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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拔河猝死 最高法院判应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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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四日电)董姓男子在八十九年间参加运动会拔河比赛时猝死,保险公司认为董姓男子隐瞒心律不整病史,拒绝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家属因此告上法院,全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姓男子心肌梗塞,事先无法预测,符合意外死亡要件,判决国泰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一千余万元,本案定谳。

董姓男子在八十九年参加屏东县恒春镇运动会,参加拔河竞赛时休克,经紧急送医后宣告不治,法医相验后认定死因应为心肌梗塞。

董姓男子死亡后,家属即依规定向国泰保险公司申请死亡给付,但国泰保险公司以董姓男子投保前未善尽诚实告知责任,隐匿心律不整病史,猝死原因应为旧疾复发而非意外死亡,依合约规定拒绝给付保险理赔金予家属。

全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依医学专家意见,认定心律不整并不足以造成心脏突然停止而使人猝死,又以董姓男子仅有心律不整病史,没有陈旧性心肌梗塞疾病,认为董姓男子因突发性心肌梗塞死亡为意外,判决国泰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理赔金一千零二万余元予家属。

国泰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台湾高院判决,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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