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武曾因经纪公司失误被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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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财政部赋税署官员说明,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国人在中国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所得总额课税,因此艺人在中国表演取得的收入必须课税,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的收入,则属于“海外所得”,不用课税,不过艺人在其他国家的演出收入,如果规划不当也有可能被课税,艺人金城武就曾因此被补税并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部赋税署官员指出,金城武在日本的演出,是由台湾的经纪公司接案,再由经纪公司给付金城武酬劳,国税局因此认定这些酬劳是“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必须课税,但金城武则认为是海外所得,双方因此打起行政诉讼,去年行政法院第一审判金城武败诉。

赋税署官员认为,“金城武案例”应该是经纪公司的“失误”,一般较有经验的经纪公司在为艺人安排海外演出时,为了节税,通常都会透过海外(如香港)的公司出面接洽、签约,这样一来,艺人演出收入就属于海外所得,不会被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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