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莫少平律师:中国司法问题(下)

声援高智晟律师 愿意为法轮功学员做辩护 律师伪证罪和劳教制度受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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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辛菲采访报导) 北京著名民主人士赵昕先生自2月3日起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被刑事拘留﹐现改为监视居住﹐赵昕太太已邀请北京的著名刑事诉讼律师莫少平先生为赵昕辩护。

莫少平律师是最早从事中国私人律师事务的律师之一﹐1995年建立了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莫律师因敢于为异见人士出庭辩护而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良知”,他曾为多个大陆异议人士担任过辩护律师﹐包括刘念春、刘晓波、方觉、中国民主党发起人徐文立、江棋生、“新青年学会”﹑辽阳市工运领袖姚福信﹑杨建利﹑被指控伪证的北京律师张建中﹑地下基督教“华南教会”龚盛亮等。

大纪元记者辛菲3月16日采访了莫少平律师。莫律师介绍了赵昕的案情,他表示对赵昕案持乐观态度﹐从目前已知的事实无法对赵昕定罪。

莫律师指出﹐上海市司法局对郭国汀律师的行政处罚毫无道理﹐根本站不住脚。他认为律师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庭上的发言和观点都应该是免责的﹐都不能作为处罚的事由。

莫律师指出﹐当前在中国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职业环境很艰难﹐官方去年公布的数字﹐现在的律师为刑事案件出庭辩护律还不到百分之三十。原因主要是从事刑事辩护的风险非常大﹐“律师伪证罪”导致恶劣后果﹐对律师界打击很大﹐受强烈争议 ﹔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的报酬﹑收益比较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成就感也是非常低的﹐这个主要是源于中国还不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

莫律师指出﹐中国司法不独立﹐法律本身就是这样设计的﹐法官并不能做决定﹐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立了一个“ 政法委”的机构﹐实际上是共产党领导公检法司﹐进行司法活动。

莫律师指出﹐法律明文规定﹕不管被告人﹑涉嫌犯罪人员是犯了什么罪﹐都应该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很多律师不去做这个事情﹐那很多人的权利就得不到更好的维护﹐所以既然法律上没有禁止律师为这些人提供法律帮助﹐他就觉得总得有律师去做这个事情。大家都不做﹐就更没有办法为这些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那也没法促使中国的法制改进。

莫律师指出﹐高智晟律师为法轮功上书全国人大﹐反映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行为﹐是法律赋予高律师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的正常的权利﹐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没有权力去剥夺他这种权利﹐如果高律师因为这个事情受到某些机关的处理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那这些机关在违法。

莫律师表示﹐不管涉嫌犯什么罪的﹐本身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合法的维护。所以﹐不管是法轮功﹐还是政治良心犯﹐无论涉嫌什么罪﹐都应该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他表示如果有法轮功学员需要他辩护﹐他可以为法轮功学员辩护。

莫律师指出﹐中国的劳动教养的条例﹐是和现在的立法法矛盾的﹐本身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应该被取消。法学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抨击和批判是由来以久了。而且从中国的现行法律来说﹐如果是劳动教养﹐就应该有“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劳动教养人拿到这个决定书后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教养。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出示“劳动教养决定书”﹐或者没有告知被劳教人员如果不服劳动教养﹐可以在多少天之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没有告知被劳教人员有权请律师﹐那公安机关就是违法的。

莫律师最后指出﹐司法不公导致很多社会矛盾激化。一个国家的法制可能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需要很多人付出相当大的代价。法制的进步需要政治体制的改革﹐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政治体制改革﹐那很多矛盾是解决不了的。并且﹐中国现在的政治改革实际上对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种瓶颈。如果政治体制不进行彻底的改革的话﹐对中国的经济更深层次的﹑更远的发展都会产生影响﹐甚至最后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障碍。

以下采访实录接前文﹕

(六) “律师伪证罪”导致恶劣后果 受强烈争议

记者﹕您觉得象97年颁布的针对律师的306条﹐设立这么一个条款﹐有什么样的目的和背景吗﹖

莫律师﹕确实是针对律师来的﹐法律上规定的﹐就是对律师﹑辩护人的。新的刑诉法颁布的时候﹐大家欢呼雀跃﹐因为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可以提前了﹐以前律师介入刑事案件﹐都是案子已经到法院了﹐律师才能介入﹐后来新的刑诉法规定﹐律师在侦察阶段﹐也就是说﹐这个人一被抓﹐律师就可以介入了。

这个大家当时很高兴。可能也是由于这个背景﹐所以公安部门就提出﹐在这个阶段﹐律师就介入了﹐会不会导致被告人串供﹐或者导致证人改变证词﹐所以就制定这么个东西﹐这可能是个原因。

记者﹕那律师界对这个条款是什么反应呢﹖

莫律师﹕当时制定这个法律的时候﹐确实有很大的争议﹐但最后还是确定了﹐就是针对律师﹐制定这一条。

记者﹕那这个法律制定后﹐有什么后果吗﹖

莫律师﹕我认为是一个极其恶劣的后果﹐很多律师因为涉嫌这个罪被抓。至少200﹑300人﹐甚至更多。

记者﹕那最终以这个罪被判刑的有多少呢﹖

莫律师﹕那是非常少的。抓了以后﹐最终判不了罪﹐因为它定不了这个罪﹐律师就被放了﹐但毕竟律师被抓了﹐可能有的被羁押了好几个月﹐甚至有一年多的。这样对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业的负面影响特别特别大。

记者﹕你们是否有过上书反应意见呢﹖

莫律师﹕当然﹐这几次开人大﹐有些人大代表﹐其中包括律师﹐已经明确提出要求全国人大修订刑法第306条﹐甚至取消掉。这个是作为议案提出来的﹐但是到目前还是没有取消。

记者﹕那么多人被抓﹐后来没被判刑﹐那说明抓的不对了。这说明什么问题呢﹖

莫律师﹕对呀。抓的不对。原因嘛﹐要是说具体的操作性原因﹐作为公安机关﹑检查机关肯定是在一个刑事案件中的控方﹐如果律师通过调查﹐向证人进行调查﹐证人可能对律师说﹕原来我向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所说的﹐是在他们威胁下说的﹐你律师向我调查取证﹐我就跟你说实际情况。

律师取证后﹐拿到法庭上﹐如果这个证人的说法成立了﹐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依据这些证人的说法来指控那个人构成犯罪﹐那可能就成立不了了。成立不了了﹐这个被告人可能就无罪。

从法律角度来讲﹐检查官和律师是天然的对手﹐肯定检察官很恼火﹐回过头来他又再去找这个证人﹐甚至采取把证人抓起来的方式﹐这我都亲身经历过。

抓起来以后﹐逼迫他﹕你怎么跟律师这么说﹖你要不说你跟律师说的是假的﹐那我可能就不放你。

在这种情况下﹐那个证人就说﹕对﹐我跟律师说的不是真的。检察官又问﹕你为什么跟律师这么说﹖证人就说﹕律师让我这么说的。这样呢﹐他再把他放了。

根据证人的后一种说法﹐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就以涉嫌伪证罪把律师抓起来。也就是说﹐检查官作为控方﹐把辩方给抓了﹐简单地讲﹐就是原告把被告抓了。说得不客气一点﹐检查机关是出于职业报复。律师虽然失去自由了﹐被拘留甚至被逮捕了﹐可是最终到法院审理的时候﹐这个罪还定不了﹐最终被放了。

很多被指控为伪证罪的律师﹐到最后能够真正被定罪的﹐确实微乎其微。但是确实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有这个权力﹐在这个过程中﹐把律师抓起来﹐失去人身自由。

记者﹕那对律师的精神上﹐还有对他辩护的案子本身都是一个打击了。

莫律师﹕对﹐是的。我们已经有过很多次研讨﹐觉得这是一个很笑话的事情。检察官出于职业报复﹐而且出现原告可以抓被告的情况﹐这都是非常荒唐的。原告﹑被告本来应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怎么能够给原告权力把被告抓起来呢﹐等于就是说﹐这个官司我们打不赢﹐我就把你被告抓起来﹐很荒唐。

(七) 声援高智晟律师 愿意为法轮功学员做辩护

记者﹕您和高智晟律师有来往吗﹖他也在北京。

莫律师﹕我只是听说过﹐我本人跟他没有什么来往。

记者﹕高智晟律师前一段时间为法轮功上书﹐引起了很大的关注﹐现在已经有很多人在他的上书签名网上签名。但据说高律师被恐吓﹐不知您怎么看﹖

莫律师﹕好象是被软禁了﹐人身受到威胁了﹐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警告或者是什么处份了。

我对这个问题一直都很明确﹐如果高智晟律师是因为向全国人大或者是全国人大委员长上书﹐反应他在办理法轮功案件的过程中﹐某些司法机关不依法办事﹐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依法维护﹐希望全国人大过问这个事情﹐来纠正这种违法的行为﹐如果是因为高律师的这个行为﹐对他进行处理或者软禁﹐这些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高律师向人大上书反映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行为﹐这是法律赋予高律师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一个正常的权利﹐更不用说是律师了﹐一个普通的公民都有权利这么做。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没有权力去剥夺他这种权利﹐如果因为这个事情受到某些机关的处理或者限制人身自由﹐那这些机关在违法。因为等于是﹐把高律师的合法的正当的行为﹐把法律赋予他的权利给剥夺了﹐那么剥夺他权利的机关或者个人实际上在违法。

记者﹕不知您的当事人中有没有法轮功学员﹖

莫律师﹕还没有﹐最早的时候﹐李昌曾经跟我联系过﹐希望我为他辩护﹐但是因为当时确实时间安排不开﹐与其它案子有时间上的冲突﹐所以当时没有给他做辩护。

记者﹕那以后如果有这样的案子﹐您会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吗﹖

莫律师﹕我觉得﹐不管涉嫌犯什么罪的﹐本身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合法的维护。所以﹐不管是法轮功﹐还是政治良心犯﹐无论涉嫌什么罪﹐都应该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如果有法轮功学员需要我辩护﹐我也是可以为他们辩护的。

(八) 劳教制度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受抨击和批评

记者﹕据我们所知道的消息﹐中共对法轮功的镇压﹐过程中有很多违法乱纪的行为﹐比如﹕不经审判﹑辩护的程序﹐直接投到劳教所甚至监狱。

莫律师﹕这个﹐因为我没有涉及到具体的案子﹐所以不好说得特别详细。但是从法律规定来说﹐有另外一个程序﹐也就是说﹕中国还有一个劳动教养这个制度。当然劳教制度﹐现在法律界是对它抨击非常厉害﹐希望尽快取消这个制度。

劳教制度实际上是国务院规定的﹐这个规定现在还在生效﹐劳教确实不经审判﹐由公安机关来做出决定的﹐最长是3年。这实际上是一个行政处罚措施。

劳动教养的前提是认为嫌疑人是违法的﹐但还不构成犯罪﹐所以不是走刑事诉讼的程序﹐而是由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做出决定。

如果被劳教的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话﹐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把公安机关列为被告﹐来维护被劳教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据说﹐很多劳教不给开证据﹐比如西安的张鉴康律师为一位被劳教的法轮功学员霍女士代理案子﹐因为没有被劳教的证据而不予立案。

莫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有一个“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劳动教养的人拿到之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告公安机关﹐再由法庭开庭审理。

记者﹕我们听到的一些消息﹐说国内的公安部门对法轮功学员不依法执行﹐或者不给证据﹐或者直接抄家把人关押起来﹐投到劳教所﹐或者其它地方﹐甚至被打死﹐被劳教的法轮功学员根本没有机会提起诉讼﹐甚至过了很长时间﹐家人都不知道人关在哪儿﹐是死是活。

莫律师﹕从中国的现行法律来说﹐如果是劳动教养﹐就应该有“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劳动教养人拿到这个决定书后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聘请律师﹐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教养﹐这时﹐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可以见他﹐律师可以出庭作为被劳动教养人的原告代理人﹐来起诉公安机关。

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出示“劳动教养决定书”﹐或者没有告知被劳教人员如果不服劳动教养﹐可以在多少天之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没有告知被劳教人员有权请律师﹐那都是违法的。

记者﹕您对劳动教养制度怎么看呢﹖

莫律师﹕我们认为﹐按照现在的法制国家﹐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应当是由法院最终做出决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限制人身自由﹐确实比刑事案件中的“管制拘役”还严重。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就只是由公安机关就可以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1-3年﹐甚至延长﹐这个确实从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可能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国务院制定的这个劳动教养制度实际上是一个法规﹐不是法律。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剥夺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在法律里面来确定﹐那法律只能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务院都没权制定。

从这个角度来讲﹐劳动教养的条例﹐我们认为是和现在的立法法矛盾﹐是应该被取消的。

法学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抨击和批判已经是由来以久了。

记者﹕在大纪元网上就有废除劳教制度的签名﹐我们也欢迎更多的人来签名﹐尽早废除劳教制度。

(九) 司法不公矛盾激化 法制进步需要政治体制改革

记者﹕您从事为良心犯辩护的事业﹐是否会感到压力或者威胁﹖做这些事情是需要很大的道德勇气和正义感的。

莫律师﹕肯定有压力。比如说﹐办姚福信的案子﹐他女儿到律师事务所来请我作为他父亲的辩护律师﹐警察就跟她一起到律师事务所的门口﹐我们去辽阳会见他父亲﹑为他父亲出庭辩护﹐一进辽阳市﹐就有一辆警车始终跟着我们﹐甚至跟着到吃饭的地方﹐住宿的地方﹐全天候的监控。

我们的电话也是被监听的﹐等等等等﹐不一而论﹐对我们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压力﹐但是毕竟还得有人去做这个事。

一个国家的法制进步可能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需要很多人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但总得有人去做这些事。

记者﹕现在国内民怨纷纷﹐不公正的事情很多﹐从找您辩护的一些当事人来看﹐您有这种体会吗﹖

莫律师﹕对。现在有一些问题﹐比如农民的问题﹐拆迁的问题﹐效益不公的问题﹐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等等﹐都是非常普遍存在的问题﹐而且也成为社会矛盾的一些很大的焦点﹐象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跟法律靠点边的话﹐当地的法院解决不了﹐方方面面的干预很多。另外一个﹐普遍存在的﹐就是司法不公﹐就导致这些人到北京来反映。

还有很多象受贿啊﹐高官的犯罪﹐现在也是越来越厉害﹐这也是导致很多企业效益很不好。辽阳的那个事件也是涉及到厂长等受贿的问题﹐最后导致厂子倒闭﹐工人上街游行。

矛盾确实很大﹐大家也都意识到了。关键是怎么解决。当然了﹐具体的微观的技术层面的解决﹐还是比较好办的﹐但是从根本上解决﹐还是涉及到一个体制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中国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政治体制改革的话﹐可能很多矛盾解决不了。这个﹐当然作为领导人也意识到了﹐也不否认﹐应当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记者﹕您对律师界或者说中国的法制化的前景如何看呢﹖

莫律师﹕无论怎么样﹐尤其是现在了﹐全球化了﹐一个国家总得向前进﹐不能总往后退吧。如果太悲观的话﹐就没有生活的希望了。还是希望越来越好吧﹐而且也应当是这样﹐这个社会﹑这个国家应该要越来越向前进吧。(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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