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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限制出境 台法部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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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台湾立院司法委员会多位立委认为,对欠税者实施限制出境,有违反人权之虞,日前要求法务部、财政部检讨修法;法务部昨天召开专案会议研商,会中决议,这项限制出境并非对宪法所规定人身自由的限制,和拘提、管收情形不同,仍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执行限制出境规定,同时也是催讨国家债权的有力武器,并无修法必要。

法务部表示,近日将向立院司委会立委说明及寻求支持。

立委何智辉等多位立委日前在司法委员会开会时,质疑台湾若由行政机关直接行使限制人民出境,容易侵犯人权,故要求相关单位提案修法;因立院决议对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法务部备感压力。

法务部昨召开专案会议,研究有无修法的必要,与会人士均认为并无侵害人权之虞,立院之决议不无商榷余地。

行政执行署官员表示,对于基本人权的限制,仅在涉及重大人身自由等部分,才须事先经法官核准,此即所谓的“法官保留原则”,例如:拘提、管收。

至于对欠税者限制出境,本质上是对宪法第十条规定“居住迁徙自由”之限制,而非对宪法第八条“人身自由”之限制,故仅适用于“法律保留原则”,应不适用于“法官保留原则”。

此外,限制出境属紧急且秘密的事项,若改为须经法院事先核准,只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法官从严认定而延误办案时机,甚至让欠税者从容离境,不少案例都是如此,另一结果是,法官一概准许而沦为橡皮图章,所有立法的良好美意将落空。

一位行政执行处处长指出,限制出境也是政府向欠税者追讨国家债权的利器,依成功追讨欠税案例经验显示,许多欠税者家财万贯,却不愿缴税被限制出境,直到必须出国洽公,或者全家计划出国旅游前,逼不得已才缴清欠税款,故对特定欠税民众实施限制出境有其必要,也是一项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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