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良庆:从公民维权与规则的进化

──看普通法宪政演生

沈良庆

人气 2
标签:

【大纪元4月16日讯】公民维权穷尽了现有制度安排下可能提供的一切救济手段,难以实现有效救济,愈演愈烈的“门前政治”成为一道颇具中国特色的风景线。蒲文忠在一篇文章中,以山东省济南市党西村个案为例,说明农民维权在法治边缘徘徊的困境:“即便是一个有民意基础的村委会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当面对一个科层化的体制时,力量依然是弱小的。”当下的公民维权抗争,既因为在法治边缘徘徊而困难重重,也通过私权利与公权力的交往、冲突、博弈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因而是希望所在。“依法抗争”无效,才会引出“以法抗争”话题。

诚如于建嵘在《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一文中所言:“现今中国农村特别是社会冲突较为激烈的中部地区,农民抗争的方式和内容的许多方面已经超越了‘依法抗争’所界定的框架……我将这些具有新的形式和内容的农民维权活动称之为农民的‘以法抗争’。虽仅仅是一字之差,却有重大区别……在‘以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而在‘依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立法者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

法律是人们赖以生活其中的政治社会的实用规则,渊源于人类交往过程中进化生成的习惯。“依法抗争”与“以法抗争”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或曰实用规则。“依法抗争”之所以无效,是因为作为立法者的那个党高高在上,国家和法律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司法作为党的工具,可以审判抗争者,却不能传唤党到庭受审。也就是说,依据现有的法,抗争者和领导一切的党具有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以法抗争”则是可能的。政治是一门充满可能性的艺术。在法治边缘徘徊的公民维权抗争活动,根据自身对应有的法的诉求,通过与中共当局短兵相接,在交往、冲突、博弈过程中,从方式和内容的许多方面不断超越现有的法,进化生成或有的法。以立法者为实现抗争目标主体的,是传统意义上作为载舟之水的臣民;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主体的,则是现代意义上再造共和的公民。

古代希腊-罗马文明和希伯来文明的法律思想中,有个相对且超越于制定法(人定法)的自然法。西塞罗继承了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并经斯多葛学派发展的自然法思想,认为它代表神意、理性和正义,是衡量制定法的标准。罗马法即由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三部分构成;摩西十诫是神与人签订的约法,“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有助于开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近代法治观念。自然法为人们同违背理性和正义的人定法作斗争提供了“以法抗争”的法律依据,以免从暴民到暴君的恶性循环。

西方文明也蕴藏着一种危险。共产党借助偏激的逻辑理性和弥赛亚情结,使党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用党法取代被斥为唯心主义虚构的自然法和历史上进化生成的制定法,建构一党专政的极权主义国家。中国历史上以刑律为主的王法是统制臣民的工具,没有高于王法的自然法概念,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制、儒表法里、以礼入法,都是差序格局,不具有平等性、普遍性和超越性。这种法制观念,只能服务于中共当局依法治国的需要。用自然法概念创造性转化儒家天的道观、道家的尊崇自然,则可以帮助我们“以法抗争”。英国普通法法院科克审判长混淆平民的自由与大宪章中作为特权的自由权概念,以限制王室特权。从国王的法庭不能传唤国王到司法独立,则是“以法抗争”的结果。

法律或曰实用规则转换过程将是再造共和的普通法宪政演生史。其激烈程度和结果是否共赢,取决于中共当局和民间是否有出让和赎买权力的交换意愿和议价能力。(2005年3月3日)

──转载自《民主论坛》网站(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沈良庆:和平、理性、非暴力的不同维度
沈良庆:统一的可能性
沈良庆:“ 行为艺术”遭遇流氓行为
章天亮:慈悲与惩罚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