了太多的法轮功学员劳教,原有的调遣处装不下,不得不新建一个,专门用来对付法轮功。残酷的镇压进一步升级。

(待续)

  注:

  1、倒卖:利用职权在“计划体制”内低价购买紧俏物质,再高价在“市场体制”内出售。

  2、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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